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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報考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碩士全體考生開展“誠信考試專項教育活動”通知

              分類:院校動態 來源: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院 2024-12-11 相關院校:杭州電子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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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考生:

              為大力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道德風尚,提升國家教育考試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確保202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安全、順利實施,根據《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組織202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誠信考試專項教育活動的通知》的要求,對報考我校2025年碩士研究生的全體考生,組織一次誠信考試專項教育活動,以積極防范和制止報考我校的考生參與國家教育考試舞弊事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報考我校2025年碩士研究生的全體考生須自行觀看《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警示教育宣傳片,并自行學習以下內容:

              1.《202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考生須知》(附件1)

              2.《考場規則》(附件2)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錄)(附件3)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附件4)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附件5)

              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摘錄)(附件6)

              7.《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附件7)

              請廣大考生務必認真觀看和學習,特此通知。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黨委研工部 研究生院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1

              2025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考生須知

              各位考生: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國家選育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充分做好各項考前準備、了解各項考試規定、誠信考試、避免考試違規行為,是大家必須關注的內容。

              考前認真閱讀《考場規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考試規定、考試規則,可以幫助你避免因考試違規而喪失進入高校的機會。考試中任何違規行為都將受到《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處罰,并記入本人誠信考試檔案。國家已將有關考試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如違規行為觸犯了國家刑法,將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作出處理。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屬于作弊行為。故再次明確:如考生攜帶手機、智能手表(手環)、智能眼鏡、藍牙耳機和照相、掃描等等設備考試,不論是否屬主觀故意和使用與否,均將被視為作弊。從2015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前熟悉考點和考場位置、避免遲到,是順利考試的首要問題。今年我省繼續實行考生手機集中放置、使用智能安檢門進行違規物品檢查的舉措,同時對入場考生進行人臉識別身份核對,請考生提前進行違規物品自查,考試當天盡量不攜帶手機、智能手表(手環)、藍牙耳機等設備;了解考點位置和周邊交通狀況,至少提前一小時到達考點,為入場安檢留足時間。按照考試規定: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點(以進入考試封閉管理區域為準)參加當科考試。

              考生除攜帶2B鉛筆、0.5毫米及以上書寫黑色字跡的簽字筆及必需的文具用品外,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智能手表(手環)、智能眼鏡和照相、掃描等設備)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2025年研考統考科目化學(農)(科目代碼315)優化了試題設計,減少了運算的復雜程度,在解答過程中不需要使用計算器。自2025年研考起,化學(農)(科目代碼315)考試中不允許使用計算器。其他統考科目和自命題科目考試中也不允許使用計算器。

              考試期間,各考點將啟用無線信號監測車、“作弊克”等無線電監控設備監測非法無線電訊號,并啟用智能安檢門、金屬探測儀、人臉識別等設備檢查違規物品、查驗身份證件。所有考點將實行手機集中管理措施,所有考場也將全面啟用視頻監控錄像系統,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像。請全體考生誠信應考,避免考試違規行為。

              考生進入考場前,請仔細檢查有無攜帶與考試無關用品,《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違規物品一經帶入,不論有意、無意,都將作違規處理。

              考生進入考場,必須根據《考試指令》要求進行考試。答題前,應認真閱讀答題紙上的答題說明,并按答題說明要求答題。在答題紙規定區域外的答題內容均視為無效。

              考試期間各位考生要遵守考場紀律,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各科目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后方可交卷離場,考試結束鈴響后必須立即放下筆,否則將按違紀處理。

              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試題內容傳出考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來自外部的有關試題信息。考試結束后試卷、答題紙、草稿紙中的任何一類物品帶出考場,也將受到取消本科目成績的處理。

              祝大家考試順利!

              附件2

              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生不得將手機帶入考點(考試封閉管理區域),進入考點后,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外逗留,應當主動配合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和考點具體要求存放手機等非考試用品。

              三、考生只準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考試用品,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智能手表(手環)、智能眼鏡和照相、掃描等設備)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領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漏填(涂)、錯填(涂)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但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規定。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卡、答題紙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使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使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草稿紙故意損毀或帶出考場。考生在考場內不得私自傳遞文具、用品等。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簽字。經監考員同意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按規定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錄)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附件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

              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6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摘錄)

              第一百二十九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附件7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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