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高效復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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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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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21 09:32
樓主
法碩高效復習方法
一.解析篇 我們都知道,備考法碩有以下幾點困難:1)量大。2)知識點繁雜,知識點多而散,缺乏系統性。3)容易遺忘,文科性質的東西反復記憶仍然容易遺忘,對一些理科轉考法碩的同學更是如此(本人深有感觸)。4)即使能記住,類似知識點易混淆。5)時間緊迫。法碩競爭日益激烈,而一般情況下準備時間不到一年,如何在較短的時間內盡可能多地掌握知識點是每位同學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本人可以為大家提供的這種記憶方法,幫您在最短的時間內從堆積如山的知識點中提煉出精髓,將雜亂無章的知識點理清脈絡,將容易混淆的地方徹底加以區分!通過系統的記憶使您輕松牢記知識點,形成條件反射。這種方法就是“口訣記憶法”!先舉個例子,《刑法》中的從輕處罰情節,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復記憶仍覺模糊,做題時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瞎蒙了。那么有沒有誰可以自信地說,我記得一條不少一條不錯,絕不混淆?我可以!只需一套口訣,即可輕松攻破難關!如下: 可從輕、減輕處罰 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 自首;立功 應從輕、減輕處罰 4、8應從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人 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聾啞盲預備——又聾又啞的人;盲人;預備犯 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從應從減免——從犯 可減輕、免除處罰 外公戒貪行——在外國已受處罰;重大立功;介紹賄賂;貪污;行賄 應減輕、免除處罰 防弊從自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過當;脅從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處罰 自輕毒可免——自首又較輕微的;種植毒品 可免于刑事處罰 輕微可免刑——情節輕微 應減輕處罰 有害中止減——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應免除處罰 無害中止免——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再如法理學中的免責條件:布什自宮,有人協助! 布——不——不訴免責; 什——時——時效免責; 自宮——自、功——自首、立功免責; 有——有效補救免責; 人——人道主義免責; 協——協議免責; 助——自助免責 口訣記憶法有如下優點:(1)在理解的基礎上對繁雜的書本內容進行概括、總結,理清其脈絡,在大腦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結構,富于條理性。 (2)面對大量的知識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話或一個字概括其含義,再由少到多,由簡到繁,逐步展開,聯想記憶,輕松自如,事半功倍! (3)口訣幽默詼諧,簡單易記,讓你在捧腹之余輕松牢記知識點,想忘記都難! (4)最重要的是,你學會了一種學習方法,當你遇到新的知識點時,可以自己編口訣,這就需要先對知識點進行深入地理解,提取其核心詞語(KEY WORDS),對這些字詞從新推敲、組織,使其具有另一個獨立的意思。在這個過程中,你已將知識點牢牢地記下了,以后只要稍稍提醒便能迅速地聯想起來。在經過幾次記憶、忘記、再記憶的循環,便能達到一種條件反射的境界,妙不可言! 1.刑法中規定的主要結果加重犯(伊綁匪搶劫虐*商,爆破組投放爆破筒,拐賣假藥) 伊——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綁——綁架罪 匪——非——非法拘禁罪 搶——搶劫罪 劫——劫持航空器罪 虐——虐待罪 *——強*罪 商——傷——故意傷害罪 爆——爆炸罪 破——破壞交通設施罪 組——組織賣淫罪 投——投放危險物質罪 放——放火罪 爆——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破——破壞交通工具罪 筒——通——交通——交通肇事罪 拐賣——拐賣婦女兒童罪 假藥——生產銷售假藥罪 2.正當防衛構成要件 (其實象縣官) 其——起——起因條件:必須存在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時——時間——時間條件:必須于侵害正在進行時 象——對象——對象條件: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縣——限——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 官——觀——主觀條件:必須出于正當防衛的目的 9.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的情況 (不過當正合鄙意) 不——不作為——對不作為行為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過——過失——對過失行為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當——過當——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對防衛過當、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正——正當防衛——對正當防衛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合——合法行為——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鄙——避——緊急避險——對緊急避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意——意外事件——對意外事件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15.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相同點及區別 (目前責任,愿先主兌現) 1)相同點 目——目的相同:都是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前——前提相同: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 責任——責任相同:過當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2)不同點 愿——源——危害來源不同:前者危害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則不盡然 先——限——限制條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 主——主體——主體限定不同: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兌——對——對象不同:前者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針對第三人合法權益 現——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損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害,前者不 法 理 學 第1章 法律的起源與演進 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 (叫羅鍋關城) 叫——教——教會法 羅——羅馬法 鍋——國——國王的赦令 關——慣——地方習慣法 城——城市的商法 2.英美法系的特點 (保程普[者],系判官[也]) 保——保守性——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維習慣 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普——普通法——以英國為中心,以普通法為基礎 系——系統性——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判——判例法——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 官——法官——在法律的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 <二>《精要知識點串講》部分內容: 一.民法概述和主體制度 2.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1)繼承法律關系是財產法律關系,同時屬于絕對法律關系; (2)榮譽權屬于人格權,而非身份權; (3)身份權包括:配偶權、監護權、探視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發明權、 發現權、發表權, (4)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5)物權、債券、知識產權和繼承權形成的都是財產法律關系; (6)形成權包括:撤消權、抵消權、解除權、介入權; 二.民事法律行為 1.分類: (1)單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認、解除、介入、立遺囑、委托授權 放棄繼承、遺贈; 雙方:買賣、委托、居間、承攬、贈與…… (2)單務:贈與、儲蓄、遺贈、懸賞廣告、儲蓄; 雙務:行紀、倉儲、買賣…… (3)諾成:租賃、贈與、保險…… 實踐:定金、保管、質押、自然人借貸; 注意:①有償否與單、雙務沒有必然聯系,如儲蓄是單務,卻有償; 但無償必單務; ②贈與已被認定為諾成,同樣,銀行借貸為諾成,而自然人借貸卻是 實踐性; 2.無效民事行為(新合同法)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民事行為; 2.因欺詐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3.因脅迫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4.惡意串通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7.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行為; 3.可變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為(新合同法)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3.因欺詐、脅迫而使他人違背真實意思而為的行為; 6 .因乘人之危而.為的行為; 注意:(1)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中,各方當事人均享有撤消權;在因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為中,撤消權依法只歸受損害一方享有; (2)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消;請求撤消的,則可根據實際依法變更或撤消; 3)撤消權可因除斥期間屆滿和當事人放棄而消滅。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質的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2)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由特定人親自為之的如:預約撰稿、演出、授課講演、特定的技術轉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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