川大《親屬繼承法》課程教學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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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15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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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課 程 概 要
親屬繼承法是四川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選修課限選課程,學分2分。該課程是民法學的重要分支,包括親屬法學和繼承法學兩大部分。 親屬法也稱婚姻法、家庭法或婚姻家庭法,其名稱在法學界尚未統一。親屬法學是研究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和法律現象的科學,主要以婚姻家庭領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為研究對象。 繼承法學是研究有關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的科學。它所研究的繼承財產關系是基于婚姻、血緣和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而產生的,其法律規范須與親屬法相一致。將親屬法與繼承法結合作為一門課程設置,體現了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 親屬繼承法是適用性極為廣泛的一門學科,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掌握親屬繼承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識,有利于樹立科學的婚姻家庭繼承觀,懂得如何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以維護我國婚姻家庭的穩定、和諧。 本課程的基本要求是:系統掌握親屬繼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系統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培養運用所學理論和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本課程是應用性很強的部門法學。學習本課程,應具備法學基礎理論的知識和民法學的知識。在法學各學科中,法理學和民法學是親屬繼承法的前置課,因此,要學好親屬繼承法,必須具備法理學和民法學的知識與理念。同時,婚姻法與繼承法都是實體法,它們的程序法都包括在民事訴訟法之中,因此,要學好親屬繼承法,還必須學好民事訴訟法。 第二部分 課 程 內 容 第一章 親屬繼承法概述 學習目的和要求:了解親屬法和繼承法的基本概念;認識其調整對象和本質特征;掌握親屬法、繼承法和其它法律的關系;略知親屬法的發展沿革。 本章重點和難點是:親屬繼承法的調整對象;親屬繼承法與民法的關系。 第一節 親屬繼承法的概念 一、親屬法和繼承法的概念 親屬法是國家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由此產生的特定親屬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繼承法是調整遺產的繼承關系,確定遺產的歸屬以及遺贈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親屬制度和繼承制度的概念 親屬制度和繼承制度是一定社會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反映、確認和調整該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親屬關系和財產繼承關系的各種行為規范在上層領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經歷了群婚制、對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等歷史類型。一夫一妻制產生于私有財產繼承的需要。 經濟基礎對親屬繼承制度起決定作用。上層建筑各部門對親屬制度和繼承制度產生重要影響。 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的親屬法、繼承法 親屬法的淵源。繼承法的淵源。 第二節 親屬繼承法的調整對象 一、 親屬法的調整對象 親屬法調整親屬關系及親屬產生、變更和終止的過程。 現代親屬關系主要是婚姻家庭關系。調整對象的性質,以人身關系為主,財產關系依人身關系為轉移,但財產關系的份量日益增強。 婚姻家庭既有其自然屬性,又有其社會屬性,但其社會屬性是其本質屬性。 親屬法具有廣泛性、習俗性、倫理性、強制性的特點。 二、 繼承法的調整對象 繼承法調整財產的繼承關系,即自然人死亡而產生的遺產移轉關系,既包括繼承關系,也包括遺贈關系。 繼承法是與親屬身份關系相聯系的財產法。繼承法的強制性。 第三節 親屬繼承法和其他法律的關系 一、親屬法與其它法律的關系 親屬法與憲法的關系。親屬法與其他民事法律的關系。親屬法與行政法的關系。親屬法與刑法的關系。親屬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親屬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 二、 繼承法和其它法律的關系 第四節 親屬繼承法的沿革及其發展 一、 親屬法的沿革及其發展 親屬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的變化。 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 二、 繼承法的沿革及其發展 思 考 題 一、 親屬法、繼承法調整的對象是什么? 二、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三、 什么是親屬和繼承制度?其發展經歷了哪些階段? 四、 如何理解實質意義上的親屬法和繼承法? 五、 親屬法與其他民事法律的關系如何? 六、 親屬法和繼承法各有什么特征? 第二章 我國親屬法的基本原則 學習目的和要求:了解親屬法的各項基本原則的內容;領會這些原則的立法意圖和精神實質;掌握處理違反這些原則的政策界限。 本章重點和難點是:親屬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對重婚的處理;反家庭暴力。 第一節 親屬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確立親屬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基本原則是我國親屬立法的根本指導思想;是親屬制度實施的準則和司法實務中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的依據。 二、 親屬法基本原則的貫徹實施 劃清法律上的界限,擺正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婚姻家庭的重大變革與婚姻法基本原則的關系 第二節 婚姻自由原則 一、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內涵 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的內容。婚姻自由的行使。 二、婚姻自由的由來和發展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則實施的禁止性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節 一夫一妻制原則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實質上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與夫妻忠實。 二、禁止重婚和姘居 重婚的概念和形式。重婚的法律后果。 姘居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第四節 男女平等原則 一、 男女平等的概念和發展 男女平等是憲法原則的具體貫徹和體現。男女平等在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 二、 男女平等原則在親屬法中的貫徹實施 在婚姻方面的貫徹實施。在家庭關系方面的貫徹實施。 第五節 敬老愛幼與家庭互助原則 一、 特殊保護家庭弱勢成員合法利益的必要性 我國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對弱勢群體保護的重要性。