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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福建工程學院 2023-08-09 相關院校:福建工程學院
為做好我校2023年碩士研究生的復試及錄取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函〔2022〕3號)、《關于做好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3〕3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9〕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復試錄取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第一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招生工作的領導,具體工作由研究生處組織實施。
第二條 各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訂本學院復試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組建復試小組并指導復試小組開展工作。
第三條 每個復試小組應由不少于5名本專業教授或副教授、博士講師等組成,并設立組長一名。復試小組成員要求業務水平好、責任心強、公平公正。復試小組負責確定考生面試的具體內容、評分標準、復試程序,組織實施復試工作。
第四條 各學院必須在復試錄取工作開始前要召開培訓會,要對參與復試錄取工作的全體教師和工作人員進行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明確工作紀律、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要強化參與工作教師的公平意識、責任意識、業務意識和保密意識。要切實落實安全保密責任制,所有參與命題、評卷等涉密人員必須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五條 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的考查特點、提問技巧、能力考查等進行業務總結和指導,保證復試質量。
第六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全校各學院在招生復試中各個環節的監督和檢查,保證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七條 各學院要落實校園公共區域日常衛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保持復試場所換氣和清潔消毒,并擺放公用消毒用品供考生自行使用。同時要落實好相關防護措施,做好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準備。
第八條 考生憑碩士研究生初試“準考證”和“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發送的復試通知短信進入學校。
第二章 復試方式和內容
第九條 各學院復試原則上采用現場復試方式,院黨委紀檢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全校同一專業應采取同一種復試方式。
1.現場復試包括但不限于面試問答、計算書寫等具體形式。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專業知識與技能、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外語聽說能力等,具體以各招生學院公布的招生復試錄取辦法為準。
2.各面試專家組集中面試。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前往規定復試地點參加復試。復試時間、復試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詳見各學院通知。
3.工程管理碩士、物流工程與管理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學院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4.同等學力考生須加試至少兩門不同于初試科目的本科主干課程,考核形式招生學院另行通知。
5.復試成績必須量化,同一學科、專業(研究方向)各復試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應統一。復試成績滿分為100分,由各學院在招生復試錄取辦法中規定分數具體構成。
6.復試成績占總成績的權重為40%。
第三章 復試前準備
第十條 各學院須召開本學院復試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制定本學院的復試錄取工作實施細則(細則中須公布本學院各學科或專業招生人數、復試比例等),復試小組按文件要求制定復試方案(包括復試程序、復試標準、復試方式、復試成績計算、計算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項等內容)。復試考生人數與招生規模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對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學科、專業按實際合格考生名單組織復試。
各學院招生復試錄取辦法等文件經學院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研究生處備案,并在各自學院的網頁上公布。
第十一條 復試試題和考試提綱由各學院自行命制。復試小組確定復試范圍及參考資料。
第十二條 復試名單的確定
1.考生應符合《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國家線”)方可參加復試,合格生源數多于計劃數的學科、專業可提出高于“國家線”的要求。
2.學校按學科、專業確定“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以下簡稱“士兵計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士兵線”),“士兵線”另行發布。
3.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不得參加復試。
4.各學院對同一學科、專業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考生,應嚴格按照復試基本要求和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并根據各學科、專業招生計劃及差額復試比例確定本學院相關學科、專業復試分數線和復試名單。
5.各學院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目成績等信息)上報研究生處備案,并于復試前在本學院網站公布。
第四章 調劑復試
第十三條 調劑復試的基本要求
1.各學院應按教育部有關政策確定并公布本學院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與程序。
2.各學院,除工程管理、機械工程、機械、法律(非法學)、法律(法學)專業外,其他各學科、專業均不再接收同等學力調劑生源。
3.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若干次調劑復試工作。每次開放調劑系統持續時間不低于12個小時,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報考我校的調劑生調劑志愿鎖定時間為24小時,鎖定時間到達后,鎖定解除,考生可自行修改本調劑志愿。
第十四條 調劑程序
1.考生登錄研招網,填報調劑志愿。
2.各學院對審核合格的考生發出“復試通知”,考生進行“網上確認”后參加復試。
