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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5-03-22 相關院校:石家莊鐵道大學
復試工作是進一步考察考生綜合素質和能力的重要環節,是選拔合格人才的重要依據。培養單位要切實重視此項工作,積極探索和完善復試辦法。為切實做好我校2015年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根據教育部《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學[2014]13號)和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河北省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通知》(冀招委研[2015]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對我校2015年工商管理碩士(MBA)研究生復試做如下規定。
一、復試工作原則
1.堅持科學選拔。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采用多樣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確保生源質量。
2.堅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3.堅持全面考查,突出重點。在對考生德智體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礎上,強化誠信評判,加強對考生的一般能力、專業能力、培養潛質和綜合能力的考查。
4.堅持客觀評價。業務課考核成績應量化,綜合素質考核也應有較明確的等次結果。
5.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二、組織管理工作
1.復試基本分數線執行教育部文件規定。
2.復試及錄取規則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教育部及河北省有關文件精神制定。
3.2015年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統一進行,招生督查辦公室對我校的復試錄取工作全程監督。
4.MBA中心根據學科特點組織成立學科復試小組,確定各復試小組的成員名單。復試小組應由5名(含)以上研究生導師組成,復試秘書1人(應具備中級以上職稱或碩士學位)。
5.MBA中心負責組織專業課考試的命題閱卷、綜合面試及核對面試時考生身份是否真實等工作。
6.研究生學院負責組織體檢、政審、資格審查、政治理論測試、試卷印制、組織閱卷以及其他復試工作,并指導復試全過程。
7.按照上級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復試過程,給考生提供良好的復試環境,復試工作采取全程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
三、復試內容及形式
1.復試內容
⑴政治理論;
⑵英語能力測試;
⑶綜合面試;
⑷誠信評判,包括對考生身份、作弊記錄、學歷學籍、答卷筆跡核對等方面的考查;
⑸其他,包括身體狀況、政審等。
2.復試形式
⑴政治理論主要考核考生對時事政治的理解與關注、基本政治觀點正確、邏輯分析的嚴密完整、文字表達流暢等四個方面。考試形式為閉卷筆試,滿分為100分,考試時間2小時。
⑵英語能力測試在面試中進行,主要測試形式為考生口語表述、聽力、簡單對話交流和翻譯,具體形式由面試專家組確定;英語能力測試滿分為100分。
⑶綜合素質采取面試形式,主要考核考生對工商管理專業基本知識的理解與應用,為綜合能力的考核。面試專家組根據考生的學習工作經歷,并對考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溝通能力、邏輯分析能力、判斷決策能力、領導能力、組織協調能力、應變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方面進行考核。時間為20分鐘左右,滿分為100分。
(4)MBA中心在進行測試前,需制定統一的測試辦法和明確的評分標準,并報研究生學院審核備案。
所有測試都要有記錄,結束后填寫《石家莊鐵道大學2015年碩士研究生綜合面試情況表》,并當場給出評語和分數。
復試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應統一。
3.復試比例
復試比例一般不低于1:1.2,但不高于1:1.5。
四、復試成績認定
1、復試總成績為300分,其中政治理論筆試100分;英語能力測試100分,綜合素質面試100分。政治理論、面試成績低于60分、同等學力加試科目中任一門考試成績低于60分、復試總成績低于180分均視為復試不合格。
2.對于面試不合格的考生,培養單位應寫出書面理由,由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3.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條件、替考、違紀作弊或體檢及政審不合格等現象,均視為復試不合格。
五、錄取辦法
1.復試總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2.按考生綜合成績排序(綜合成績=初試成績÷3×0.65+復試總成績÷3×0.35),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3.一志愿報考我校考生和校外調劑考生分別排名,優先錄取一志愿復試合格考生。
六、復試及錄取工作紀律
所有參加復試及錄取工作的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地執行教育部和省招辦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各項規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遵紀守法,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
研究生學院、校紀委受理考生申訴和投訴(紀委電話:0311-87935119,郵箱:jiwei@stdu.edu.cn,地點:開元樓127室;研究生學院電話:0311-87935021,郵箱:niegq@stdu.edu.cn,地點:第五教學樓117室),對考生申訴和投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將責成有關單位進行復議。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當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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