國際立法趨勢。 二、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對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對老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 家庭成員互助義務及其實施 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四、 禁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庭暴力的概念。 外國立法借鑒 。我國未來的《反對家庭暴力法》。 虐待和遺棄的概念、表現形式。 第六節 計劃生育原則 一、 計劃生育的意義及其實施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條件。 二、計劃生育的法律要求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生育權及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 思 考 題 一、 如何理解我國的婚姻自由原則? 二、 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有何區別? 三、 什么是重婚?在認定和處理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四、 重婚與姘居的異同? 五、 為什么要對家庭弱勢成員給予特別保護? 六、 何為家庭暴力?應如何防治? 七、 計劃生育的意義及基本要求? 第三章 親屬原理 學習目的和要求:弄清親屬的概念;掌握親屬的主要分類;能夠正確計算親等;了解親屬關系的發生和終止;認識親屬的法律效力。 本章重點和難點是:現代親屬的分類;親等的計算;親屬的法律效力。 第一節 親屬的概念和種類 一、 親屬的概念 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產生的一種聯系密切的社會關系。 法律意義上的親屬與生物意義上的親屬的區別。 二、我國古代親屬種類的劃分 宗親。外親。妻親。 三、 現代親屬的分類 配偶、血親、姻親。 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第二節 親系和親等 一、 親系 親系是指親屬聯系劃分的系統和體系。 親系的分類:直系親和旁系親;長輩親、同輩親和晚輩親。 二、親等 親等是指親屬聯系層次的計算單位。親等數越少,親屬關系越近。 三、 親等的計算方法 羅馬法和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我國古代的親等計算法。 羅馬法和我國現行親等計算方法的區別。 目前世界通行的親系和親等計算方法。 第三節 親屬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一、 血親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自然血親因出生而發生,因一方死亡而終止。擬制血親由法律行為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法律行為而終止。 人工生育血親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二、 姻親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姻親關系因婚姻成立而發生。依我國習俗,姻親關系因夫妻離婚而終止。夫妻一方死亡時,姻親關系一般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終止。 三、配偶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配偶關系因結婚而產生,因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而終止。 第四節 親屬的法律效力 一、在親屬法上的效力 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禁止結婚。夫妻、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收養法上的效力。 二、在其它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房屋居住權、優先購買權、財產繼承權 三、 在勞動法上的效力 四、在刑法和訴訟法上的效力 五、在國籍法和行政法上的效力 思 考 題 一、 什么是親屬?通常分為幾類? 二、 親屬有何法律特征? 三、 何為親系?如何區別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 四、 如何運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計算親屬的等級? 五、 我國現行的親等計算方法有何不足? 六、 簡述血親關系的發生與終止。 七、 親屬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第四章 結婚制度 學習目的和要求:了解結婚要件的概念與種類;掌握我國結婚的條件和程序;認識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和立法態度;明確無效婚姻和撤銷婚姻的法定原因及法律后果。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結婚的條件;事實婚姻的處理;無效婚姻。 第一節 結婚要件與婚約 一、 結婚要件的概念與婚約 結婚要件是法律規定的結婚時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結婚制度的歷史沿革 掠奪婚、有償婚、無償婚、聘娶婚、宗教婚、合意婚。 三、婚約 婚約的概念。婚約制度在結婚制度中的作用及其歷史演變 我國現行婚約制度。如何處理婚約糾紛。彩禮的返還問題。 第二節 我國現行的結婚條件 一、 我國結婚條件的概念和種類 我國結婚條件又稱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結婚當事人自身在婚姻成立時必須具備和排除的情況,包括結婚的必備要件和結婚的禁止條件。 二、結婚的必備條件 主體條件、結婚合意、達到法定婚齡。 三、結婚的禁止條件 禁止有配偶者結婚、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四、結婚的特殊條件 第三節 結婚程序 一、 結婚程序概述 結婚程序的三種形式:宗教儀式、登記制、登記與儀式結合制。 結婚登記的意義。 二、我國的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機關。結婚登記程序:申請、審查、登記。 三、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 第四節 事實婚姻與非婚同居 一、事實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事實婚姻是指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兩性結合。具有婚姻目的、公示性、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區別。事實婚姻與其他兩性關系的區別。 二、國外立法對事實婚姻的態度 承認主義、相對承認主義、不承認主義。 現代國際立法趨勢。 三 、我國婚姻立法對事實婚姻的態度 立法演變:承認主義、限制承認主義、不承認主義、補辦有效主義。 目前我國法律和司法實務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和處理。 四、 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的概念。對解除非婚同居關系的訴訟的處理。 處理非婚同居糾紛所涉子女和財產的處理。 第五節 婚姻無效制度 一、婚姻無效概述 婚姻無效是指在婚姻成立過程中因當事人有違背結婚條件和程序的行為,而使其不能發生結婚效力的法律制度。 婚姻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 二、我國婚姻無效制度 無效婚姻法定原因。無效婚姻請求權人。無效婚姻宣告機關和程序。 人民法院處理無效婚姻案件的具體規定。 三 、可撤銷婚姻 婚姻可撤銷的法定原因。婚姻撤銷的請求權人。婚姻撤銷的程序。申請撤銷婚姻的時效規定。 五、 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后,該婚姻自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思 考 題 一、 簡述結婚的要件和種類。 二、 何為婚約?