3.各學院對復試合格的考生發出“待錄取通知”,考生進行“網上確認”。
4.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由學院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確認“復試通知”和“待錄取通知”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復試或擬錄取資格。
第十五條 調劑基本條件
1.符合招生簡章中規定的調入學科、專業的報考條件。
2.考生的初試成績達到“國家線”,“士兵計劃”考生的初試成績達到“士兵線”。
3.調入學科、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學科、專業相同或相近,應在同一學科門類范圍內。
4.初試科目應與調入學科、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5.各學院規定的調劑接收條件。
第十六條 學習方式變更(即全日制考生轉非全日制錄取或非全日制考生轉全日制錄取)的考生,按照調劑程序進行申請。
第十七條 對同一批次符合調劑要求且申請同一專業、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調劑考生,應按其初試成績擇優確定進入復試名單,嚴禁以考生提交調劑志愿的時間先后順序作為遴選條件,嚴禁以考生所在單位、行業、地域、學校層次類別等非學業水平標準限定調劑生源范圍,嚴禁設置歧視性調劑條件。
第五章 復試要求
第十八條 各學院在復試過程中,要認真做好復試試題題庫建設、復試試題和口試提綱的保密工作和復試的組織工作。復試命題和綜合面試等考務工作均由各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考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復試考務工作參照《福建工程學院研究生招生考試保密工作規定》等文件的要求執行。復試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之前屬于國家機密材料。開展多場復試的需做好多套復試命題,每份復試試題僅允許使用一次。
第十九條 考生參加復試前務必登錄福建工程學院研究生處(https://yjsc.fjut.edu.cn)“研究生招生-文件規定”欄目提前學習《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保證對復試相關政策法規充分知情了解。
第二十條 復試考生的身份審核
各學院應在復試前對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加強對考生特別是報考專項計劃、申請加分等有關考生的身份審核,凡未進行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未通過的考生一律不予錄取。
參加復試的考生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正反面復印在一張A4紙上,考生本人簽署“系原件復印”并簽上姓名和日期)
如果身份證丟失,可以用臨時身份證(在有效期內,有效期為3個月)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貼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蓋騎縫章)。
2.從研招網(https://yz.chsi.com.cn/yzwb/)下載打印的準考證。
3.大學期間成績單原件(須加蓋所在大學或檔案所在單位公章)。
4.2023屆普通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包括網絡教育、自考)、應屆非全日制成人高校本科畢業生考生還須提供“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的《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
5.未取得畢業證(須2023年入學之日前取得,入學之日一般為新生入學年份的9月初,實際日期請以當年錄取階段發放的通知為準)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考生或網絡教育本科考生還需提供:準考證(丟失準考證的,由考籍所在省自考辦出具考籍證明或成績證明);網絡教育本科考生需提供學生證(丟失學生證的,由所在學校相關部門開具證明)。
6.往屆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畢業證書丟失的提供“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7.在境外獲得學歷或學位證書的考生需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或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及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
8.曾經更改過姓名或身份證號的考生,需提供戶口本或公安局開具的證明。
9.調劑“士兵計劃”考生還應補充提供:《男(女)性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10. 各學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復試基本要求
要堅持并進一步完善“三隨機”(隨機選定考生次序、隨機確定導師組組成人員、隨機抽取復試試題)等管理方式,加強復試過程監管,確保公平公正。各招生學院要與考生逐一簽訂《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明確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規則及承諾書內容,對復試試題內容等有關情況保密,本人復試結束后亦不得對外透漏傳播。每生面試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復試小組應對每位考生的作答情況進行現場記錄,復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復試現場全程錄音、錄像。在錄取工作結束后,評分記錄(含復試小組成員簽字)和考生作答情況等原件須提交研究生處集中統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動。考生報考材料及其它復試材料(復試試卷、考試提綱、面試書面記錄)、錄音影像資料由各學院保存3年備查(未錄取者保留1年)。
第二十二條 體檢
考生在取得擬錄取資格后(以研招網招生系統的待錄取短信通知為準),請在一個月內向擬錄取學院提交體檢報告(可先報送電子掃描版,待報到注冊時再提交紙質版,具體以擬錄取學院要求為準),體檢項目要求詳見我校研究生處網站“服務中心-招生工作”一欄。體檢不符合錄取要求者取消錄取資格;如因體檢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造成入學后無法正常學習、按規定予以退學等后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行承擔。
考生的體檢要求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
第二十三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1.對復試考生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政治素質的重要工作環節,各學院必須認真做好。
2.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工作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
3.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工作學習態度、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等方面。
