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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學費獎助學金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4-11-08 相關院校:天津體育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和《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財教〔2014〕53號),學校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學校應按規定統籌利用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等,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
第四條 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學校按照市財政給予的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生人數的一定比例給予學業獎學金評定與發放。
第二章 獎勵比例、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 學校根據研究生收費標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在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專業、方向)傾斜的基礎上,確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標準和評定辦法。并上報市財政局、市教委備案。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比例與標準
2014年入學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比例和標準按此辦法執行;2013年及以前入學的研究生獎學金獎勵比例和標準按津體院辦發[2010]21號文件第五條標準執行。
(一)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比例與標準
一等學業獎學金評定比例占總數10%,每學年標準12000元;
二等學業獎學金評定比例占總數20%,每學年標準6000元;
三等學業獎學金評定比例占總數40%,每學年標準3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比例與標準
一等學業獎學金評定比例占總數10%,每學年標準18000元。
二等學業獎學金評定比例占總數20%,每學年標準12000元。
三等學業獎學金評定比例占總數40%,每學年標準8000元。
第七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八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勵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天津體育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條 研究生部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研究生部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研究生部管理干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申請學業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天津體育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獲獎研究生名單后,應在研究生部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評委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評審結果填寫《天津體育學院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和《天津體育學院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連同評審工作情況報市教委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6%的經費用于包括研究生在內的學生獎助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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