我國目前法律對婚約采取何種態度? 三、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四、 我國的結婚程序是什么?如何辦理? 五、 什么叫事實婚姻?其構成要件有哪些? 六、 按照當前法律的規定,對事實婚姻應如何處理? 七、 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八、 哪些人可以成為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九、 試述婚姻撤銷的請求權人和行使期間? 十、 婚姻被宣告無效和撤銷后,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第五章 夫妻制度 學習目的和要求:分清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區別;熟悉夫妻人身關系的概念和內容;了解夫妻財產關系及類型;掌握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種類和各自范圍。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 第一節 夫妻制度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的成立所導致的法律后果。 婚姻效力在夫妻人身上的后果。婚姻效力在夫妻財產上的后果。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地位的歷史發展:夫妻一體主義、夫妻別體主義、夫妻共同體主義。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法律地位。 第二節 夫妻人身關系 一、夫妻人身關系的概念與種類 夫妻人身關系是是指夫妻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與人身不可分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它是婚姻成立在夫妻身份上的效力。 二、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人身關系 直接規定:獨立姓名權。人身自由權。計劃生育權利義務。 間接規定:夫妻同居權。夫妻忠實。住所權。家事代理權。互相協助。 第三節 夫妻財產關系 一、 夫妻財產制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夫妻財產關系是婚姻成立在財產方面的效力。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法律關系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扶養義務、夫妻繼承權。 二、夫妻財產制的具體類型 統一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剩余分配財產制。 三、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的概念和意義。 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由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個人特有財產制共同組成。 共同財產制的概念和范圍。個人特有財產的概念和范圍。 四、 我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概念。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優先適用。 五、 夫妻扶養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扶養義務的概念和內容。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思 考 題 一 、如何理解婚姻在夫妻身份上的效力? 二、夫妻的人身關系應包括哪些內容? 三、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財產關系包括哪幾個方面? 四、概述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五、如何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 六、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有哪些類型? 七、 試論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 八、 如何理解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扶養義務和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六章 生育制度 學習目的和要求:了解生育制度的基本內涵;清楚生育權的概念和學界不同學說;對生育權的主體、性質、內容有初步認識;能夠思考對侵害生育權的法律救濟。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生育權的概念;生育權主體、內容的不同學說。 第一節 生育制度概述 一、 生育權的概念和性質 國際社會對生育權的定義;我國法律對生育權的規定;學界對生育權的概念和性質的不同觀點和學說。 二、 生育權的主體和內容 學界的不同觀點:夫妻共同享有、公民個人享有。 生育權的內容。 三、 生育權的限制 生育權限制的含義、限制的原因、限制的內容。 四、 目前我國生育民事糾紛的現狀及其立法 第二節 夫妻共同生育權 一、 生育權和生殖健康權 生育權和生殖健康權的區別。 二、生育決定權 生育數量決定權、生育時間決定權、生育方式決定權、不生育自由權。 第三節 生育權的保護 一、 生育權的實現和保護 生育權實現的要素。 我國法律對生育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二、 對侵害生育權的法律救濟 對侵害公民生殖健康權和計劃生育權的各種行為的處理。 三、我國公民生育權實現和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思 考 題 一、 什么是生育權?你是如何理解的? 二、 生育權的法律性質如何? 三、 如何理解生育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 四、 你認為生育權的主體應如何界定? 五、 生育權的內容應包括哪些? 六、 為什么要對生育權進行一定的限制? 七、 對生育權的保護你有何建議? 第七章 親子制度 學習目的和要求:明確親子關系的概念和分類;掌握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解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弄清繼子女的概念、類型和法律地位。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親子間的權利義務;非婚生子女和繼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一節 概述 一、 親子制度的概念和種類 親子關系的概念。親子關系的種類。 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和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 二 、親子關系的立法演變 家本位親子法、親本位親子法、子本位親子法。 第二節 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一、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撫養義務的內涵、撫養費的追索;教育義務;遺棄子女的刑事責任。 二、 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管教義務 保護和管教的概念;管教不力的賠償責任。 三、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 贍養扶助的內容;贍養的方法。子女遺棄父母的刑事責任。 四、 父母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三節 婚生子女 一、 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 婚生子女的推定 推定的法律意義。推定的標準。推定的效力。 三、 婚生子女的否認 否認原因。否認權人。否認權的行使期限。否認的效力。 第四節 非婚生子女 一、 非婚生子女概述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 二、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外國法對非婚生子女準正的規定。 