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備考之法律法規記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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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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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2:42
樓主
一、法條(法律法規)如何記憶
法律條文在法碩考試中的重要性在此將不予贅述,許多人知道重要法條要強化記憶,但卻不知道如何記憶,不知道記憶的重點在哪里,做題時不會靈活運用法條解題,更不知道怎樣利用法條設計考題,有的學生居然把法條一字不差的背誦,有的則還強迫自己把法條是第多少條也記憶下來---這是何等搞笑之事! 先強調兩點: 1、具體是第幾條不需要知道 2、刑法法條里判多少年不需要記憶 3、答題的時候一般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模糊代替即可,而不用說“依據《某某法》的多少條”。 4、答題寫法律依據時只需要用自己的話把核心意思表達出來即可。 法律條文的記憶絕對不是要你去死背下來,更不要求你去記住它是第幾條,需要綜合分析。 現面介紹我的法條記憶四步曲----- 總體把握法條內容--概括成自己的東西--突破重點難點與細節--進行相關法條理論的聯想。 現在以《刑法》第54條為例: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先讀完一遍此法條,進入四步程序-------------- 第一步:總體把握---- 此條可以歸結為“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這也就是一個知識點的名稱。 第二步:概括歸納---- 依據個人喜好,可以簡單的歸納為:政治權利與自由;職務限制 也可以簡單歸納為:選舉;自由;機關;國有--這樣可以適當簡化記憶,減輕記憶量。 第三步:突破重點難點(也就是對法條進行深度解析)---- a:在國家機關是“任何”職務都不可以。擔任領導不可以,擔任一般工作人員也不可以; b:在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任職則有2個限制,不但要求是國有單位,而且要求是領導職務。 聯想:也就是說,被剝奪之人,任私營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是完全可以的;也意味著在共青團中央任一般工作人員(非領導職務)也是可以的,但要擔任國企的領導或全國婦聯的主席就不行了!!! 第四步:相關知識---- 國家機關的范圍,政治權利與自由的含義(涉及憲法的內容),人民團體的范圍(涉及民法與憲法知識),法人的分類(涉及民法內容)等,都需要一一把握,它們是環環相扣的,而且現在直接考法條的題目(基本上大家都能做出來)在逐漸減少,跨法條的題目和涉及法條背后的理論的題目在增加,意味著難度深度也在增加。 至于出題,直接考法條的可能性不大,要求理解法條并會分析運用,下有2個例題: 1.下列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刑法總則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對于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B.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C.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D.刑法總則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則不能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主要包括( ) A.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C.剝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D.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E.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職務的權利 二、需要重點記憶的法律法規 ★重點記憶的法條: 1《民法通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 3《合同法》以及一個司法解釋 4《繼承法》; 5《婚姻法》及其2個司法解釋(如果新大綱增考婚姻法的話) 6《憲法》以及憲法的三個修正案 7《刑法》以及四個修正案和關于盜竊罪,貪污罪,交通肇事罪等常見罪名的司法解釋 8《立法法》與《代表選舉法》 這是幾個主要的法條,其他法條的可以忽略,只看書即可解決,而最需要熟練掌握的就是2、3、6、7。 法律條文(簡稱法條)是法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一項重要考查內容,不僅綜合課(憲法)的試題如此,專業課的試題也不例外;不僅填空題、選擇題、判斷題(已刪除),而且簡答題,辨析題,有時甚至是論述題也是如此。因此考生對重要的法律、法規和新頒布實施或修訂的法律、法規,必須牢固掌握,對主要內容應達到熟記成誦的地步。 縱觀各院校歷年試題以及這幾年的聯考試題,應用法學(民法刑法憲法)中幾乎每年都有不少題目直接考查法律法規,希望你們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三、法條記憶的幾個原則 法條記憶是法碩復習的一條捷徑,因為簡單明了,易于背誦,以及最強的權威性,對于做一些判斷題,大小案例不僅可以提高準確率,而且可以提高做題效率。 記憶中需要掌握一下4個原則: a、結合指南理解原則 b、注重細節重點與難點原則 c、特別盯住法律后果原則 d、堅持法條對比原則 不論法碩考試還是司法考試,記憶理解法條都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重點法條] 第25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難點解析] 宣告死亡制度是法碩一個重點,應當重點掌握。 1.與宣告失蹤不同,宣告死亡的目的在于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根據《民通意見》第25條的規定,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有順序要求,即存在在先順位人時,在后順位人無申請權。但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則不受順序限制。 2.根據《民通意見》第27條的規定,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是4年而非2年。 3.可以宣告死亡的情形,除了《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以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如果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馬上申請宣告死亡。 4.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是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5.無論宣告死亡還是宣告失蹤,還有一個失蹤時間的起算點問題:如果是意外事件或者戰爭導致下落不明的,從意外事件發生之日或者戰爭的結束之日開始計算,即從當天開始計算。如果是其他原因失蹤的,則從音訊消失的次日開始計算。 6. 根據《民通意見》第29條的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而且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由申請人決定,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不一致的,則宣告死亡。根據《民通意見》第36條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該判決宣布之日。 7.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包括:(1)根據《民通意見》第36條第2款的規定,被宣告死亡時間與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2)根據《民通意見》第40條的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繼承關系取得人應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予適當補償(而非相應補償)。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的財產的,可不予返還。(4)根據《民通意見》第37條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5)根據《民通意見》第38條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重點法條] 第58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難點解析] 1.主要是要注意《民法通則》的規定與《合同法》規定之間的關系。要注意《合同法》的內容已經修改了《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是《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相沖突的內容,都應當以《合同法》的規定為準。但是要注意的一點是,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比無效合同的概念要廣泛,因此無效民事行為除包括無效合同以外,還包括無效的單方的民事行為,對于這部分的內容,不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仍應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處理。 2.對于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合同法》的規定大大修改了《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縮減了無效民事行為的范圍。主要有:將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區分為兩種情形: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作為可撤銷處理;將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規定了可撤銷的合同處理,不再作為無效民事行為處理;將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再作為無效民事行為處理。為了很好地區分《民法通則》規定與《合同法》規定之間的沖突,我們將涉及到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列圖如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 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合同行為--效力待定;合同以外的行為(單方行為)--無效 因欺詐、脅迫成立的民事行為: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行為--可變更、可撤銷;其他行為(包括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行為)--無效 因乘人之危成立的民事行為:合同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外的行為--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包括合同行為)--無效 3.在涉及合同效力的案件中,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行政規章不得作為確定合同效力的依據,而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而且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是無效的,如果違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定,合同并不因此無效。 4.