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意味著什么
查看(1197) 回復(0) |
|
maxmin
|
發表于 2010-12-10 21:34
樓主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因此,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一旦決定立案,就說明已經發現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
回復話題 |
||
上傳/修改頭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