準正的形式;準正的要件;準正的效力。 三、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外國法對非婚生子女認領的規定。 認領的概念;認領的形式: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 第五節 繼子女 一、 繼子女的概念與類型 繼子女的概念。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類型: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和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二、 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我國法律對繼父母子女法律地位的規定。 繼父母子女的雙重權利義務。 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適用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的規定。 三、 繼父母子女關系的終止 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終止。 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終止。 思 考 題 一、 何為親子關系?親子關系有哪些種類? 二、 父母子女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三、 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有何意義? 四、 我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是如何保護的? 五、 什么叫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 六、 繼父母子女關系有哪些類型?其法律關系有何不同? 七、 如何理解繼父母子女的雙重權利義務? 八、 繼父母子女關系的終止應掌握哪些要點? 第八章 收養制度 學習目的和要求:了解收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正確理解我國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掌握收養的條件、收養的程序、收養的效力、收養的解除等;清楚涉外收養的特殊規定。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收養的條件;收養的解除。 第一節 收養制度概述 一、 收養的概念 收養與收養制度。收養與寄養、立嗣的區別。 公民收養與國家和社會福利機構養育的區別。 二、 收養的法律特征 收養是要式法律行為;收養的目的是創設和變更親屬身份關系;收養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三、 收養的社會意義 第二節 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一、 有利于被收養人成長的原則 立法意圖。具體要求。 二、 當事人平等自愿原則 收養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方,任何一方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三、 不違背社會公德原則 收養行為強烈的倫理性。收養除遵守法律規定外,還須尊重公序良俗。 禁止借收養從事非法活動。 四、 不違背計劃生育法律政策原則 收養和送養子女不得與計劃生育政策相違背。 防止借收養之名規避計劃生育。 五、 尊重和保護收養秘密原則 第三節 收養的成立與無效 一、 收養成立的條件 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一般收養的條件;特殊收養的條件。 違背收養成立要件的行為的認定。 事實收養如何處理。 二、 收養的程序 收養行政登記程序;收養公證。 三、 收養行為的無效和撤銷 無效的原因。無效的處理。 收養登記的撤銷。公證的撤銷。 第三節 收養的效力 一、 養父母子女間產生親子關系 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 二、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三、 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消除 我國法律的完全收養原則。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消除,但自然血親關系不能消除。 四、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消滅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的成立而消滅,但效力不及于自然血親關系,相互之間仍適用法律關于近親禁止結婚的規定。 第四節 收養的解除 一、 收養解除的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一方要求解除的條件。 二、 收養解除的程序 登記解除。公證解除。訴訟解除。 三、 收養解除的法律后果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終止;未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恢復;對養父母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補償。 第五節 涉外收養 一、 涉外收養的種類和處理原則 涉外收養的法律適用。準據法的確定原則。 二、 外國人在中國收養的條件 被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的條件;送養人的條件。 三、 外國人在中國收養的程序 收養組織。書面收養協議。涉外收養登記。涉外收養公證。 四、 涉外收養的效力與解除 思 考 題 一、 收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 我國收養法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三、 一般收養的成立應具備哪些條件? 四、 何為特殊收養?特殊收養與一般收養有何不同? 五、 收養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六、 收養成立后即產生何種法律效力? 七、 收養能否解除?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八、 收養解除后會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九、 涉外收養在程序上與國內收養具有哪些不同? 第九章 扶養與監護制度 學習目的和要求:了解扶養和監護的概念及區別;弄清扶養人和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掌握扶養的變更、代位和終止;認識監護人的職責、監護的變更和終止。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扶養和監護的區別;扶養人和監護人的職責。 第一節 扶養和監護的概念及種類 一、 扶養和監護的概念 扶養的概念。監護的概念。扶養和監護的區別。 設立扶養和監護制度的目的。對監護性質的認識。 二、 扶養和監護的種類 扶養的種類。監護的種類。 三、 扶養與監護及其與親權的關系 第二節 扶養人的范圍和順序 一、 扶養人范圍 確定扶養人范圍的不同主張。我國現行婚姻法對扶養人的規定。 二、 扶養人順序 扶養人順序的不同立法例。 我國法律的規定。 第三節 扶養的內容和扶養關系的終止 一、 扶養的內容 扶養義務的職責范圍。扶養方式。 二、 扶養的變更 協議變更。法定變更。 變更須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 代位贍養 代位贍養的概念。代位贍養的條件。代位贍養人。 四、 扶養的終止 終止的概念。終止的條件。 第四節 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一、 法定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法定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法律規定。 法定監護人身份不得推諉。 二、 指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指定監護的適用情形。