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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8-04-02 相關院校:上海政法學院
上海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工作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和上海市關于研究生復試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為規范和加強我校碩士研究生的復試工作,全面考核考生的綜合素質,做到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處根據當年國家公布的復試分數線及有關研究生招生政策,結合我校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實際情況,制定復試工作方案,確定復試條件,報碩士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
第二章 復試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復試考核堅持全面、科學、客觀、公正、擇優的原則。復試過程政策透明、程序規范、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嚴格執行招生法規政策規定,維護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制度的公信力,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復試不合格或未參加復試者,不得錄取。
第四條 復試名單的確定采取差額制,按照教育部要求的比例確定復試考生名單。我校當年招生計劃數與取得復試資格考生數的比例不低于1︰1.2。
第五條 復試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和回避制度。
第六條 復試工作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及研究生處將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選派專門人員參與復試過程。
第七條 考生總成績由初試成績和復試成績兩部分構成,初試成績與復試成績占比為7:3。初復試成績按7:3加權后的總成績作為確定考生擬錄取與否的依據。
第三章 復試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八條 學校成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校長擔任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主管副校長、學校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學位點負責人、研究生處處長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復試工作小組,研究生處處長擔任復試工作小組組長、研究生處工作人員為復試工作小組成員。
第九條 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部署開展復試各項工作。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小組負責具體落實復試工作的實施。
第十條 學校成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監察小組,學校紀委書記擔任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監察小組組長,紀委副書記、監察室主任擔任副組長,學校紀委委員、相關工作人員為監察小組成員。
第十一條 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對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
復試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在學校復試工作小組的協調指導下,統籌組織實施筆試、綜合面試等復試工作環節,統籌確定評分標準、程序,統籌組織各學位點復試小組。
復試小組負責評估考生綜合面試的具體表現、綜合水平,并按照規定標準與程序予以科學全面的評價。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復試工作安排成立若干復試小組,每個復試小組由3—5名成單數的教師組成,并設立組長1名。復試小組成員所從事的專業方向應盡量涵蓋復試考生的報考專業。英語聽力及口語考核在面試環節完成。復試小組成員必須嚴謹求實、辦事公正,如當年有直系親屬報考的,則該復試小組成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小組成員應當由具有副高(含)以上職稱的導師擔任,組長由學科負責人或者本學科副高(含)以上職稱的資深教師擔任。
專業型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小組成員原則上應具有副高(含)以上職稱,可結合復試工作實際遴選具有博士學位、實務經驗豐富的中級職稱教師,組長由學科負責人或者本學科副高(含)以上職稱的資深教師擔任。專業型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小組成員的組成應考慮學科領域的應用性與交叉性。
第十五條 每個復試小組安排秘書一名,負責記錄復試情況。秘書不參加復試的考核和評判。
第十六條 應當遴選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作風過硬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加強對復試工作人員、復試教師的培訓,嚴肅招生紀律,規范復試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嚴格執行復試工作責任制,維護復試錄取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保證復試工作每個環節責任到人。
第五章 復試考生的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復試考生的資格審查包括查驗考生身份、核對考生報名信息及材料、審核考生報考條件三個部分。
第十八條 復試考生的資格審查由研究生處負責組織,審查結果由研究生處備案。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提交資格審查材料的考生,在將規定的材料補齊后方能參加復試。經審查不符合國家及我校報考條件的考生,取消其復試資格。報名考試及復試時提供虛假信息及材料的考生,取消其復試資格,情節嚴重的,除取消復試資格外,不得申請調劑,并酌情取消其在1—3年內報考我校碩士研究生的資格。
