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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現場確認 來源: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9-11-06 相關院校: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一、確認對象
網報時選擇“1165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報考點,且成功繳納報名費的考生。未網報及未交費考生不得現場確認。
二、確認時間、地點
時間:2019年11月8日至9日, 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6:30
地點: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科研樓一層大廳
逾期不再補辦。
三、確認程序
考生持確認所需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或學生證校驗→持報名號采集照片→核對并確認“報名信息校對表”→簽字后上交→現場確認結束。
四、確認需準備的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證及網報號碼。
2、非應屆畢業生攜帶學歷學位證書原件(港澳臺和境外學歷須持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報告),應屆生攜帶每學期均注冊的學生證。未按要求提供學生證或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不予確認,報名無效。
3、未通過網上學歷(學籍)校驗的考生須提供學歷(學籍)電子備案注冊表或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證號導致的學歷(學籍)校驗未通過的考生,還須提供具有更改記錄的戶口本(簿)或公安機關開具的相關證明。
4、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還應提交本人《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原件或復印件。
5、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提交《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碩士研究生資格確認表》原件。
6、根據教育部對考生報考點選擇的要求,除報考單獨考試和北京地區高校應屆畢業生外的其他所有考生,現場確認時須提供北京市戶籍證明(或北京身份證)或在京工作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工作證明須注明聯系人,聯系方式和工作單位詳細地址;工作證明模板可在我校研究生院主頁資料下載區下載),否則不予現場確認。相關證明必須與網上報名信息一致,提供虛假證明信息的,一經查實,將取消考試、錄取資格。
五、現場確認中的學歷認證有關問題
1、成人高校、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的本科生(錄取當年入學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按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
2、中共中央黨校學歷的認定:只認可其頒發的研究生或成人教育學歷證書(或在校成人教育學生證),不承認其函授或其他結業、畢業證書。
3、關于在校碩士生報考資格的確認:考生須提供在讀招生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同意其報考碩士生的證明,否則不予確認。
六、特別說明
1、網上未通過學籍學歷審核的考生(見附件1)需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咨詢網http://www.chsi.com.cn,進入“學信檔案”申請高等學歷在線驗證報告,打印《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提供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出具的認證報告復印件(認證辦法見附件2)),否則報考點將不予進行現場確認。考生依靠提供虛假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屬于作弊行為。
2、現場確認軟件沒有報考信息修改功能,現場確認期間,報考點將無法為考生修改報考信息。
3、2020年繼續實行考生網上下載打印準考證,考生應保留好網上報名的用戶名、密碼和報名號等信息,并在教育部規定的時間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下載打印本人《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
附件1:學歷審核未通過考生
附件2:
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辦法
一、學歷(畢業)證書認證
1、2001年后的畢業證書,可登陸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研招網)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系統查詢,將網上查詢到的電子注冊備案表打印出來即可。
網址:http://www.chsi.com.cn/xlcx/
2、2001年以前的畢業證書或其他網上無法在線查詢的證書,須到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辦公地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由該機構出具書面認證報告。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甲18號大鐘寺中坤國際廣場E座627室(自E座最南側的入口進入大堂后右轉乘電梯至6層,出電梯后左轉直行。)
郵政編碼:100098
客服熱線:010-82199588;客服傳真:010-80115555轉475249 或 010-62160938
網址:http://www.chsi.com.cn/xlrz/
普通認證一般 20 個工作日內,加急認證一般3 個工作日內出結果。
二、碩士學位證書認證
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不接受當面申請,只能網上申請。
網址:http://cqv.chinadegrees.cn/cn/
認證咨詢電話:010-82379480
三、國外(境外)學位證書認證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56號輝煌時代大廈 6層
網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聯系電話:010-62677800
附件3: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
考風考紀教育公告
為確保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考試的公平、公正,加強對考生遵守考試紀律的教育,強化考生的自律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考試環境。現對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考試考風考紀教育公告如下:
一、認真學習招生政策規定,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文明應試,公平競爭,維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考生保證樹立誠信考試觀念,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
三、不尋求“槍手”替考,也不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考;不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以免上當受騙。
四、遵守考試規定,不將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槍支和傳呼機、對講機、耳機、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及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手表、手鐲、項鏈等金屬或含金屬物品帶入考場;考試過程中不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在試卷上作規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標記、故意填錯身份信息、銷毀考試資料;不帶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傳遞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等;不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尊重監考,不搶答或拖延考試時間。
五、如有違反招生規定的行為,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對作弊考生的檔案記錄及時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對在當年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考生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考生的人事檔案,作為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
《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選)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教育部令第33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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