監護人能力。 三、 單位作為監護人問題 單位擔任監護人的特殊情況。 單位監護人職責的履行。 第五節 監護人職責 一、 監護職責的范圍和種類 監護職責的法律規定。監護權的限制。監護人的民事責任。 二、 監護職責的履行 原則規定。現行法的不足。 三、 監護轉托 監護轉托的概念。監護轉托的條件。監護受托人的職責。 四、 監護權的剝奪 監護權剝奪的適用條件。監護權剝奪的程序。 第六節 監護的變更和終止 一、 監護的變更 變更的條件。變更的程序。 監護人被指定的,不得自行變更。 二、 監護的撤銷 撤銷的條件。撤銷的程序。 三、 監護的終止 自動終止和宣告終止。終止的法律后果。 思 考 題 一、 扶養、監護與親權有何區別? 二、 我國法律規定的撫養人范圍有哪些? 三、 扶養人具有哪些職責? 四、 你對監護的性質有何看法? 五、 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如何確定? 六、 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如何確定? 七、 監護人的職責應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八、 如何完善我國的扶養和監護制度? 第十章 婚姻終止與離婚 學習目的和要求:了解婚姻終止的概念和種類;略知離婚立法的歷史發展;正確認識我國處理離婚指導思想;掌握我國登記離婚的條件和程序;明確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和特別規定。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登記離婚的條件;訴訟離婚的列舉規定;離婚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 婚姻終止概述 一、 婚姻終止的概念和種類 當事人一方死亡引起的婚姻終止。自然死亡引起的婚姻終止;宣告死亡引起的婚姻終止。 離婚所引起的婚姻終止。 二、 離婚的概念和特征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 三、 離婚制度與婚姻無效和撤消制度的區別 離婚制度與婚姻無效制度的區別;離婚與撤銷婚姻制度的區別。 第二節 處理離婚的指導思想 一、離婚的立法沿革 禁止離婚主義與許可離婚主義;限制離婚主義與自由離婚主義;專權離婚主義、有責離婚主義、破裂離婚主義。 三、 我國處理離婚的立法指導思想 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 第三節 我國的登記離婚制度 一、登記離婚的概念 登記離婚是一種行政程序離婚制度。 登記離婚屬于協議離婚,但不等同于協議離婚。 二、 登記離婚的條件 合意性是登記離婚的根本特征。 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適用登記離婚程序。 事實婚姻不能通過登記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三、登記離婚的機關和程序 辦理登記離婚的機關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登記的程序:申請;審查;登記。 登記離婚的撤銷。 四、登記離婚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 第四節 我國的訴訟離婚制度 一、訴訟離婚的概念 訴訟離婚是當事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離婚制度。 訴訟離婚的強制力。 二 、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指有關部門進行的調解。訴訟外調解須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進行。 訴訟外調解不是解決離婚糾紛的必經程序。 三 、訴訟離婚程序 訴訟管轄的相關規定。 訴訟內調解。調解書的效力。審理和判決。 四、訴訟離婚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特別規定。對男方離婚訴權的特別規定。對再次起訴離婚的特別規定。對離婚再審的特別規定。 五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條件的概括規定和列舉規定。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思 考 題 1、 簡述婚姻終止的概念和種類 2、 我國處理離婚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什么? 3、 我國登記離婚應具備哪些條件? 4、 訴訟外調解與訴訟內調解具有哪些不同? 5、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當事人的訴權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6、 什么是我國法定的離婚條件? 7、 如何正確理解調解與感情破裂的關系? 8、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條件的列舉規定有哪些? 第十一章 離婚的法律后果 學習目的和要求:了解離婚對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法律后果內涵;掌握夫妻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的原則和方法;認識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和行使;清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與探望方面的法律規定。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夫妻財產的分割和債務的清償;離婚損害賠償;探望權的行使。 第一節 離婚對當事人的人身法律后果 一、 離婚后果發生的依據 離婚的后果發生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之時。離婚證、調解書和判決書是離婚后果發生的依據。 二、 離婚對當事人人身的直接法律后果 夫妻身份關系的消滅。主要表現。 三、 離婚對當事人的間接法律后果 夫妻關系所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 第二節 離婚對當事人的財產法律后果 一、 夫妻財產的清算 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劃分夫妻財產和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的界限。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界限。 二、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協議分割和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的原則。分割的方法。 離婚時夫妻房屋的處理。 三 、夫妻債務的清償 劃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界限。 夫妻債務承擔的對內對外效力。 四、 離婚時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處理 對違法方少分或不分。離婚后才發現的,可另行訴訟處理。 第三節 離婚對當事人的其他經濟后果 一、 離婚時夫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切實解決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二、 離婚時分別財產制的家務補償 家務補償的概念和意義。家務補償的適用條件。請求權人。 三、 離婚時對困難方的經濟幫助 經濟幫助的性質和意義。經濟幫助的適用條件。實施方法。 四、 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和意義。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賠償責任主體和范圍。 第五節 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與探望 一、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二、 離婚后子女直接撫養權的確定 哺乳期內子女的直接撫養權;哺乳期后子女直接撫養權的確定原則。 直接撫養權的變更。 三、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給付的方式和期限;撫養費的變更。 