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法律人才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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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0-22 09:43
樓主
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通過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規定:“被告人親屬舉報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隱匿地點或帶領司法人員抓獲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抓獲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減少被告人基準刑的20%以下”。(山東商報10月3日)
這一規定一出臺,旋即引來一邊倒的質疑。有媒體發文直稱這一規定“荒唐”,還有的則耐心分析其“不合情”“不合理”之處。 我不是法律人士,但就上述規定而言,我似乎也能發表意見,因為這根本就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識,依照人之常情、法之常理,就可推論,這是違背人情倫理,也不符合法治原則的。于是,我想,假如把這條規定,放到大學課堂上給普通專業的本科生討論,會得到怎樣的結果?再假如把這條規定,作為法學專業學生的討論題,大家會展開怎樣的討論? 依據我對大學教育的基本了解——即便現在大學教育質量嚴重下降——普通專業本科生,由于學過法律基礎,對于“大義滅親”可減刑,贊成的不會太多;至于法學專業的學生,面對這樣的題目,有可能發牢騷,抱怨這是在侮辱他們的“智商”,這是一個在現代文明社會不值得討論的題目,就像數學里的公理一樣。 假如我的基本判斷沒錯,有一個問題就不得不思考,為何連普通公民、大學學生都能輕松識別對錯的問題,卻在一家地方高等法院“通過”成為規定?這家高等法院的法官們難道沒有接受過相關的法學教育? 筆者進入河北法院網,想查閱高級人民法院簡況,遺憾的是,在“法院概況”一欄中,只有“院長介紹”,“法院簡介”、“法院領導”、“機構設置”等欄目均無內容。在網上搜索到多年前的介紹,其中有這樣的文字——“民三庭現有成員13名,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達到了2/3以上,包括1名知識產權博士生,7名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還有3名正在攻讀法律碩士。”“第五庭現有人員22人。其中法官19人。具有研究生學歷2人,在讀研究生2人,大本13人,大專文化5人”,這無疑表明高級法院人才濟濟,而且經過這么多年的建設,隊伍“專業化”的程度、高學歷法律人才的比例想必更高。 這就讓人納悶,集中了這么多碩士和博士,包括法學碩士和博士的法院,為何出臺令社會輿論普遍質疑“荒唐”、“不合理”的規定呢?進一步說,假如這么多高學歷人才、法學人才匯聚的法院,并不能提高執法水平,人們就不得不懷疑,培養那么多法學人才,究竟派何用場? 一個事實是,根據《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7(2009)》,過去30年,我國高校法學院系30年增長了100多倍,截至2008年11月,全國共設立法學院系634所,法學本科在校生30萬人左右,法律專科在校生達22萬多人,在校法學碩士研究生達6萬多人。2008年,中國法學博士畢業生人數1700余人,法學博士招生人數2500余人,法學博士在校學生人數8500余人。而按照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我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等的人才,在當下當大多接受過高等教育,是高級專門人才,基本的法理學、民法、商法、刑法,當不在話下。 然而,近年來,一些明顯違背法理的規定,卻在一些地方屢屢出臺,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由此可見,提高法律從業人員學歷水平、加強法學人才培養,并不一定與法治水平提高正相關,整體提高法治水平,改革司法制度,是前提與基礎。這其實適用于其他領域,包括教育系統自身,高學歷人才匯聚的教育系統(有的大學博士學歷專任教師已占70%),并沒有提高教育質量、學術水平。而教育質量與學術水平的提高,有賴于基本教育管理制度與學術管理制度的建設。 當然,對于課堂上討論河北高院的規定,也有可能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很多學生因為這是地方高院所出,于是就贊成此規定,認為其減少了破案成本,可提高破案成功率,由此犧牲一些正義和倫理無所謂,或者把“滅親”美化為“幫親”的名義,那么,我也就無話可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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