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應當與可以"速記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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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21 09:47
樓主
1、中無損 應當免;
2、中有損 應當減; 3、未成年 應從減; 4、僅從犯 應全三; 5、防避脅 首大功 應減免; 6、輕且首 種自鏟 可以免; 7、聾又啞 預或盲 可全三; 8、未唆精 首或功 可從減; 9、外已罰 立大功 貪萬退 行介賄 追前交 可減免。 口訣解釋: 1、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應當免除處罰; 2、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 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脅從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犯罪較輕且自首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7、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預備犯(比照既遂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9、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所以要貪別過一萬,否則就沒戲了,呵呵)、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人員、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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