四 、離婚后對子女的探望權 探望權的立法意義;探望權的行使和執行;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 思 考 題 一 、離婚對當事人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二 、如何進行離婚時的夫妻財產清算? 三、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遵循哪些原則? 四、 離婚時夫妻債務應如何清償? 五、 如何正確理解夫妻債務承擔的對外效力? 六、 離婚時一方要求家務勞動補償應具備哪些條件? 七、 如何正確解決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問題? 八、 何為離婚損害賠償?適用條件有哪些?如何行使其請求權? 九、 離婚時應如何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問題? 十、 離婚時子女撫養費應如何負擔?此后可否變更? 十一、 何為探望權?簡述其行使、中止及恢復。 第十二章 繼承法基本原理 學習目的和要求:認識繼承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確繼承法基本原則的立法意圖;掌握繼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以及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注意繼承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繼承法的基本原則;繼承法律關系。 第一節 繼承法概述 一、繼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實質意義上的繼承法、形式意義上的繼承法。 繼承法是基于親屬身份關系的財產法。 二、繼承法的調整對象 繼承法以轉移死者遺產、確定遺產權利歸屬的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本質上為親屬財產關系。 三、繼承制度的本質及其沿革 意思說;家族協同說;死后扶養說;無主財產歸屬說;共分說。 第二節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一、 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任何公民的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都有權請求給予法律保護和救濟。 二 、男女平等原則 繼承權男女平等。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三、 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特殊情況下繼承人不均等分配遺產。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律規定。繼承權喪失的法律規定。 四、 有限責任繼承原則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五、 養老育幼、照顧弱者原則 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特別照顧。 第三節 繼承法律關系 一、 繼承法律關系的概念 嚴格意義上的繼承法律關系和非嚴格意義上的繼承法律關系。 繼承法律關系的特征。 二、 繼承法律關系的主體 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例外的權利主體。 三、 繼承法律關系的內容 繼承權的概念。繼承期待權和繼承既得權。 繼承權的具體內容。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 四、 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 遺產的概念和特征。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的權利義務。 思 考 題 一、 如何理解繼承法的特征? 二、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三、 繼承法律關系具有哪些特點? 四、 試述繼承權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五、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六、 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范圍包括有哪些? 七、 公民繼承權受到侵害應如何實施救濟? 第十三章 法定繼承 學習目的和要求:了解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掌握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懂得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概念和兩者的區別;清楚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第一節 法定繼承的特征和適用 一、法定繼承的概念: 法定繼承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先后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的繼承制度。 二、法定繼承的特征: 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確定;遺囑繼承的補充;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 具有強行性。 三、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法定繼承中,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可以作為死者遺產繼承人的界限。 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二、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法定繼承人順序的概念和特征:法定性、強行性、排他性、限定性。 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三、胎兒的繼承地位 第三節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 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的概念和性質:“固有說” 和“代表說”。 代位繼承的條件;代位繼承人應繼承份額。 二、轉繼承 轉繼承的概念和性質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第四節 法定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原則 一、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均等。 二、 非繼承人對遺產的取得 取得的法律依據。對酌情分得遺產的理解。 思 考 題 一、 什么是法定繼承?具有哪些特征? 二、 在哪些情況下應適用法定繼承? 三、 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 四、 我國繼承法是如何規定繼承順序的? 五、 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是否為法定繼承人? 六、 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和胎兒出生后死亡,其保留的遺產如何處理? 七、 簡述代位繼承的概念和性質? 八、 何為轉繼承?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有何區別? 九、 我國繼承法是如何規定遺產分配原則的? 第十四章 遺囑繼承 學習目的和要求:掌握遺囑的特征、遺囑的有效條件、遺囑的形式等;明確遺囑的成立和生效、遺囑無效的處理;了解遺囑的變更和撤銷、遺囑繼承人的范圍和權利義務等。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遺囑的有效條件和遺囑的形式;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第一節 遺囑的法律特征 一、 遺囑的概念 遺囑法律行為;遺囑人、遺囑繼承人。 