第六章 復試加分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條 按照教育部關于研究生招生復試加分的相關規定,凡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享受初試總分加10分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復試報到時,考生需要向招生單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章 復試的形式和內容
第二十一條 復試形式包括筆試和面試。
第二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復試包括專業綜合知識筆試、綜合素質面試(含英語聽力及口語考核),以及同等學力加試。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處負責組織專業綜合知識筆試和綜合素質面試(含英語聽力及口語考核),考試科目和參考書目在當年的招生簡章中列出。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處負責組織對以同等學力報考我校的考生進行專業課加試。加試科目為本專業2門法學主干課程,試卷的難易程度須符合法學本科教學大綱的相關要求。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考試采取閉卷形式,考試時間為每門2小時,每門試卷滿分為150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合格。
加試科目一門(含一門)以上不合格者,視為復試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各復試小組負責考核考生的英語口語水平以及綜合素質。
綜合素質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專業素質,教育背景及工作經歷,科研經歷及科研水平,對原所從事專業及所報考專業的專業知識及前沿知識的掌握情況,學術思想,相關專業技能及綜合應用知識的能力,思維的敏銳性及邏輯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創新意識及進取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復試總分220分,其中專業綜合知識筆試100分,綜合素質面試120分(含英語聽說20分)。
第八章 復試程序
第二十七條 初試成績合格、符合我校碩士研究生復試條件的考生須持本人準考證、身份證件、最后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往屆生)、在校歷年學習成績單(需加蓋本科學校教務部門公章,同等學力考生提供?瞥煽儐渭氨究浦辽偎拈T以上主干課程成績單、CET四級證書原件)等材料按規定時間到研究生處報到。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處負責審查復試考生的復試資格,組織復試考生筆試、綜合面試和同等學力考生加試。
第二十九條 各復試小組組長在復試前須查驗考生身份,確認無誤后,再組織考核。
各小組復試標準須相對統一,復試小組每個考官獨立打分,復試小組組長負責核定最終復試成績,并簽名確認,秘書負責做好復試記錄。
第三十條 研究生處負責公布復試成績,并匯總復試結果(包括初復試成績加權、核算總成績、擬錄取名單),報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第三十一條 復試結束后,研究生處應及時公布復試結果并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
第九章 調劑
第三十二條 調劑包括一志愿考生校內調劑、外?忌{入和校內考生外調三種情況。
第三十三條 上線考生數量不足的學科(專業),優先接收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相近專業上線考生的調劑。校外調劑生源的基本要求為達到國家A類地區初試要求的合格線。
第三十四條 接收校外調劑生由研究生處根據各學科生源余缺情況統一組織,并由研究生處通過教育部研究生調劑網統一發布調劑信息。校內考生外調的由考生本人向研究生處提出書面申請,研究生處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統一辦理。未達到全國復試分數線的考生,其報考材料不能轉寄其他院校。
第十章 復試工作的監督復議
第三十五條 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管理,加強對復試工作過程的領導,嚴肅處理違紀違規事件。
第三十六條 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監察小組開展全面監督,對復試工作進行全程巡視和全程備案。
第三十七條 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學校有關網站及時公布復試資格基本要求、復試名單、復試工作方案、復試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 實行復議制度,學校保證投訴、申訴和監督渠道的暢通,指定專人受理和負責。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復試工作期間,教育部、上級部門或學校有新的政策和規定,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小組將及時通告,并遵照執行。
第四十條 復試工作要加強保密,復試內容、復試小組成員名單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十一條 對復試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擾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行為的,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經考核,專業能力和科研成果特別突出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
第四十三條 考生對復試成績和結果有異議的,由本人提交書面復議申請,研究生處組織復核。復核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考生。
第四十四條 各學科、專業招收碩士研究生人數將根據國家正式下達的招生計劃以及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的需要確定。招生簡章中所列的各專業招生人數僅供參考。
第四十五條 考生應提交二級甲等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體檢內容見《上海政法學院研究生復試體檢表》(可在我校研究生處“資源下載”欄目下載)。也可以使用體檢醫院出具的體檢表,需加蓋醫院體檢公章。
第四十六條 政審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處負責解釋,自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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