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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4-03-26 相關院校:沈陽農業大學
一、總則
第一條復試工作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源質量的關鍵環節。為確保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2014〕3號)文件精神以及遼寧省招考辦有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復試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政策透明、規則公平、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第三條各培養單位要切實重視此項工作,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分類考核、結構優化、擇優錄取、寧缺毋濫”的原則,切實發揮復試作用,強化復試考核篩選功能,保證研究生錄取質量。
二、組織管理
第四條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校研究生招生復試和錄取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具體負責向各培養單位分配招生名額、確定復試分數基本要求、制定研究生招生復試辦法;研究生院負責審核各培養單位制定的復試工作方案、具體復試分數線、復試名單、復試程序、同等學力加試科目、調劑方案,對各培養單位的復試工作進行監督,審批各培養單位上報的調劑和擬錄取名單等事宜。
第五條各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復試專家組。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主管研究生培養和學生工作負責人擔任,成員包括相關學科帶頭人(負責人)及導師代表等;招生復試專家組組長由相關學科帶頭人(負責人)擔任,由不少于5人的研究生導師組成,秘書1人。根據參加復試人數情況可成立若干招生復試專家組。
第六條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復試和錄取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管理。主要職責是:
(1)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制定符合本培養單位學科特點的復試標準、程序和調劑方案,并報研究生院審定、備案。
(2)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特點組織成立本單位招生復試專家組,指導并培訓招生復試專家組進行相應的復試考核工作,確保復試工作公平、公正。
(3)負責確定考生(含同等學力考生)筆試、面試和實踐能力考核科目、評分標準、程序,并組織實施。
(4)負責審核各招生復試專家組的復試記錄、復試結果和考生的其他情況。
(5)負責確定擬錄取名單和申請調劑名單,負責對參加復試而未予錄取考生的必要解釋和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七條招生復試專家組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相關復試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考生的筆試(含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工作。
(2)負責做好復試考生的面試工作。
招生復試專家組成員在面試時需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應召開招生復試專家組會議,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明確復試人員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規范其工作行為。
三、資格審查
第八條研究生院負責組織人員對考生復試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初試準考證;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供學生證原件、由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證明1份以及教育部學信網出具的《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
4.非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供本科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學信網出具的《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在境外獲得的學歷證書須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認證。無原件考生一律不準參加復試。
5.政治審查表;
6.本科學習期間成績單(作為復試參考);
7.報考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的高職高專(成人應屆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考生還須提交在具有資質的本科院校教務處出具的8門本科主干課程成績證明、大學外語四級合格證書或大學外語四級成績單(≥425分)或國家公共外語三級考試合格證書、報考導師同意函;
8.為在復試中全面考察考生的綜合素質,考生可提供獲獎證明及發表的學術成果材料等。
第九條在資格審查中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條件者,取消其復試資格;對審查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隨時取消錄取。
第十條研究生院在進行資格審查后,向各培養單位下達參加復試人員通知單。
三、復試時間、比例及內容
第十一條本年度復試時間為4月1日至4月3日。各培養單位須在3月28日前向第一志愿參加復試的考生發出復試通知、專業學位考生復試科目及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科目,在網上公布復試名單、復試工作標準、復試方式和主要內容,并確保通知到位。對于部分路途遙遠的考生應盡可能通過電話通知,并做好電話記錄。
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規定已完成復試。
第十二條統考生參加復試人數原則上為擬招統考生數量的120%(上線人數超過120%的專業按120%考生數復試),按初試總分由高至低選取。
第十三條復試具體方式
1.外國語筆試
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關于進一步做好遼寧省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意見》(遼招考委字[2010]9號)文件精神,2014年研究生復試包括外國語筆試內容,考核內容和方式由研究生院委托外語教學部完成,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滿分100分(均為客觀題,無固定題型),不計入復試總成績。
2.專業課筆試
專業課筆試是對本學科的基本知識或實踐(實驗)能力的考核。有條件的學科、專業可根據本學科、專業特點組織實驗考核,測試實驗和操作技能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核內容和方式由各培養單位自定,其分數計入復試總成績?荚囉膳囵B單位自行組織,考試時間為2~3小時,滿分為100分,60分為及格。試題由培養單位自行命制,試卷由培養單位組織集體評閱,試卷成績在規定時間報研究生院。
3.綜合面試
綜合面試的目的是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況,考查其綜合素質和考生所學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綜合面試滿分100分,由各培養單位自行組織,計入復試總成績。
(1)具體要求:
①每名考生面試時間不少于20分鐘。并指定1名秘書做復試記錄,復試小組對每名考生的作答情況要有現場記錄和評語,并妥存備查。
②面試過程中要求測試考場與等待場所分離。開考后,除考場工作人員和應試考生外,任何人不準出入測試考場和等待場所。