4.各學院應向考生檔案管理單位或工作單位函調其人事檔案(或檔案審查意見)和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或工作所在單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門加蓋印章。
5.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也包括直接對考生的考核情況。在對考生復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交流,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
第六章 復試錄取
第二十四條 復試成績和初試成績按權重相加(按百分比,初試和復試權重之和為1),得出考生入學考試總成績。復試完畢后,各學院應盡快計算所有參加復試考生的總成績(總成績(百分制)=初試成績(折合為百分制)*初試成績權重+復試成績*復試成績權重)。
復試成績、錄取成績均保留兩位小數。
如果考生的總成績完全相同而招生計劃有限,則比較初試總成績,成績高者被錄取;如果初試總成績再相同,則比較滿分大于100分的單科成績之和,成績之和高者被錄取。
第二十五條 錄取要求
1.各專業按照考生總成績排名,并依據各專業招生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擬錄取名單,復試結果和名單等材料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研究生處,并及時做好復試結果的信息公開(在各自學院的網頁上公示)。復試成績不及格(60分以下)、人事檔案審查不合格、體檢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同等學力任一門加試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等以上任一情況的考生,不予錄取或取消錄取資格。
2.差額復試的招生學院可報送候補擬錄取考生名單,并按先后順序排列,在備注欄中注明“候補1”、“候補2”、“候補3”等字樣,以便在學校有剩余招生計劃的情況下按順序錄取。(注意:請廣大考生自愿和慎重地持有候補錄取資格!候補錄取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到最后很可能出現候補不上的局面。因為考生選擇等候候補錄取名額而導致喪失調劑機會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3.擬錄取名單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最終審核確定,并在校園網上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和教育部進行錄取檢查。
4.擬錄取名單經教育部審查合格后,由研究生處根據調檔情況及定向就業合同簽訂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被錄取考生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被錄取的新生因工作等原因需要,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年限一般為1年。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及期滿入學按照我校研究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招生計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學院要嚴格按照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分配計劃開展復試錄取工作,擬錄取數不得超過本學院相應類別的招生計劃數,調整招生計劃時要及時對外公布。
第二十八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將根據工作進程安排及各學院完成招生計劃情況,對招生計劃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要求,貫徹執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做好相關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十條 復試錄取的監督與復議
1.復試工作須全程錄音錄像。音像材料由各相關學院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和紀檢委員等簽字密封存放于保密室,存放時間不得少于3年。
2.各相關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紀檢委員負責本學院的復試監督工作。
3.各招生學院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和復試小組應確保復試過程公平公正,并對復試結果負責。
4.本年度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碩士生入學考試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主動回避,不得參加碩士生的復試工作。
5.為及時處理復試錄取中出現的爭議,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要保證考生咨詢、申訴、監督渠道暢通。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學院考生復試結果負責,如有考生提出疑問,應由本學院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答復(應在收到申訴后3個工作日內回復),對于因爭議大而不能確定是否錄取的考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可決定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再次復試,并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校申訴電話
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0591-22869493;
研究生處:0591-22863085。
第三十二條 本復試錄取辦法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即日起執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招生學院要與考生逐一簽訂《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承諾書可在我校研究生處網站“服務中心-招生工作”一欄下載),明確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規則及承諾書內容,對復試試題內容等有關情況保密,本人復試結束后亦不得對外透漏傳播。
第三十四條 對在復試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一經查實,即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等規定嚴肅處理,取消錄取資格,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
在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各學院要對所有新生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學籍;情節嚴重者,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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