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現代中外政治制度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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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8-25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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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是指全國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定期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并由人民代表大會組織其他國家機關,以實現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有效管理的一種政治制度。 人大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代議制民主共和政體。我國人大制度民主基礎廣泛,并與作為愛國統一戰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緊密相連。其運行遵循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民主集中制、民族平等與民族團結的原則。其形成經歷了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三三制”參議會制度、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幾種形式。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全國人大預備會議選舉產生。但代表可以對常委會提出的主席團名單草案提出意見,最后由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預備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 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機構。 其主要職責有:(1)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的召開日期和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2)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內的議案;對其他機關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回答質詢案的方式;(3)處理就有關人事任免事項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有關程序問題;(4)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5)決定常委會機關工作的重大事項。處理常委會其他主要日常工作。 委員長會議不是一個實體權力機構,在性質上是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處理機構,無權代替常委會行使職權。在工作方式上實行集體負責制。 4.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 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輔助機構,從事某一方面的專門性工作。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其人選由全國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全國人大全體會議通過。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該委員會會議和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其工作。 其任務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會議方式主要有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兩種。 5.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是我國人大的一種臨時委員會。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調查任務一經終結,即撤銷。特調委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員由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6.立法體制: 關于立法權限劃分和立法權行使等方面的組織制度。在不同的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立法體制。 我國現行立法體制有三個特點:(1)一元性,即實行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強調國家立法權屬于中央,在整個立法體制中處于領導地位。(2)多級并存,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國家立法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權和一般地方國家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并存,但又有級別、效力之差。(3)多類結合,即上述機關的立法權及其制定的法律,同民族自治地方權力機關的立法權及其制定的法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及其制定的法律,在類別上有差別,但它們共存于現階段中國立法體制中。 這種立法體制是根據我國的現實狀況和長期的立法經驗而規定的。 二章 鄉級人大主席團: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當然人選。 鄉級人大主席團是鄉級人大的辦事機構,不能代行鄉級人大的職權,只能為鄉級人大行使職權和人民代表發揮作用做一些服務性的具體工作。 鄉級人大主席團的職權主要有召集并主持鄉級人大會議,向鄉級人大提出屬于其職權內的議案,組織代表視察、調查政府工作等。 三章 1.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是相對于等額選舉而言的。差額選舉是指,正式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名額的選舉。 額選舉的具體形式有兩種:一是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二是采用差額選舉的辦法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等額正式選舉。 根據我國現行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實行差額選舉。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的實施,不僅為選舉人依法行使選舉權提供了選擇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選舉人的選擇上形成了相應的競爭機制,有助于從制度上切實提高選舉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優秀人才的選拔。 2.選區: 按照法律規定的選舉國家代表機關、公職人員的區域單位。各國一般按地區和人口原則劃分。選區為投票單位,選出一定數目的議員。 按照選區選出的議員數目,可分為小選區和大選區。小選區又稱單名制選區,即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名議員。大選區又稱多名制選區,即從每個選區中選出兩名以上的議員。大選區和小選區都是政治制度的產物。 美英等國是兩黨制政治,實行小選區制,選民只能在兩黨所提出的兩名候選人中選擇一位,而小黨則難以取勝。德國、意大得是多黨制國家,實行大選區制,可使各大黨都有一定數量的候選人當選。資本主義國家通常都按照國家的自然地理區域或行政區劃來劃分,并按照人口變動,適時進行改劃。 四章 1.國家行政: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即政府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的組織管理活動。它是階級統治與社會管理的結合,是國家職能兩重性的具體體現。 國家行政具有以下特點:(1)國家行政主體的公共權威性,主體是帶有公共權威性的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即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2)國家行政活動兼具社會性和政治性,主要表現為國家的社會職能和政治職能方面。(3)國家行政體制的集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中央與地方的集權模式;二是在行政領導體制上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4)國家行政效力的強制性,即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法定的管轄范圍內,其權力行使具有普遍的強制效力,任何個人、單位或社會團體都必須服從。 