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考研與司法考試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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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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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6-04-26 11:47
樓主
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都屬于國家的學歷教育考試,而司法考試是一種執業資格考試,和學歷教育考試不同,法學研究生考試是一種學位和學歷考試。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學碩士還是法律碩士要想取得從業資格,就一定要通過司法考試。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六點:
◎區別一:性質不同。司法考試是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是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的從業考試。資格考試。因此司法考試十分重視對法律知識的應用,使法律人知曉法律是如何規定,如何運用法律去處理具體的糾紛。雖然從近幾年司法考試命題趨勢來看,理論法學的命題有所增加,但是法律應用依然是司法考試的主旋律。 法學考研是大學本科生和同等學力考生進行法學專業深造的專業理論考試。學歷考試。法學考研雖然也要考察考生對法律的了解和掌握,但更偏重法律條文背后的理論闡釋。即法學考研的目的更側重于法律條文為什么這樣規定,法律如此規定有何論理依據。 ◎區別二:考試范圍不同。司法考試的考試范圍大而全,幾乎涵蓋了法學本科所學的各學科法律知識。因為其要通過考試培養、選拔那些法律全面人才,輸送到社會上各種法律職業崗位,如律師、法官、檢察官等等。選拔的這些專業法律人必須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識,這樣才能在法律操作過程中得心應手,游刃有余,這也正是司法考試的目的之所在。 法學考研的考試范圍可謂精而深,除了個別異類變態學校全面考察之外,大部分學校都是只考幾門最主要的法學學科,例如四川大學考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刑法、民訴、刑訴。類似******時期《六法全書》的范圍,只不過增加了法理學,剔除了商法。法學考研畢竟不同于司法考試,法學考研目的是吸收、培養法學理論人才,重視法學理論深度的發掘,以使之深刻把握天地間法律精華之規律,為薄弱的中國法治建設添磚加瓦。 ◎區別三:報考條件不同,報考要求不同。我國的法律研究生階段教育包括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兩種。報考法學碩士的考生必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學歷,不限本科專業(但實際考生多為法學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學力的非本科生。報考法律碩士的必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學歷(或具有本科同等學歷)的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且同等學歷的本科畢業生必須工作二年以上;同等學歷的專科畢業生必須工作三年以上。 ◎區別四:招生方式、考試試題不同。法學碩士是全國有資格招收法學碩士研究生的高校各自單獨命題(除公共課外),全國重點大學和一部分一般本科院校一般都有招收法學碩士的資格。法律碩士是通過全國法律碩士專業試點單位聯合考試來招收的,全國有權招收法律碩士的院校只有少數重點院校。法學碩士專業課試題為院校自主命題,但正因為如此,法學碩士考試的公正性與客觀性方面有很大缺陷,對外校考生較不公平。而法律碩士試題由國家統一命題,公正性較高。因此,基于公開平等的考慮,報考法律碩士的考生較多,也較熱門。 ◎區別五:教育方式、培養目標不同。每個法學碩士有一個導師,在讀期間能得到導師的全面輔導,深入學習法律理論知識。因此,法學碩士專業劃分較細,研究領域一般只有一個方向.對其他方向基本不涉及。培養方向主要是學術研究、科研教學,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養高級理論型學術法律人才。法律碩士不分專業,在入學時一般選定一個方向進行學習。實行"雙導師"制,既校內導師教授法學理論,校外導師教授法律實務。法律碩士培養方式更注重實踐和應用,主要是學習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 法律監督部門以及社會公共管理部門等法律實務部門培養高層次的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師、法官、檢察官和企業法律顧問等。 ◎區別六:錄取比例不一樣。法學碩士的錄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 左右,而法律碩士由于引進于英美國家,目前屬于國內考研熱門專業,加上有權招收全日制法律碩士的院校皆為國家重點大學,所以競爭極為激烈,平均達到15:1。 如果考取了研究生,要想從事理論研究工作就無需司法考試,如果想從事實務工作,例如去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工作,則需要考司法考試。可以先考研,然后在讀研期間再考司法考試。研一過司考,研二的完成畢業論文,研三聯系律所實習把律師證辦了。如果有單身準備考公務員,研三上學期開始準備半年,基本就差不多了。如果法學本科畢業生畢業時還未通過司法考試,建議先讀研。 總的來說,如果想要有更多、更好的就業機會,研究生的學歷和碩士學位尤其重要。 補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那么司法考試改革有哪些變動與調整呢? 1、《意見》提出將現行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2、《意見》明確了法律職業的范圍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在司法考試制度確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四類法律職業人員基礎上,《意見》將部分涉及對公民、法人權利義務的保護和克減、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法律從業人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 3、《意見》還分別從思想政治、專業學歷條件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等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職業的準入條件。 4、《意見》規定,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將現行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加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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