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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沈陽建筑大學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2022-03-26 相關院校:沈陽建筑大學
第一條 復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初試基礎上對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方面的深度考查,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對提高碩士研究生選拔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全、公平、科學開展我校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錄取工作,落實《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學函〔2021〕2號)文件精神,按照遼寧省招考委《轉發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做好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遼招考委字〔2022〕8號)文件要求,結合我校2022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復試工作原則
(一)堅持安全第一。將疫情防控工作作為復試工作的前提,將廣大師生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二)堅持科學選拔。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充分發揮和規范導師群體在復試選拔中的作用,嚴格復試標準,確保招生質量。
(三)堅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嚴謹、操作規范、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復試錄取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同一標準。同一學科領域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復試標準、復試內容和程序完全統一。
(五)堅持全面考核。在德智體能全面考查基礎上,著力加強對考生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的考查。
(六)堅持客觀評價。業務課考核成績要量化,綜合素質考核應有明確的等次結果。
(七)堅持志愿優先。綜合考生報考或調劑志愿,按照考核成績、招生計劃擇優錄取。
(八)堅持以人為本。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暢通與考生溝通渠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條 所有符合學校復試要求的考生(含調劑考生)必須參加復試,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
第四條 復試應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學科領域可適度擴大差額比例。
第二章 復試組織管理
第五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統籌管理全校復試工作,統籌考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學校實際情況,審批學校復試工作管理辦法、招生計劃分配方案及擬錄取名單,監督檢查全校復試工作,協調落實復試工作所需的人員、場地、設備、經費保障等,對不具備網絡遠程復試調劑的考生進行技術兜底保障,研究決定復試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學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制定學校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指導制定復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組織落實學校各項防疫要求和具體措施,統籌做好疫情防控物質保障,負責提供體溫監測設備、免洗消毒液、防控口罩等衛生防護物資,餐飲、隔離等防護服務和出入校園等安全保障工作。
學校復試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快速分析研究處理突發事件,部署指揮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事件、處理進展情況迅速上報遼寧省招考辦。
第七條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復試的具體組織實施,主要職責為:
(一)向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復試有關工作,提交需要審批的事項材料或方案,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指導并監督檢查各學院復試、錄取工作;
(二)按照上級文件精神,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實際,擬定學校2022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工作管理辦法及復試工作方案,并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審核通過后提前向社會公布;
(三)按照遼寧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結合各學院研究生招生計劃申報、研究生生源、研究生培養條件和培養質量等,擬定招生計劃分配方案,并根據擬錄取結果及生源實際,及時動態調整分專業招生計劃;
(四)根據教育部文件要求,對各學院研究生招生組織管理人員進行保密、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規則、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
(五)組織各學院制定復試分數線、接收調劑考生條件、錄取原則及復試工作實施細則并進行政策審核,提前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上公布;
(六)向各學院反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中考生調劑報名志愿信息,對各學科領域擬接收調劑考生名單進行政策審核,組織開展生源調劑工作;
(七)根據生源情況,擬定“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招生計劃分配方案,并審核“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考生相關證明材料;
(八)審核符合教育部規定的享受初試加分項目的考生證明材料,并按規定執行加分政策;
(九)根據各學院錄取原則及已公示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審核各學院擬錄取建議名單;