③面試考生多的學科(專業)可按題分組面試。
④復試小組在評分前要召開會議,研究對考生的考察評價標準。復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計算平均分,復試小組成員的評分高于或低于平均分的10%(不含10%)時,視為該分數無效,去掉后,重新計算平均分。
(2)面試評分標準:
①外語能力(20分)
試題結構為兩部分:A.兩段對話,用以介紹考生本人的自然情況,每段回答要求用詞不少于50個;B.考生朗讀1段短文(150詞),然后回答主考針對短文內容提出的問題。
外語能力測試主要考察三個方面:
A.語法與用詞的準確性、語法結構的復雜性和詞匯的豐富程度以及發音的準確性;
B.話語的長短和連貫性;
C.語言的靈活性和適合性等諸多因素來測評考生的外語聽、說能力。
表一外語能力評分標準
外語水平 | 評定成績 | |
1 | 能用外語就指定的題材進行口頭交流,基本沒有困難 | 16-20分 |
2 | 能用外語就指定的題材進行口頭交流,雖有些困難,但不影響交流 | 11-15分 |
3 | 能基本聽懂問題,能用外語就指定的題材進行簡單的口頭交流 | 6-10分 |
4 | 能聽、說50%以下 | 0-5分 |
②專業知識及基本實驗技能(50分):
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表二專業知識及基本實驗技能評分標準
序號 | 掌握程度 | 評定成績 |
1 | 80—100% | 41-50分 |
2 | 60—80% | 31-40分 |
3 | 40—60% | 21-30分 |
4 | 20—40% | 11-20分 |
5 | 0—20% | 0-10分 |
③綜合素質和能力(30分)
A.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愿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10分);
B.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10分);
C.人文素養、舉止、表達和禮儀等(10分)。
4.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加試兩門涵蓋本學科本科階段主干課程的考試。試題由培養單位負責命制,加試科目名稱不得與初試科目和培養單位復試中的專業綜合課筆試科目相同。每門課程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滿分均為100分,60分及格,不計入復試總成績。加試時間統一安排在各培養單位復試前,任何一門課不及格(不足60分)則不能被錄取,不再進入復試程序。加試成績報研究生院備案。
5.心理素質測試
心理素質測試采用網上問卷方式,測試結果不作量化計入總成績,但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四條復試結束后,各培養單位將考生成績匯總,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研究生院,考生復試的原始材料留培養單位存檔備查。
四、總成績計算、錄取
第十五條總成績的計算辦法。復試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復試成績=專業課筆試成績+綜合面試成績。復試總成績滿分為200分?偝煽儯綇驮嚦煽儯踉嚦煽。
按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總成績相同者,按初試成績排序;初試成績再相同者,按初試科目中外語、業務課一成績排序。
一志愿考生和調劑考生應分別排序。復試成績由培養單位負責對復試考生進行解釋。
第十六條復試不合格的確認。
1.面試成績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視為不合格;復試成績低于120分(不含120分)者,視為不合格。
2.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的課程成績中任何一門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視為不合格。
3.體檢未達到《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的,視為復試不合格。
4.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規定條件、復試違紀者視為不合格。
復試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復試不合格的考生,培養單位須在復試后3天內向考生本人發出復試不合格的通知,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七條復試小組成員要嚴格按照各培養單位的復試標準和辦法評分,評分要客觀、公正,真實反映學生的實際水平。各培養單位須在復試結束當天公布考生的復試成績。
五、調劑工作
第十八條調劑的組織與管理。各培養單位由主管研究生院長領導,安排專人負責調劑工作,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九條調入。
1.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規模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可以在相近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調劑考生。應首先在校內一級學科(類別)內調劑,再向校外調劑。調劑復試的考生必須同時滿足教育部和我校規定的調劑復試標準。
2.調劑考生須到國家調劑系統報名,待培養單位發出復試通知后,點擊接受復試通知,研招辦給復試合格的調劑考生發“待錄取通知”,考生點擊接受“待錄取”。
第二十條調出。
1.未進入我校復試名單的合格考生,或達到教育部二區調入標準的考生,憑接收單位接收函、考生本人調劑申請,所報考培養單位同意,經研究生院審批后,方可調劑。
2.對于復試不合格的上線考生,考生本人提出申請,培養單位簽署同意轉出意見,經研究生院備案后,方可轉出。
六、導師招生限額原則
第二十一條根據《沈陽農業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沈農大研究〔2012〕9號)第二十條規定:
1.已招過碩士研究生的導師,每年可在自己所屬的研究方向和自主設置學科的一個研究方向上招收碩士研究生;每個導師每年最多招收5名碩士研究生;連續三年考核A級的碩士生導師可增加1名碩士研究生;上一年度考核為C級的碩士生導師,只能在一個研究方向上招收2名碩士研究生;
2.對新遴選的研究生導師,第一次招生只能在自己最熟悉的一個研究方向上招收2名碩士研究生;
3.延長招生年齡的博士生導師每年最多招收2名碩士研究生;
4.校外兼職導師每年最多招收1名碩士研究生。
5.原則上導師招收的碩士研究生數量包括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如學院導師數量較少,符合第一項條件的導師在原有基礎上可增加一名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名額。
七、復試的監督和復議
第二十二條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過程和復試結果進行指導與審查,嚴肅處理違紀違規事件。研究生院將組織復試督導小組對各培養單位的復試過程進行監督和巡視。
第二十三條復試試題及答案在啟用前均系國家機密材料,所有參加復試及錄取工作的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地執行教育部有關碩士生招生錄取工作的各項規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試題和故意提高或壓低考分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對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單位和當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選派專門人員到復試現場巡視,對有些考場還可派出監察員進行現場監察。
第二十六條保證投訴、申訴和監督渠道的暢通。受理投訴和申訴應規定時限。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各院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及復試小組進行復議。申述電話:024-88487057。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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