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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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2:39
樓主
這一期對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個整理歸納,內容比較多,大家在復習的時候要理清條理,避免混淆。
戰國法律制度: 一、戰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一斷于法:在治國的方針策略上,法家主張“一斷于法”,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無等級:在法律適用上,法家主張制定并執行相對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國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礎上,平等地適用法律,使全社會都在法律的約束下生活,無論貴賤一律平等,即所謂“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三)輕罪重刑:在法律內容上,法家主張用嚴刑峻法達到以法治國的目的。 (四)法布于眾:與“以法治國”等原則的要求相適應,法家主張向全社會公布國家的法律,讓全體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從而否定了奴隸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縱狀態。 二、《法經》 (一)《法經》的主要內容: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結構共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于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于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于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二)《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法經》的出現有利于司法的統一,便于司法官準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于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系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復和抵牾。 (4)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于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于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三、商鞅變法 (一)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夏商周稱法律稱為“刑”;春秋前中期稱為“刑”或“刑書”;春秋中后期對法律規范的總稱為“法”) (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實行按軍工授爵;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 (4)全國貫徹法家的“以法治國”、“明法重輕”等主張。 a.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學習、宣傳、推廣。 b.“輕罪重刑”,用嚴酷的刑罰來掃清掃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礙。 c.不赦不宥。 d.鼓勵告奸。 e.實行連坐。有軍事連坐、職務連坐、家庭連坐。 (二)歷史意義 是一次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都超過這一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給秦國守舊勢力以沉重打擊,而且為秦國經濟、政治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國的法制也在變法過程中得以迅速發展與完善。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一)立法指導思想 (1)緣法而治:強調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唯一標準,根據封建法律規定治理國家和社會。 (2)法令由一統:強調法律統一,維護君主的最高立法權。 (3)嚴刑重罰:主張嚴刑重罰,達到鞏固專制統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問答、封診式、廷行事、云夢秦簡。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則:(1)規定刑事責任年齡;(2)區分故意與過失;(3)盜竊按贓值定罪;(4)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處罰;(7)自首減輕處罰;(8)誣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貲刑、贖刑、恥辱刑。 三、經濟立法 (一)農業管理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 (二)官營手工業管理立法 (三)市場與貨幣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皇帝、廷尉、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 (二)訴訟程序:(1)起訴;(2)糾舉與自首。 (三)審判制度:秦朝重視審判工作,把訊問被告和庭審案件作了明確區分,凡訊問被告被稱為“訊獄”,庭審案件被稱為“治獄”。 漢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導思想 (一)“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二)“禮法并用”、“德主刑輔” 二、立法概況 (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三)“漢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孫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間制定,主要關于禮儀方面的內容。 (3)《越宮律》:武帝時張湯制定,主要關于宮廷警衛方面的內容。 (4)《朝律》:武帝時趙禹制定,又名《朝賀律》,關于朝賀制度方面的內容。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罰適用原則: (1)上請原則:官貴犯罪后,可以通過請示皇帝給予某些優待。 (2)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源于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親屬中的卑幼隱匿尊長的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而尊長隱匿卑幼的犯罪行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決定。這個原則一直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二)主要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權力及尊嚴方面的罪名;危害專制集權與封建政權方面的罪名;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罪名。 四、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與繼承:王位、爵位實行嫡長子負責制;財產繼承實行諸子平分制度。 (2)經濟法律制度:鹽鐵酒專賣、抑商政策、對外貿易立法。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構:漢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長官,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西漢)(東漢為御史中丞)與監察御史,是監察官吏,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雜治”:發生重大案件時,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審理。西漢武帝以后,在京師設立司隸校尉,負責與中央機關有關的滯獄、淹獄、冤獄以及司法官執法犯法的行為。 (2)地方司法機構:郡守下設“決曹掾”,協助郡守審理具體案件。漢朝地方司法機構擁有死刑案件的審判權。 (二)訴訟制度: (1)起訴:漢朝起訴形式分為“告訴”(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官府控告)和“舉劾”(官吏代表國家控告犯罪)。 (2)審判:漢朝審訊被告,稱為“鞠獄”。向被告宣讀判決,稱為“讀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3)春秋決獄: 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它為漢代統治者提倡。 b.