(十)統一公示全校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按要求將擬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
(十一)對各學院復試考核表、錄音錄像、復試考核試題及評分參考等資料匯總并存檔一年;
(十二)受理考生關于復試的復議申請并組織調查。
第八條 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負責組織管理、統籌協調本單位復試的各項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執行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相關管理規定,組織管理并監督本學院全部復試工作,指導復試工作組實施復試工作,完成本學院招生計劃;
(二)研究制定本單位復試工作實施細則、分專業招生計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建議、接收調劑考生的基本要求建議,審核各學科領域復試工作實施方案,審核復試現場記錄、復試結果;
(三)提前配齊配足網絡遠程復試所需的硬件設備,認真做好相關設備及平臺的測試、調試,復試前對復試場地、網絡及設備實地試用、調試。
(四)提前掌握有關教師返校信息及涉疫情況,對全部參加復試工作教師在復試前連續14日的健康狀況、旅行居住史、密切接觸史、家屬健康狀況等相關信息進行監測,確保復試教師健康安全;
(五)逐一確認復試考生是否具備網絡遠程復試條件,指導復試考生配備網絡遠程復試所需軟硬件;對于不具備遠程復試條件的考生,及時匯總上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六)落實學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面考慮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于受客觀條件影響無法完成復試的考生,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采取積極的援助和補救措施,保證考生利益不受影響;
(七)遴選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組織按學科領域分別成立以研究生導師為主、不少于5人的復試工作組,指定組長1人,并配備復試秘書1-2名;
(八)對所有參與復試的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規則、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加強對參與網絡遠程復試系統的教師及工作人員的操作培訓;
(九)認真學習有關文件,學通弄懂學校調劑基本政策,準確把握最新規定,提升調劑工作服務質量,切實做好考生調劑服務,暢通考生咨詢渠道,安排專人耐心做好考生的咨詢答復,及時告知考生調劑結果;
(十)組織采集考生復試專業課考試科目,按學校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保密、評卷、違規處理等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盡早組織復試工作組命制足夠數量的本學科領域復試專業課、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跨專業考生加試科目、綜合素質考核及外語聽說能力測試試題,避免重復使用,防范復試試題泄露。組織協調專業課考試、綜合素質考核、外語聽說能力測試、同等學力考生加試及跨專業考生加試等考試、考務工作,保障場地、設備、人員等工作條件;
(十一)對本學院所有學科領域專業課考試、綜合素質考核、外語聽說能力測試、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跨專業考生加試工作全程錄音錄像;
(十二)在復試前組織對復試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學歷學籍核驗結果、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線上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
(十三)復試前在本單位網站公布通過審核的學院復試工作實施細則、招生計劃及錄取辦法,公示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及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并對所公布、公示信息進行審核把關;
(十四)復核各學科領域考生復試成績和加權總成績,提出本單位各學科領域擬錄取建議名單;
(十五)組織調劑的擬錄取考生辦理擬錄取確認手續,為非定向就業考生發放調檔函,調取考生檔案材料,組織定向就業考生辦理定向就業研究生培養協議;
(十六)積極組織開展生源調劑、宣傳等相關工作,切實提高研究生生源數量和質量;
(十七)接受并配合學校對復試工作進行的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在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各復試工作組負責本學科領域復試工作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為:
(一)結合本學科領域生源實際和研究生培養需要,研究提出本學科領域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建議和接收調劑考生的基本要求建議;
(二)根據本辦法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學科領域特點和研究生培養實際的復試工作實施方案,包括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流程、考核形式等相關內容;
(三)統籌安排本學科領域復試相關工作,視生源數量和復試工作需要,選派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高、公道正派、以研究生導師為主的人員成立若干復試小組,每組成員不少于5人,指定組長1人,并配備復試秘書1-2名;
(四)對復試小組的所有成員進行保密、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熟悉規則、掌握方法,明確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并統一各復試小組的評分標準、細則和程序。復試秘書須熟悉遠程復試系統使用辦法、復試流程和相關要求等,做好突發情況預案,與待考生保持聯系通暢;
(五)組織命制本學科領域復試專業課、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跨專業考生加試科目、綜合素質考核及外語聽說能力測試試題;
(六)組織本學科領域復試綜合素質考核及外語聽說能力測試,現場記錄并給出考核分數,并全程進行錄音錄像。復試秘書負責記錄考生作答情況,并在本組復試結束后整理、匯總全部復試材料,登記復試分數,計算本組考生復試成績和加權總成績,按時提交學院。
第三章 復試內容及方式
第十條 結合疫情常態化防疫要求,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2022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采取網絡遠程復試方式。