二、 遺囑的法律特征 單方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親自法律行為。 三、 共同遺囑 形式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 共同遺囑的特征。 四、 遺囑繼承的概念 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是和法定繼承相對應的繼承方式。 五、 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征 遺囑繼承的開始。遺囑繼承的效力。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 第二節 遺囑的有效條件 一、 遺囑有效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遺囑的有效是指遺囑具備法定的條件,能夠發生法律效力。只有有效的遺囑才可以執行。 二、 遺囑有效的條件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三、 遺囑的無效 遺囑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發生遺囑人預期的法律效力。遺囑無效,自始無效。遺囑無效情形。遺囑無效的后果。 第三節 遺囑的形式 一、 公證遺囑 經公證機關按照公證程序訂立的遺囑。公證辦理程序。公證遺囑的效力。 二 、自書遺囑 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對財產在死后的處理有明確安排;親自簽名和注明年、月、日。 六、 代書遺囑 由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須有兩人以上見證,其中一人代書;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和注明年、月、日。 七、 錄音遺囑 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以錄音帶錄制的遺囑;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磁帶的封存。 八、 口頭遺囑 口頭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只適用于危急情況;有兩人以上見證人;危急情況解除后口頭遺囑的無效。 第四節 遺囑的成立和生效 一、 遺囑的成立 單方意思表示;具備法定形式才能成立。 二 、遺囑的生效 生效的普通條件;生效的特殊條件。死亡宣告對遺囑效力的影響。 三 、遺囑的不生效 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不生效;遺囑人死亡前,遺囑繼承標的滅失的,遺囑不生效。 第五節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一、 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概念 遺囑的變更是遺囑人在遺囑設立后對遺囑內容的部分修改。遺囑的撤銷是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又取消原來所立的遺囑。 二、 遺囑的撤銷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 一般民事行為撤銷必須具有法定撤銷事由,遺囑的撤銷無須有條件。行使期限的不同。 三、 遺囑變更和撤銷的基本要件 具備遺囑能力;本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親自依法定方式行之。 四、 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方式 聲明方式;推定方式。 五、 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效力 第六節 遺囑繼承人 一、 遺囑繼承人的范圍 遺囑繼承人的范圍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基本相同。 二、代位繼承人可否屬于遺囑繼承人 三 、遺囑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 取得遺產的權利;獲取法律救濟的權利。清償稅款和債務的義務;履行遺囑負擔的義務。 第七節 遺囑繼承的適用 一、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沒有優先適用的遺產轉移方式;被繼承人立有有效的遺囑;遺囑繼承人未放棄和喪失繼承權。 二、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 三、遺囑繼承人仍可參與法定繼承 思 考 題 一、 什么是遺囑繼承?具有哪些特點? 二 、遺囑繼承在哪些情況下才能適用? 三 、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五、 遺囑在哪些情況下不生效?不生效遺囑的處理如何? 六、 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幾種? 七、 簡述遺囑的變更和撤銷的概念。 八、 遺囑繼承人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章 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 學習目的和要求:了解遺贈的概念及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清楚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及與遺贈的區別;掌握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及法律適用;明確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遺贈的有效條件;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及糾紛的處理。 第一節 遺贈概述 一、 遺贈的概念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或全部贈送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并于遺贈人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遺贈人、受遺贈人、遺贈財產。 二 、遺贈的法律特征及其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主體范圍不同;負擔義務不同;接受方式不同。 遺贈與生前贈與的不同。 三 、遺贈的要件及效力 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內容合法;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遺贈效力的發生時期。 第二節 遺贈扶養協議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 雙方法律行為;諾成性合同;雙務、有償法律行為。 二、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 性質不同;是否有償性不同;發生效力的時間不同;設立方式不同;適用效力不同。 三 、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和法律效力 扶養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被扶養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最優先適用的效力。 第三節 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的處理 一、對當事人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的處理 二、對當事人因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而發生糾紛的處理 三、對利害關系人要求取消扶養人接受遺贈財產權利而發生的糾紛的處理 四 、對事實遺贈扶養關系的處理 思 考 題 一、 什么叫遺贈?它與遺囑繼承有何區別? 二 、遺贈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三 、遺贈的接受方式與繼承有何不同? 四、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它與遺贈有何區別? 五 、遺贈扶養協議有什么法律特征? 