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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學費獎助學金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5-02-20 相關院校:廣西藝術學院
廣西藝術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及創新能力,根據《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來源于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用于獎勵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廣西藝術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研究生處(學院)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凡取得正式學籍、已注冊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第五條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法律、紀律處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積極參加學校集體活動及“助教、助研、助管”等實踐活動。
(四)遵守學術道德,恪守學術規范,無學術不端行為。
(五)學習成績優異,專業能力突出。學位課程單科成績不低于85分,非學位課單科成績不低于75分(一年級研究生除外)。
(六)科研能力或創新實踐能力突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理論類研究生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領域學術論文不少于2篇或出版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專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技能類研究生參加省級及以上專業展、演,或在本專業領域內相當于省級及省級以上組織的展、演,獲得優秀獎(含優秀獎)以上的名次。
2.獲得省級三等獎(含)以上專業比賽獎勵;
3.獲得校園文化藝術節一等獎以上;
4.主持省級以上科研創新項目并已結題。
第六條如在道德風尚、科學研究、學科專業比賽、創新成果、社會實踐、社會工作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為我院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請國家獎學金(以下榮譽或成果由校評審專家組認定)):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并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
2.在專業學習和科學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績。理論類研究生在國家級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領域研究論文1篇或出版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專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技能類研究生參加省部級以上重大展演獲得優異成績,研究生創作、參演的作品(集體項目應為第一主創人員)為學校贏得榮譽。
第七條上述五、六各項中要求的成果、獎勵及榮譽要求均為近兩年獲得。
第八條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參加并完成國家級、省部級、校級科研項目,獲得學校及各類競賽獎項等的學生。
上年度已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者,其申請成果不得作為再次申請時的成果使用。
被破格錄取的一年級研究生新生不參與當年次評選。
第三章評審組織與名額分配
第九條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成員由學院黨政主管領導、研究生處(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務處、紀檢監察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其職責為: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和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起草實施細則、名額分配方案,匯總、審核上報材料,統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本單位院長、書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和副書記、研究生導師、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教務秘書、研究生代表組成,其職責為:負責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組織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報、審核及初評等工作。
第十一條學院原則上根據教育部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與學院在校研究生人數的比例,下達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并適當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申請。
第十三條我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在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監督下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確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研究生。
第十四條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培養單位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初評結果公示無異議后,提交研究生處,由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專家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初評結果公示期間向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各單位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校審議結果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研究生處(學院)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訴。
第五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學校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研究生凡在獎學金評比過程中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規范(造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取消當事人在校期間各類獎勵評獎資格,已獲國家獎學金將停止發放并追回已發放獎學金,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相關文件要求,我校研究生處(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申請條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研究生處(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藝術學院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廣西財政廳、教育廳、物價局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桂財教〔2014〕78號)以及《關于印發廣西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教〔2014〕131號)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普通高等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共同出資設立,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擔。
第二章資助對象與資助標準
第四條受資助者為我院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事檔案轉入我院且已完成當學年注冊手續的全日制在校碩士研究生。如受資助者的人事檔案未轉入我院,須由其檔案所在單位提供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財政廳會同教育廳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第三章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按10個月(每學期發放5個月)通過銀行直接轉入學生個人銀行卡,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不得用于直接抵頂學生應繳納的學費。
第七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前由研究生處(學院)組織各培養單位收集受助學生銀行卡資料,造冊登記并由學生本人簽字確認。學校按月通過銀行發放國家助學金后,只需附上經辦銀行提供的發放清單,受助學生不再進行簽領。
第八條研究生處(學院)、財務處、學生資助中心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進行日常管理。每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名單經研究生處(學院)審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后,交由財務處統一發放。
第九條研究生學院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檔案,將受助學生銀行卡造冊登記表、助學金材料、年度發放匯總表等資料整理造冊,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條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從批準之日的下個月開始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從批準之日的當月再行發放。
因違法違紀等原因被取消學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學籍之日的當月起開始停止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各部門要完善學生資助檔案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研究生處(學院)、財務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藝術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1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物價局關于完善我區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實施意見》(桂財教〔2014〕78號)以及《關于印發廣西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教〔2014〕132號)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自治區財政及學校共同設立,由學校負責組織實施。學校按規定統籌利用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
第二章參評對象、比例和評分標準
第三條參評對象為我院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2014年秋季后入學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第四條申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品學兼優,遵守學術道德,恪守學術規范;
2.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3.如期完成規定學年的課程,無考試不及格、補考情況;
4.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已完成當學期的注冊手續;
5.無任何違法亂紀行為。
第五條等級及金額
(一)一年級研究生:按照在校研究生人數的100%比例給予獎勵,獎勵金額3000元/人。
(二)二、三年級研究生: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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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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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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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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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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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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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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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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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三等
|
50%
|
3000
|
第六條評分標準(適用于二、三年級)
1.課程成績(占比45%)
外語考試通過;在所評定學年中每門課成績均需在80分(含80分)以上,并以所評定學年的所有課程的平均分作為其課程成績的最終得分;
2.科研、展演(占比45%)
(1)科研成果:所評定學年中每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一篇,或被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收錄者加15分;在自治區級學術期刊每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一篇者加10分;獲得自治區研究生創新計劃項目并在評定學年結項者加10分;
(2)創作、表演:獲全國重要創作、展演比賽一、二、三等獎項者分別加15、10、8分;獲得自治區級創作、展演比賽一、二、三等獎項者分別加8、6、4分;獎項級別由校獎學金評定委員會認定。
論文以公開發表的期刊的層次,展演以獲獎的最高級別為依據進行加分,不得重復加分;科研、展演的加分值最高為45分,超出部分不再使用。
3.社會實踐(占比10%)
積極參加學校教學、科研、創作活動的加2分;參加校級研究生社團工作并做出相應貢獻的加2分;參加具有影響力的志愿者活動并得到認可者加2分;獲得自治區級榮譽表彰的加4分。
第七條研究生在學制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但其研究成果不可重復使用,每人每年只可評一個等級。
第八條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各類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四章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九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以學年為評定單位按照本人申請、培養單位評議推薦、研究生處(學院)審核、學院獎學金評定領導小組審定的程序評定。
第十條學院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成員由學院黨政主管領導、研究生處(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務處、紀檢監察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其職責為: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和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對各培養單位提交的初評結果進行審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負責組織評選,擬定名額分配方案,匯總、審核上報材料,統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一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其職責為:負責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細則,組織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報、審核及初評等工作。
第十二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經本單位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推薦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單位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培養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通過銀行一次性轉入獲獎學生個人銀行卡,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不用于直接抵頂學生應繳納的學費。同時,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發放前由研究生處(學院)組織各培養單位收集獲獎學生銀行卡資料,造冊登記并由學生本人簽字確認。財務處通過銀行發放學業獎學金后,只需附上經辦銀行提供的發放清單,獲獎學生不再進行簽領。
第十七條研究生處建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檔案,將研究生申請材料、相關證明材料、評審及公示材料、資金發放材料等資料整理造冊,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八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我校研究生處(學院)、財務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進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研究生處(學院)、財務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學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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