2.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就是國家為了進行分級管理而實行的國土和政治、行政權力的劃分。具體地講,就是國家根據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充分考慮經濟聯系、地理條件、民族分布、歷史傳統、風俗習慣、地區差異、人口密度等客觀因素,將全國的地域劃分為若干層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區域,設置相應的地方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管理。 行政區劃以國家或次級地方在特定的區域內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層次唯一性的政權機關為標志。行政區劃因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而不同。行政區劃的層級與一個國家的中央地方關系模式、國土面積的大小、政府與公眾的關系狀況等因素有關。 一般說來,行政區劃是以在區域內為全面實現地方國家機構各種職能建立一級政權機構作為標志。 3.行政區域: 國家為實行分級管理而劃分并設立相應國家機關的區域。我國的行政區域為:(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我國,凡由一級人大和政府管轄的區域,稱為一級行政區域,由政府派出機構管轄的區域,不為一級行政區域。 4.政府體制: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指“政體”;狹義指“行政體制”,包括行政組織體制、行政領導體制、人事管理體制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隸屬關系、工作部署以及權限劃分等方面的制度。 政府體制是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體制實現國家的行政職能。政府體制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國家行政效率的高低和國家權力行使的有效程度等問題。 因各國具體國情況不同、各國政府機構的設置、政府職權劃分和隸屬關系等體制不盡相同。 我國政府體制在行政領導制度方面。實行總理負責制以及各部、委,部長、主任負責制,地方各級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上,實行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的原則;在行政機關的設置上依據需要、精簡、統一、依法的原則進行科學的設置。 5.議行合一: 無產階級在反對資產階級的斗爭中創造的政權組織原則,與三權分立制度相對,其基本內容是:(1)人民對國家事務擁有最高權力,人民通過代表實施這種權力;(2)人民對于各種國家職能機構具有統轄權。 這種原則在國家機構設置方面的具體體現為,一個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具有一定任期的立法機關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立法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而是決策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判斷議行合一原則的標準是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議行合一制。 “議行合一” 能保證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和決議全面執行; 便于國家權力機關統一領導; 便于權力機關的有效監督; 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使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得以充分實現。 6.政社合一: 中國農村1958年至1982年在人民公社中將政權機構與集體經濟組織合二為一的制度,是人民公社的性質和特點。一般一鄉成立一社,實行政社合一。 設立人民公社社員代表大會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作為基層政權組織和集體經濟的領導機構。人民公社的生產資料分別歸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組織所有,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 從1983年起改變政社合一的體制,建立鄉政府和地區性的合作經濟組織。 7.首長負責制: 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首長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對本行政組織管轄的重要事務具有最后決定權,并對此全面負責。我國憲法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委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地方各級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實行首長負責制,目的在于強調行政首長在履行職能是的作用和明確其工作責任,從而提高國家行政效率。 我國的首長負責制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礎上的首長負責制,與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一致的。 8.總理負責制: 是指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總理對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具有最后決定權,并對這些決定以及他所領導的全部工作負全面責任。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具體內容包括:全面領導權,即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的工作;最后決策權,總理對國務院的工作有最后決策的權力;人事提名權,即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任免人選;全面負責任。 兩會制是國務院領導機構的重要工作制度。國務院總理通過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9.行政監督: 指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否合乎憲法和法律而實施的全面監察與督促。行政監督的目的在于確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正確行使行政權力,防止對行政權力的濫用。 行政監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加強行政監督,可以對政府行政活動進行監控以抑制行政腐敗,促進行政活動的規范化。 行政監督分為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外部監督是指以非行政組織的力量為主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監督行為,主要包括:權力監督,政黨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指以行政系統內部特定層次和特定機關為主體,對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監督,主要包括:上級監督,審計監督和監察監督。 10.國務院辦公廳: 是協助國務院領導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綜合性日常辦公機構。 它一般不直接主管政府某一方面的業務,其主要職責是在總理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是: 負責國務院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等。 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并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辦公廳與部、委、行、署同屬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秘書長作為總理領導國務院行政工作的行政助手,屬于國務院組成人員,有權參加國務院常務會議。 11.行政法規: 是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發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行政法規必須以憲法、法律為依據,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予以撤銷。 行政法規的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之分。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 按照其目的和制定的根據可分為授權性行政法規、執行性行政法規、補充性行政法規和自主性行政法規。 (1)條例: 是指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規定的行政法規。 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最高級別的行政法規,它具有嚴格的條文形式,國務院其他文件都不得與之相抵觸。 