是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產物。 c.其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免刑罰。反之,犯罪人主觀動機若嚴重違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沒有社會危害后果的,也要認定為犯罪,并予以嚴懲。 d.即所謂“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 (4)秋冬行刑:漢代死刑的執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導思想:引禮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正統法律思想,又呈現出階段性發展的規律。 二、立法概況: (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晉律》:與張、杜注律。〈晉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時,律學家張斐、杜預為律作注,與律具有同等效力,稱為“張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間,律學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齊律》:武成帝河清年間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齊律》。《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后的作用,對隋唐時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重罪十條就是最先規定在《北齊律》中。 三、刑事立法 (一)準五服以制罪:《晉律》首先規定準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適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而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制服愈遠,正好相反。 (二)官當:正式規定于《北魏律》與《陳律》中,是指官貴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 (三)八議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議”,曹魏時期正式入律。是指“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八議制度表現出封建特權思想的鮮明特色。 (四)重罪十條:具體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五)封建五刑:規定絞、斬死刑;規定流刑;規定鞭刑、杖刑;廢除宮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的變化:北齊正式設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 (二)登聞鼓直訴制度:允許擊鼓鳴冤,加強了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檢查監督。 (三)死刑復奏制度:為減少錯殺無辜,將死刑權收歸中央。 (四)刑訊制度化:刑訊殘酷野蠻,反映當時司法的腐敗和黑暗。 下面來看一些歷年真題: 2006年真題: 33、《法經》中規定殺人、傷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罰的篇目是(B) A.盜法 B.賊法 C.具法 D.雜法 [分析]《法經》的篇目結構共有六篇,其中《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故本題答案為B. 34、西漢武帝時頒布“告緡令”的目的主要是(D) A.加強社會治安管理B.加強對外貿易管理 C.推行國家專賣制度D.推行重農抑商政策 [分析]漢承秦制,堅持執行“重農抑商”,漢武帝時頒布“告緡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財產稅,并鼓勵人們告發不實申報者,故本題答案為D. 36、中國歷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編篡體例的封建法典是(A) A.北齊律 B.開皇律 C.曹魏律 D.晉律 [分析]《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后的作用,其特點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體例,首創《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確立“重罪十條”,確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對隋唐時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故本題答案為A. 2005年真題: 34.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初具體例的封建成文法典的編纂者是(D) A.商鞅 B.子產 C.鄧析 D.李悝 [分析]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的“鑄刑書”;公元前530年,制作“竹刑”,但“鑄刑書”和“竹刑”都是奴隸制性質的,題干要求“封建”性質,因此排除選項B、C.戰國初年,魏國李悝制定《法經》,它是封建法典,而且篇目為六,初具體例,所以D正確,商鞅只是將《法經》稍作修改移植到秦國,因此排除選項A,故本題答案為D. 35.歷史上稱為“張杜律”的法典是(B) A.北齊律 B.晉律 C.開皇律 D.九章律 [分析]律學家張斐、杜預為《晉律》作注;張杜的“注”,經晉武帝批準,與《晉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經張杜注解后的《晉律》,稱為“張杜律”,故本題答案為B. 38.“公室告”與“非公室告”的訴訟類別出現于(A) A.秦朝 B.漢朝 C.三國兩晉南北朝 D.唐朝 [分析]秦朝將訴訟分為“公室告”與“非公室告”。“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對公室告,百姓必須告發,官府必須受理;“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是“非公室告”,“非公室告”不得告發,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強行告發的,應受處罰。故本題答案為A. 61.漢朝法律中體現儒家指導思想的制度和原則主要有(ABCD) A.親親得相首匿 B.春秋決獄 C.上請 D.秋冬行刑 [分析]選項AC是法律儒家化在刑罰適用原則上的體現,選項BD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上的體現,故本題答案為ABCD. 2004年真題: 38、最早規定重罪十條的法典是(A) A.北齊律 B.開皇律 C.晉律 D.北魏律 [分析]《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后的作用,其特點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體例,首創《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確立“重罪十條”,確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對隋唐時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故本題答案為A. 39、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是(C) A.刑部 B.大理寺 C.廷尉 D.司寇 [分析]秦朝重視審判工作,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故本題答案為C. 42、法經的篇目是(A) A.六篇 B.七篇 C.九篇 D.十二篇 [分析]《法經》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篇目結構共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故本題答案為A. 61、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AC) A.律 B.編例 C.封診式 D.格 [分析]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法律問答、封診式、廷行事、云夢秦簡。故本題答案為AC. 2003年真題: 10.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律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D) A.鑄刑書 B.竹刑 C.法經 D.秦律 [分析]律是秦朝法律主體,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律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秦律》,故本題答案為D. 11.秦漢時期中央司法機構的長官稱作(C) A.大理 B.大司寇 C.廷尉 D.大理寺卿 [分析]秦朝重視審判工作,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故本題答案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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