第十一條 復試內容包括專業能力考核、綜合素質考核、外語聽說能力測試三部分,考核方式原則上均采取面試方式,每位考生的面試時間一般不少于30分鐘。
(一)專業能力考核
專業能力考核主要測試考生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領域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學科領域發展的潛力。考試科目一般按考生報考專業所規定的科目進行,其中圖書情報、工程管理、會計碩士的考試科目須包括思想政治理論。對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學科領域相關且不同于初試、復試科目的大學本科主干課程。
(二)綜合素質考核
1.綜合面試由各學科領域復試工作組組織考核。綜合素質考核要加強對考生既往學業、一貫表現、科研能力、綜合素質和思想品德等情況的全面考察,考核內容應包括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誠信評判,本學科領域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表現,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及人文素養,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同一學科領域各復試小組的面試方式、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應統一。
2.實驗(實踐)能力考核對于理工科類考生主要測試實驗、動手操作技能或設計水平,對于文科類考生主要測試其理論聯系社會實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外語聽說能力測試
外語聽說能力測試由各學院組織,重點考查考生運用外語知識與技能進行聽說交流的能力。面試方式、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應統一。
第十二條 對專業學位考生的復試,應側重對專業知識的應用和專業能力傾向的考查,加強對考生實踐經驗和科研動手、設計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時注重對考生志趣、特長及就業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三條 體檢在新生入學后按照學校要求統一進行,具體安排詳見入學指南,體檢標準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有關要求,對所有考生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章 復試成績的確定與使用
第十五條 各復試科目滿分均為100分,考生復試總成績滿分為100分。參加全國統考,初試總成績為500分的復試總成績計算公式為:復試總成績 = 專業能力考核×50%+綜合素質考核×40%+外語聽說能力測試×10%;參加管理類聯考,初試總成績為300分的復試總成績計算公式為:復試總成績 = 專業能力考核×40%+思想政治理論考試×10%+綜合素質考核×40%+外語聽說能力測試×10%。
第十六條 考生專業能力考核及綜合素質考核成績由測試人員獨立給出分數,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算術平均值得出;外語聽說能力測試及思想政治理論考試成績由每位測試人員獨立給出分數,取算術平均值得出。
第十七條 各項復試成績均作四舍五入處理,保留到小數點后一位。
第十八條 復試總成績低于60分或復試內容中專業能力考核、綜合素質考核、外語聽說能力測試、思想政治理論考試成績任一項低于60分,均視為復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九條 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成績與跨專業考生加試科目成績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但其中任何一門考試成績低于60分的視為復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二十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及體檢結果不作量化計入總成績,但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一條 初試總成績為500分的,考生的入學考試加權總成績=初試總成績×0.2×60%+復試總成績×40%;初試總成績為300分的,考生的入學考試加權總成績=初試總成績/3×60%+復試總成績×40%。入學考試加權總成績作四舍五入處理,保留到小數點后二位,并以此成績排序,按錄取原則和招生計劃確定擬錄取名單。
第五章 復試的監督和復議
第二十二條 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單位復試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學校嚴格執行有關研究生招生考試違規處理規定,嚴肅處理違規違紀事件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監管各學院復試工作的責任主體,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學校監察部門對復試進行監督和檢查。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選派專人對復試過程進行實時抽查和回放檢查。
第二十四條 實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按照“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嚴格按規定做好研究生招生各項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公示內容不得隨意變動,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條 實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與參加復試考生有直系親屬關系或利益相關的人員,不得參與復試有關的工作;所有參與復試的工作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地執行學校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項保密規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復議制度。考生對復試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書面形式在復試結果公布后一日內向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或學校監察處提出實名申訴或舉報,對申訴或舉報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各學院按程序組織進行復議,并將復議結果向考生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推免生的復試參照學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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