六 、遺贈扶養協議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七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如何? 八 、如何正確處理遺贈扶養協議的糾紛? 第十六章 繼承開始和遺產處理 學習目的和要求:正確理解繼承開始的涵義和法律意義;清楚繼承權行使的內容和方式;掌握債務清償與遺產分割的原則及方法。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繼承開始的法律意義;繼承權的行使。 第一節 繼承的開始 一、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開始時間的意義。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時,其死亡時間的確定。 二、繼承開始的地點 確立繼承開始的地點的法律意義。 本籍地主義、住所地主義、財產所在地主義。 三、遺產的保管 第二節 繼承權的行使 一、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 接受和放棄繼承的法律性質;接受和放棄的行使。行使的時間。 二、受遺贈人接受或放棄遺贈 接受和放棄的方式、期限;接受和放棄的效力。 第三節 債務清償與遺產分割 一、 遺產債務的清償 清償原則;清償范圍;清償方法。 二、 遺產的分割 遺產的確定;遺產分割的原則;分割的時間;分割的方法。 三、 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遺產的概念;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原則。 思 考 題 一、 繼承開始時間有何法律意義? 二 、如何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 三 、繼承開始的地點有何法律意義? 四、 繼承人應如何行使繼承權? 五、 受遺贈人應如何接受和放棄遺贈? 六、 如何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 七、 遺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分割的方法怎樣? 第十七章 特殊法律問題 學習目的和要求:正確認識民族婚姻和涉外婚姻的特殊規定;掌握涉外繼承的要點和法律適用;了解親屬繼承法的救助措施及其法律責任。 本章的重點和難點是:涉外婚姻的特殊規定;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救助措施。 第一節 民族婚姻 一、 民族自治地方對婚姻法變通或補充規定的原則和程序 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的原則。 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的程序。 二、民族地區變通或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 關于法定婚齡;關于民族通婚;關于計劃生育。 第二節 涉外婚姻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和法律適用 廣義的涉外婚姻和狹義的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法律適用的原則規定。 二、涉外結婚的條件和程序 涉外結婚的實質要件;涉外結婚的機關;涉外結婚的程序。 三、涉外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涉外離婚的特殊程序;涉外離婚的處理原則。 第三節 涉僑、涉港澳臺婚姻 一、 涉及華僑的婚姻 關于華僑結婚的法律問題。關于華僑離婚的法律問題。 二、涉港澳婚姻 涉港澳結婚問題。涉港澳離婚問題。 三、涉臺婚姻 臺灣同胞與內地公民的結婚問題。去臺人員與其在內地的配偶之間婚姻關系的處理原則。涉臺離婚問題。涉臺婚姻家庭關系的處理。 第四節 涉外及涉港澳臺繼承 一、涉外繼承 涉外繼承的概念。準據法的確定原則。關于華僑繼承。 二、涉港澳繼承 法律的一般規定。繼承程序。委托的辦理。代收遺產。 三 、涉臺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繼承的規定。 對臺灣地區涉及兩岸繼承裁決的認可。 第五節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一、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概念 救助措施的概念;法律責任的概念;增設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意義。 二、救助措施的內容 受害人的救助權利;基層組織的救助義務;所在單位的救助義務;國家機關的救助職責。 三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性質與分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思 考 題 一、民族自治地方有關婚姻法的變通或補充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二、什么是涉外婚姻?其法律適用的原則有哪些? 三、關于涉外結婚和離婚有哪些特殊規定? 四 、關于內地公民與華僑、港澳同胞的婚姻有哪些特殊規定? 五 、簡述與臺灣同胞的婚姻和繼承方面的法律規定。 六 、我國法律對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是如何規定的? 七 、在婚姻家庭領域增設救助措施有何意義? 八、 違反婚姻家庭的義務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目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老人權益保護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八、《婚姻登記條例》 九、《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十、《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參 考 書 目 一、 楊大文主編:《親屬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二、李志敏主編:《比較家庭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三、巫昌禎主編:《婚姻與繼承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四、任國鈞:《婚姻法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五、張賢鈺主編:《婚姻家庭法學》,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六、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七、 河山、肖水編著:《收養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八、 史尚寬:《親屬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九、 史尚寬:《繼承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十、 楊遂全主編:《新婚姻家庭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十一、 楊遂全等:《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十二、 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十三、 劉素萍主編:《婚姻法學參考資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十四、 張賢鈺主編:《外國婚姻家庭法資料選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十五、 黃松有主編:《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十六、 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十七、 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親屬繼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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