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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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5-10-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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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重慶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按照一定比例用于獎勵優秀新生。 第二章 評定范圍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范圍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對象為本校規定學制內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五)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和公益活動; (六)新生申報國家獎學金,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優秀博士生:本科(直博生)或碩士畢業專業所在的學科是國家重點學科或在教育部學位中心組織的2012年學科評估中排名前20%,或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科研能力,成果突出; 優秀碩士生:本科畢業專業所在的學科是國家重點學科或在教育部學位中心組織的2012年學科評估中排名前20%,或顯示出較強的學術發展潛力。 (七)嚴格遵守國家法紀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評: (一)違反黨紀國法或受到學校相關紀律處分; (二)有一門及以上課程補考者; (三)未通過中期考核者; (四)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其評獎資格,并不得參加下一個年度的評獎。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評選程序 (一)重慶大學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二)各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三)國家獎學金評選采取學生自由申報、學院初評,并在本學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后,上報推薦擬獎勵學生名單。經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國家獎學金獎勵名單,并公示5個工作日。 (四)獲得國家獎學金的新生在規定學制年限內,經學校年度評估合格后,可繼續獲得下一年度國家獎學金。具體淘汰比例和考核辦法見附件一。 (五)具體初評辦法由各學院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自行組織初評工作,并切實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將獲得國家獎學金研究生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存入研究生本人檔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學校,由研究生院代表學校負責解釋。 附件:1.重慶大學研究生新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年度評估辦法 附件1 重慶大學研究生新生 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年度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激發研究生的學習和科研熱情,全面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重慶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辦法》“研究生新生國家獎學金”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每年度進行評估。評估合格者繼續享受下一年度國家獎學金,淘汰比例不超過同期獲得者總數的10%。 第三條 評估基本要求 (一)學習成績須在所在學科(碩士一級學科、博士二級學科)排名前20%。 (二)在本學科內取得突出的學術成果。 (三)符合《重慶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要求。 第四條 評估程序 “研究生新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填寫《重慶大學研究生新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年度評估表》交至學院,經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考核,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核。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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