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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考場安排 來源:聊城大學 2019-12-21 相關院校:聊城大學
聊城大學考點(考點代碼3771)全體考生:
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19年12月21日—12月22日進行,現就考試期間我校考點(考點代碼3771)有關事宜提示如下:
1. 2020年聊城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點設在聊城大學東校區1號和2號教學樓,請于12月20日下午2:30-4:30,根據準考證上注明的地點來查詢自己每場考試所在樓層與位置,現場不提供座位號查詢(考前半小時在每個考場門口公布座位號)。
2. 12月14日至12月22日,考生可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http://yz.chsi.cn)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本人《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請沒有下載打印準考證的考生盡快登錄自行下載打印。
3. 本次考試我校實行2次安檢。東校區1號教學樓和2號教學樓(含樓前廣場)為考試封閉區。在封閉區入口處,將對考生進行第1次安全檢查。嚴禁考生攜帶以下物品進入封閉區和考場:手機、手表、背包、稿紙、資料、電子用品及其他通訊工具,涂改液、修正帶等考試規定以外用品。考生若攜帶上述物品,將被禁止帶入封閉區。考生須自行放置在封閉區外,物品一旦遺失,責任由考生自負。
4.考生進入考場時,監考員將對考生進行第2次安全檢查。考生一旦將手機等規定外的物品帶入考場,將按違規處理。
5.我校部分自命題科目考試時可以使用無編程、記憶功能的計算器,涉及的科目在考生準考證中有注明,沒有注明的一律不允許使用。
6. 本次研究生招生考試均在標準化考場中進行,所有考場均安裝攝像頭。提醒廣大考生要遵紀守法、文明應考,不要心存僥幸,鋌而走險。在考試中違紀或作弊的考生,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如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幫助作弊以及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行為的,將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處理。請認真學習以下附件內容,誠信考試,文明考試。
祝全體考生取得優異成績!
聊城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2019年12月14日
附件1:考試時間與地點
附件2:作弊已入刑,解讀《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附件4:考場規則
附件5:聊城大學考點公告
附件1:考試時間與地點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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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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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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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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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思想政治理論
(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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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業務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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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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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外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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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業務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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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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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學東校區1號和2號教學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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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作弊已入刑,解讀《刑法修正案(九)》
考試作弊已入刑,請自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新的修正案不僅規定考試作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并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對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然而,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對非法出售、提供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解讀】在考試組織過程中,考生報名考試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開的個人信息,因此,考試組織機構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時也必須做好考生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但一些培訓機構利用各種手段非法獲取考生信息以謀取暴利,嚴重擾亂考試秩序、侵犯考生個人利益的行為將受到刑罰處罰。
相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對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公民個人信息,以及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懲處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讀】身份證明是個人向社會和有關部門證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證,是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與服務的依據。與之前刑法僅處罰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懲處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這也為懲處用虛假信息報名考試、替考等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四、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解讀】近年來,少數非法助考利益集團利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以及網絡、無線傳輸等途徑組織考試作弊,危害了考試的公平與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細化了專用間諜器材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名稱,并且在原來的量刑基礎上,增加到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對于打擊非法助考團伙,維護考試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結語】刑法修正案(九)和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關,在此,我們真誠提醒準備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這些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在報名和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受到處罰。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要)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要)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附件4:考場規則
考 場 規 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進入考點后,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外逗留,應當主動配合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準攜帶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具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封閉區、考場。
考生在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領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考生將條形碼在試卷上取下后粘貼至答題卡指定位置。凡漏貼條形碼、漏填(涂)、錯填(涂)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將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草稿紙故意損毀或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經監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應認真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不得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否則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予以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附件5:聊城大學考點公告
一、關于設立舉報電話的說明
為了加強對我校研究生入學考試工作的管理,保證考試工作能夠公平、公正地進行,維護廣大考生的利益和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信譽,根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我校在考試期間設立了舉報電話,現公布如下:舉報電話:8239158(考試期間)、8239182(其它時間)。歡迎廣大考生對我們的工作給予監督,實事求是地舉報在考試中違紀的考生、監考員和工作人員。
二、考點警示
1.本考點考場全為國家標準化考場,每個設有高分辨率攝像頭與拾音器,考點配備手機屏蔽儀、無線耳機探測儀、金屬探測儀、數字信號干擾儀、身份證鑒別儀、指紋識別儀,考點配有全頻段無線信號測向車與警用車,對考點外圍三公里內所有無線信號發射源進行精確定位與處理,請自律!
2.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違紀、作弊考生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請自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考試作弊將入刑,請自律!
三、考點服務提示:
①考場配有掛鐘,時間僅供參考,以哨聲信號為準;
②請核對所在考場與準考證標注的考場是否一致;
③考生一旦將手機等規定外的物品帶入考場,將按違規處理;
④將試題、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帶出考場者,將按作弊處理;
⑤考試作弊將入刑,請各位考生自律;
⑥統考試題做在答題卡上,自命題科目做到答題紙上;在草稿紙上答題無效;
⑦答題過程中,必須使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
⑧考試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如離開考場必須交卷,且不許以任何理由再返回考場,請提前做好準備。
⑨下一場考試換考場,請同學們提前查看考場,不要走錯。
⑩下午的考試時間是2:00開始,不是2:30,遲到15分鐘不得入場。
四、考試關鍵時間點:
①8:00(13:30)第一次哨聲,考生入場;
②8:30(14:00)第二次哨聲,考試開始;
③8:45(14:15)遲到15分鐘的考生不得入場;
④11:00(16:30)考生可以交卷;
⑤11:15(16:45)第三次哨聲,考試結束還有15分鐘;
⑥11:30(17:00)第四次哨聲,考試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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