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考點:擴大刑事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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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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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07 21:35
樓主
法律碩士之簡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無論是被害人、自訴人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切身利益出發,都有一個基本需求:希望能盡快從訟累中解脫出來及早獲得正義,因為“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簡易程序在保障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的基礎上,通過簡化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時處理,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在這一點上,簡易程序使刑事審判的兩大基本價值目標——公正與效率得到合理的平衡與兼顧。
目前,簡易程序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于公訴案件,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適用簡易程序須經被告人同意,而是規定“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即可;對于自訴案件,則直接由法院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對于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無權選擇是否適用。因此,建議刑訴法修改時規定:被告人不僅在名義上為訴訟主體,實際上也充分享有程序主體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明確賦予被告人對簡易程序適用的自愿選擇權,不僅有權對公訴和自訴案件中簡易程序的選擇適用,而且有權決定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綜觀各國立法所設計的簡易程序,無不體現了對被告人基本訴訟權利的最大限度保障。程序的簡化并不意味著程序虛無。從國際范圍看,簡易程序逐步取得了一審程序中案件處理的主導地位。目前,一審程序發展有兩個基本趨勢:在普通程序方面,一些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普通程序向對抗制方面有所轉換。與此相應的是,基于對抗制成本高昂,不可能適用于大多數案件處理,而各國司法機關現在又面臨刑事案件數量不斷增長、案件積壓嚴重的情況;一審程序發展的另一基本趨勢在于:簡易程序迅猛發展。在總體上,簡易程序發展呈現出兩大特點:一是形式多樣化,針對不同特點、類型的案件設置不同簡易程序;二是簡易程序在處理刑事案件數量上逐步占據刑事審判的中心舞臺。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簡易程序的運用非常普遍,而且在司法中逐步形成發展了辯訴交易實踐。相形之下,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只規定對兩類自訴案件和“依法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顯得程序單一,處理案件的能力有限。司法實踐表明,從提高審判效率出發,有必要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許多案件中對被告人的最終處刑雖然較高,但案件情節簡單、證據充分,控辯雙方爭議甚小或無爭議,對這類案件當然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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