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之憲法考試大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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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07 21:34
樓主
一、憲法考查目標
綜合課考試包括法理學、中國憲法學和中國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關學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從理論法學的角度測試考生是否具備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目標所要求的知識、能力和素養。在考查考生對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時,側重考查考生運用法律語言的表達能力和綜合運用法學知識和原理分析、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考生應能: 1.正確掌握和準確理解法理學、中國憲法學和中國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確運用法理學、中國憲法學和中國法制史的基本知識和原理對給定材料進行分析處理和正確評價。 3.結合我國法治建設的實際,綜合運用法理學、中國憲法學和中國法制史的基本知識和原理,對我國現實法律現象和法治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4.準確、恰當地使用法學專業術語和運用法律思維進行表達,論述有據,條理清晰,符合邏輯,文字表達通順。 二、憲法考點解析 新增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的主要組成部分 一、行政與立法的關系 行政長官、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互相制衡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 行政長官有一定的解散權 (二) 立法會有使行政長官辭職的權力 (三) 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 (四) 立法會對行政長官有彈劾權 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基本法第45條對行政長官產生的原則作了規定,這些原則是:(1)在當地選舉或協商;(2)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根據實際情況;(4)循序漸進;(5)最終達至普選;(6)普選要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 三、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新增地方國家機關一節 作為憲法學變動的最大部分,考生在復習時候要注意多花時間了解相關憲法法條和分析上所做的闡述。務必重視。 三、知識點歸納 下面依據2011年考試大綱,將憲法重要知識點分別列出,以供廣大考生參考。 (一)憲法學知識點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憲法的特征;憲法與其他法律的區別(簡答);憲法的本質屬性(簡答);憲法與憲政(高度重視,新增知識點,包括憲政的含義、憲法與憲政的關系);近代憲法產生的條件(簡答);英、美、法三國憲法的特點(選擇);我國憲法歷次修改的重要內容(簡答);憲法的四大基本原則;憲法的分類:形式分類+實質分類;憲法規范的特點(簡答);憲法的作用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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