在內容上,條例是對國家的某一政策、法令所作的全面、系統的補充說明或輔助規定,或者是對某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所頒布的規章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在《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中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為“條例”,只有國家及其最高行政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才有制發條例的資格。國務院的各個部門所制定的與自己職權有關的規章以“條例”命名時,必須經國務院批準并以國務院的名義發布,不能擅自制定發布。 條例一經頒布,在特定的領域中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相關的組織、人員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違反。 一般說來,凡涉及外交事務的“條例”均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 (2)規定: 是指對某一方面行政工作的某些問題作出規定的行政法規。它是領導機關或職能部門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訂相應措施,要求所屬部門和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法規性公文。 規定是局限于落實某一法律、法規;加強其項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約束力,而且內容細致,可操作性較強。 作為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名稱上均冠以“國務院”字樣,以區別行政規章中的“規定”。一般說來,凡涉及外交事務的“規定”均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 (3)辦法: 是指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出比較具體規定的行政法規,即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或進行某項工作的方法、步驟、措施等,制定具體規定的行政法規。 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于行政約束力,其條款都具體、完整。 法的分類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辦法可分為實施文件辦法和工作管理辦法兩種。 一般說來,凡涉及外交事務的“辦法”均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 12.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行政規章有兩個制定主體,第一是國務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級(當然包括直轄市)政府和省會城市、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規。 部門行政規章與地方行政規章的效力相同。行政規章依其不同內容,分別冠以“實施細則”、“規定”、“辦法”等,但不得為“條例”。 五章 1.行政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這種設在省、自治區政府與縣級人民政府間的不是一級政府的派出機關即為行政公署,簡稱行署。 就性質而言,行政公署是省級政府的派出機關,管轄轄區內的各項行政事務,而不是一級政府。它所管轄的區域稱“地區”或“盟”,也不是一級地方行政區域。 行政公署設專員一人、副專員、顧問若干人,由省級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公署實行專員負責制,由專員、副專員、顧問、專員助理、正副秘書長組成行署專員辦公會議,討論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專員最后決定,并對其全面負責。 行署所屬工作機構稱為局。 2.地級市人民政府: 是指地級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地級市人大的執行機關,又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領導整個城市的經濟文化建設和市政工作,并領導縣級人民政府。 地級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其職權主要有:執行權,制令權,管理權,保護權和監督與領導權。 按其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可分為三類:一,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二,能夠制定行政規章的城市人民政府;三,除去第一、二類外的其他地級市人民政府。 3.區公所: 指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我國地方組織法規定,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派出機關。 區公所不是一級政府,其管轄的區域稱為“區”,也不作為一級行政區域。其成員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派。向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其主要任務是,執行縣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各種事項,并受縣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導、監督并協助所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 4.街道辦事處: 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我國地方組織法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街道辦事處不是一級政府,它所轄的區域稱為“街道”,也不是一級行政區域。其成員由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委派。向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其主要職能為:執行職能,即辦理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管理職能,協調職能和指導職能,即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5.居委會: 是我國城鎮中群眾性的居民組織。它在基層人民政權組織的指導下,按居民區設立,同時下設若干居民小組。 居民委員會委員由居民小組在該居民區選舉產生并組成居民委員會。 其任務主要是向當地政權組織或它的派出機構及時反映居民區情況及居民的意見和要求,動員居民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領導群眾的治安保衛工作,辦理有關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項,調解居民間的糾紛等。 六章 1.國家公務員: 亦稱國家公職人員。西方國家又稱“文官”、“政府雇員”、“事務官”等,是政務官的對稱。 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國家公務員主要指經考選任用、負責執行具體政策和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的政府文職官員。其范圍包括政府機構各職能部門的執行官員、專業人員、科技人員及一般勤雜人員,受政務官領導。公務員職務通常實行常任制,不受政黨內閣更替的影響。 我國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和工作人員,我國公務員不包括勤雜人員。 2.國家公務員交流: 是指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公務員之間或行政機關公務員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之間實行調換任職。實行這一制度,有利于公務員更好地發揮自己才干,有利于克服官僚主義,加強廉政建設。 我國公務員交流對象主要有三類: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擔任行政執法、經濟監督等特殊職能的公務員,中青年為主體的公務員。 公務員交流要遵循工作需要與個人意愿兼顧,嚴格執行編制員額和職位結構,人事相宜、用人所長,合理流動和相對穩定相結合,控制流向和照顧難相結合的原則。 交流主要采取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四種形式。 (1)調任: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外的工作人員經嚴格考核合格以后,被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被調出者不再保留其國家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調動遵循依法調動、適才適用、個人服從組織、合理調動原則進行。 公務員調動可以確保行政機關對人員的需求,有利于調整公務員隊伍的分布結構,幫助解決公務員的實際困難,懲戒等功能。 (2)轉任: 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 (3)輪換: 又稱輪崗,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務員,有計劃地調換職位任職。重點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其目的是培訓公務員,使其接受多個職位的鍛煉。 (4)掛職鍛煉: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公務員交流形式。 在交流期間,公務員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3.回避: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謀私利、徇私情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采取的某些限制。 實行公務員回來制度,有利于政府機關的廉政建設,促進社會穩定,也有利于公務員隊伍的成長。 我國公務員回避的范圍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回避種類分為:職務回避,公務回避和地區回避。 4.辭退: 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于不適合繼續擔任國家公務員的人員,依法取消其權利與義務,使之退出國家公務員隊伍的行為,即行政機關依法解除其與公務員的錄用關系。被辭退的公務員,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 辭退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國家行政機關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公務員的全部職務關系,它不屬于懲戒的范圍。 辭退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機關行政效率,提高公務員素質,體現了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適應了政府職能轉換和機構改革的要求。 七章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少數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的政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重要內容。是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經濟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結合。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能夠充分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務的權利,體現了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原則。 2.民族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縣或自治縣境內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的基層行政區域單位,是民族區域自治的補充形式。民族鄉的鄉長,依照法律規定,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鄉最早是根據1954年《憲法》設立的,1958年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后被撤銷。1982年《憲法》重新恢復設立民族鄉。 建立民族鄉,是為了適應中國少數民族雜居、散居比較顯著的狀況,同時照顧少數民族的特點和實際需要,以保障其當家作主的平等權利。 同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相比,民族鄉區域較小、人口較少,因此不能構成一級民族自治地方,但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民族的情況,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八章 1.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簡稱。 “一個國家”,是指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必須完整,不容分割,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國家,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兩種制度”是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臺灣、香港、澳門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一國兩制”的基本內容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一國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是一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兩種制度并存,國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港、澳、臺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兩種制度長期共存,互惠互利。 第三,“一國兩制”下設立的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一國兩制”下所設立的臺灣、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它享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特別行政區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臺灣將享有更多的自治權)。此外,在國務院授權之下還可以在經濟文化領域處理某些涉外事務。 “一國兩制”的提出,有利于祖國和平統一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豐富和發展。 2.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 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保持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 中國政府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以規定,并在50年內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既可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又可以保持澳門的穩定和繁榮。 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行政長官的責任是雙重的,即負有重大的政治責任和行政責任,作為特區首長,是澳門特區的最高地方長官;作為政府首長,負責領導澳門特區。其負責對象主要有三種:(1)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2)對澳門特區負責;(3)作為政府首長對澳門特區立法會負責。 九章 1.中國民主同盟: 中國民主同盟,簡稱民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部分,是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參政黨,是主要由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致力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民盟中央機關出版《群言》雜志。 民盟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慶秘密成立,當時的名稱是“中國民主政團同盟”。 由中國青年黨、國家社會黨(后改稱民主社會黨)、中華民族解放行動委員會(后改稱中國農工民主黨)、中華職業教育社、鄉村建設協會聯合組成。當時主要政治主張貫徹抗日、實現民主、結束黨治和實施憲政。1947年被國民黨宣布為“非法團體”,總部被解散。1948重建。 十章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制度: 政治協商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對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舉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的制度。 中國人民根據革命歷史和現實國情在政治生活中的創造,是當代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 政治協商制度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前提,主體具有組織性、高層次和廣泛代表性,協商內容具有政治性和全局性,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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