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因此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原則上認定為有效合同,除非這些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違反了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及禁止經營的規定。 5.應當掌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構成條件,即《民通意見》第68~70條的規定。 附件: 法碩考研法條數字記憶 一.(1年) 1.《民法通則》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二.(2年) 1.《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釋(一)》第6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3.《專利法》第62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三.(4年) 《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四.(20年) 1.《民法通則》第三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五、過半數 《選舉法》 1、第四十一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2、第四十七條 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3、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4、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5、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隨時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代表的罷免必須由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原選區以選民的過半數通過。 6、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7、第二十二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8、第四十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9、第四十六條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0、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11、第四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書面申訴意見。 罷免代表的決議,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2、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3、第七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于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14、第五十九條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六、二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第十八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分配給該少數民族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三十。 2、第三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有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4、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5、第七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于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6、第七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于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7、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七、三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第三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有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第四十一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3、第七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二)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三)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準由政府承擔債務;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并進行辯論; (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并作出處理; (七)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六、二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第十八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分配給該少數民族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三十。 2、第三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有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4、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5、第七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于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6、第七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于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7、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七、三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第三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有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第四十一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3、第七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二)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三)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準由政府承擔債務;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并進行辯論; (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并作出處理; (七)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十、十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第二十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2、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向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會議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3、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它的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4、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5、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十一、三分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于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2、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3、第七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喪失和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并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4、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并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5、第五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九十日內提出書面理由并將法案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于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三十日內簽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6、第五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在三十日內拒絕簽署; (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系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7、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并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8、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9、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10、第四十八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1、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后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12、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3、247、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應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十二、百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4、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5、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6、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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