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考點輔導:行賄罪量刑標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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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07 22:14
樓主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和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對行賄罪處罰應加強罰金刑的適用。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我國現行刑法符合世界刑罰發展趨勢,引入經濟刑罰觀,改變過去片面強調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傾向,調整了刑罰結構,規定了大量的罰金刑,這對遏制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有明顯的針對性,并能發揮公正與效益兼容的不可代替作用。但現行刑法對盜竊、搶劫等財產型犯罪普遍規定了并處或單處罰金刑,而對行賄、受賄等經濟型犯罪只規定單位犯罪可處罰金,對個人沒有作出相應規定。筆者認為,對行賄等經濟型犯罪的個人沒有理由不能適用罰金刑,相反對其適用罰金刑比對盜竊等財產刑犯罪適用罰金刑,更能體現刑罰的相當性、有效性和嚴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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