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復習分析:何為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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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1-22 21:54
樓主
何為婚前個人財產?
目前離婚率在逐年的上升,特別是80后的離婚現象非常普遍。在離婚過程中,財產分割一直是主要問題,而其中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又是爭議的核心。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并結合審判實踐,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余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余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5.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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