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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4-03-28 相關院校:江蘇海洋大學
一、總 則
第一條 復試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錄取質量的關鍵環節。為加強我校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2014 【3】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復試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政策透明、規則公平、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二、基本要求
第三條 堅持能力與知識考核并重,著力加強對考生創新能力和專業素養的考察;注重考生一貫表現,既重視初試成績,也重視以往學業表現和潛在能力素質。
第四條 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
報考學科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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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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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科(滿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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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科(滿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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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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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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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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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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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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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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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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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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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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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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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的復試和錄取工作,分配各學院招生名額、確定復試分數基本要求,制定研究生招生復試辦法,審批各學院上報的調劑名單和擬錄取名單;研究生處負責審核各學院制定的具體復試分數線、復試名單、復試程序、同等學力加試科目、調劑方案等,組織開展研究生復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應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組、招生工作監督組和專家復試小組。研究生招生工作組組長應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長擔任,成員應包括相關學科的帶頭人、學術骨干、碩士生指導教師等;招生工作監督組組長可由各學院書記或副書記擔任;專家復試小組組長應由相關學科專業帶頭人擔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職稱的教師組成,另須配備1名記錄員。根據參加復試人數情況可成立若干專家復試小組。
第七條 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組負責本院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組織、協調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1)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制定符合本學院學科特點的復試標準、程序和調劑方案,并報研究生處審定、備案。
(2)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特點組織成立各學科(專業)專家復試小組,指導并培訓專家復試小組進行相應的復試考核工作,確保復試工作公平、公正。
(3)負責確定考生(含同等學力考生)筆試、面試和實踐能力考核的具體內容、評分標準、程序,并組織實施。
(4)負責制定外語口語測試的實施方案,并安排、組織好口語考試。
(5)負責審查復試考生的資格。
(6)負責審核各專家復試小組的復試記錄、復試結果和考生的其他情況。
(7)負責確定擬錄取名單和申請調劑名單,負責對參加復試而未予錄取考生的必要解釋和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八條 各學院招生工作監督組負責對本單位的復試工作進行監督,并受理考生的舉報、投訴等事宜。應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 專家復試小組在招生工作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的復試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學科的復試工作(含面試、筆試、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
(2)負責做好復試考生的外語口語水平測試工作。
復試小組成員在面試時需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應召開復試小組會議,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明確復試人員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規范其工作行為。
四、資格審查
第十條 學院負責組織對考生復試資格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準考證;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本科學習期間成績證明(作為復試參考);
(4)往屆考生的本科畢業證書原件及《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對原件疑問的,及時上報研究生處,由研究生處向發證單位核實。在國外獲得學歷、學位的考生,應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認定證書,無此證明者不得錄。粦獙帽究粕鑾W生證;
(5)高職高專同等學力考生還須提交在國家核心期刊發表的論文(署名前2名)及具有資質的開課單位教務處出具的11門本科主干課程成績證明;
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復試。
五、復試時間、比例及內容
第十一條 本年度復試時間為4月3日至4月4日。各學院須在3月30日前向參加復試的考生發出復試通知并告知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在網上公布復試名單、復試工作的標準、復試方式和主要內容,并確保通知到位。對于部分路途遙遠的考生應盡可能通過電話通知,并做好電話記錄。
第十二條 所有滿足本學科(專業)復試分數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參加復試。符合教育部初試成績加分項目的考生按教育部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復試一般包含三方面內容:專業素質、綜合素質、體檢。專業素質考核是指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大學階段的學習情況、外語聽說能力、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等。綜合素質考核則指對學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本學科(類別)、專業(領域)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表現,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協作性、心理健康以及人文素養等方面的考核。體檢工作由研究生處在復試期間委托校醫院完成,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第十四條 復試具體方式
(1)筆試
主要是專業課測試,是對本學科(交叉學科的考生還包括對跨學科)的專業基本知識或實踐(實驗)能力的考核。筆試時間為2小時,滿分1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有條件的學科、專業可根據本學科、專業特點組織實驗考核,測試實驗和操作技能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核內容和方式由學院自定,其分數計入復試總成績。
(2)外語口語測試
外語口語水平測試由各學院自行組織實施,滿分30分,可放在綜合面試時進行,但必須制定統一的測試辦法和明確的評分標準。
(3)綜合面試
綜合面試的目的是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況,考查其綜合素質和考生所學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綜合面試由各學院自行組織,面試時間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鐘,面試情況要有詳細記錄,綜合面試結束后應認真填寫《淮海工學院碩士研究生復試表》,并當場給出評語和分數。綜合面試滿分2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4)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加試兩門涵蓋本學科本科階段主干課程的考試,每門課程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滿分均為100分,不計入復試總成績。試題內容應加強對所報考專業的本科主干課程和實踐技能的考查,試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加試內容不得與初試及專業課復試內容相同,加試時間統一安排在各學院復試前,任何一門課不及格(不足60分)則不能被錄取,不再進入復試程序。
(5)心理素質測試
心理素質測試采用問卷方式,結果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作為錄取時的參考。
第十五條 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以及在科研或相關實踐中表現突出者,由各學院制定選拔標準,報研究生處備案,并在網上公布。復試過程中由專家復試小組會議提交說明材料,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適當加分,最高加分額度為5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十六條 復試總成績的計算辦法
復試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總成績=專業課筆試成績+外語口語測試成績+綜合面試成績+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加分。復試總成績滿分為330分。
凡復試總成績低于180分的,即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復試小組成員要嚴格按照各學院的復試標準和辦法評分,評分要客觀、公正,真實反映學生的實際水平。各學院須在復試結束當天公布考生的復試成績。
六、總成績計算、錄取
第十八條 考生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總成績=初試總成績+復試總成績。擬錄取考生的名單應嚴格依據總成績在相應學科專業的排名確定,并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調劑到本學科專業的考生在本學科專業一志愿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錄取。研究生處負責發放擬錄取考生調檔函。
七、調 劑
第十九條 調劑的基本條件:
(1)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2)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3)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4)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第二十條 所有擬錄取考生均須通過復試。對復試不合格、決定不予錄取的考生,各學院應在第一時間及時向考生本人發出不予錄取通知。
第二十一條 在復試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導師的主導作用,要落實擬錄取考生的指導教師。每位導師每年招收的碩士研究生原則上不超過1名。
八、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處負責“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的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公布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錄取信息、咨詢及申訴渠道、復試基本分數線、復試名單、復試程序、調劑方案及數量,并將復試結果等信息及時告知考生。
擬錄取名單(含調劑錄取考生)須在網上進行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九、監督和復議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各學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對招生過程的公平、公正和錄取結果負責,不得有任何泄露試題和故意提高或壓低考分等行為。對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學校紀委監察處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監督和巡視工作,負責對各學院監督組工作的指導,負責對相關舉報的受理和對發現問題的查處及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行復議制度。學校有關職能部處及各學院要及時受理復議申請,復議工作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也可責成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組進行復議。
十、其 他
第二十五條 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規定條件、考試違紀或作弊、身體及政治思想道德狀況不符合錄取要求的,一律視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二十六條 復試命題要嚴格按照日程執行,復試試題及答案在啟用前均系國家機密材料,須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場所印刷,并由2人監印。印制密封后的試題存放在研究生考試專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鑰匙和密碼。試卷應密封批改。
第二十七條 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對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單位和當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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