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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東華大學 2011-04-03 相關院校:東華大學
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2011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教學司【2010】27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1年全國研究生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2011】3號文件),切實做好我校2011年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
第一條 指導思想
1、堅持科學選拔。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采用多樣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確保生源質量。
2、堅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3、堅持全面考查,突出重點。在對考生德智體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礎上,突出對專業素質、實踐能力以及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
4、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規定。嚴肅招生紀律,加強自律,維護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譽和研究生招生考試制度的公信力。
第二條 組織形式
1、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校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制訂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辦法,負責、指導全校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
2、各學院成立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領導擔任組長。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要加強對本學院復試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管理。根據學校復試工作的相關文件,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復試方案、內容、程序和評分標準等。
3、各學院按學科(領域)組建復試專家小組,復試專家小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專業學位的復試專家小組應有一定比例的企業導師參與。復試專家小組成員應由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高、公道正派的副高級專技職務以上人員擔任,組長由學術帶頭人擔任。對招生人數較多的學科或學科面較寬的學科(領域),可組織若干復試專家小組。復試專家小組具體組織實施復試工作,公正、公平、科學、合理地考核考生并評分。
4、學校成立復試工作巡視組。成員由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成員、紀委、研究生部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監督。
第三條 復試工作
復試是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源質量的基礎。國家在調整優化碩士研究生培養結構同時逐年增加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招生數量。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與學術型研究生屬同一層次的不同類型,根據教育部 “分類復試,分別進行,各有側重”的要求,在考生自主選擇攻讀學術型學位或專業學位后,各學院確定兩類參加復試的考生名單,分別進行復試。
一、復試人數確定
1、參加復試考生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見《東華大學2011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考生進入復試分數基本要求》。
2、實行差額復試,復試比例全校原則上控制在1:1.2左右。學校下達各學院擬錄取總規模數,各學科根據生源情況確定差額復試比例。
二、復試資格審查
各學院應指定專人負責考生的資格審查,所有參加復試的考生必須進行復試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不能參加復試。
資格審查包括審核考生的學歷證書、應屆本科畢業生的學生證(畢業證書入學時交驗)、身份證。
對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審核英語四級證書或成績單、已修大學本科六門課程成績單(原件)。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和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項目,完成服務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內可享受初試總分加10分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2009年以后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具有高等教育學歷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上述考生在復試時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復試內容、方式及要求
(一)復試內容和要求
1、專業筆試(計算機專業為上機操作):主要測試專業知識;形式可以為答題、畫圖、撰寫研究設計、實驗報告、上機等,考試時間為2小時(不含設計藝術學、藝術設計、工業設計工程專業(領域))。筆試科目及要求見《東華大學2011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和各學院公布的復試方案。
2、外語聽力:主要測試外語聽力,測試時間25分鐘,滿分為30分。
初試二外語種為日語、德語、法語等小語種的考生,復試時一律參加對應的外語聽力考試。
3、綜合面試:主要考核考生專業素質、能力和綜合素質、能力(可含實踐或實驗能力的考核)。每位考生的綜合面試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
(1)專業素質和能力
①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
②考核
對攻讀學術型學位研究生的考生:
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專業外語水平。
對攻讀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
出對其專業知識的應用和專業能力傾向的考查,加強對考生實踐經驗和科研動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時還應注重對考生興趣、愛好、特長及就業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③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2)綜合素質和能力
①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
②本學科(領域)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
社團活動、志愿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
③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作精神、創新意識、道德水準、人格特征等綜合素質;
④人文素養、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4、條件許可的學院,可單獨組織實踐(實驗)能力的考核,主要測試實驗和操作技能,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5、對同等學力的考生,應加強對本科主干課程和實驗技能的復試考查,須加試2門其報考學科的本科主干課程,且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每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滿分為100分。加試成績不計入總分,凡有一門課程低于60分者,不予錄取。考試結束后3天內,須通知考生加試成績,并將考卷和考試成績一并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備案。
6、復試結束后第2天應張榜公布未通過復試考生名單。
(二)推薦免試生和往年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考生,因已參加過復試,不再參加本次復試。
(三)對需進一步考查的考生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由學校組織專家組進行再次復試。
四、體檢要求
取得復試資格的考生均須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體檢。體檢要求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四條 復試成績、總成績
1、復試成績滿分為250分,其中外語聽力滿分為30分,專業筆試、綜合面試成績分值由各學院根據學科的復試方案確定。
2、總成績=初試成績+復試成績
第五條 調劑復試
1、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學科,可在相同或相近專業之間調劑生源。
調劑考生的初試成績須符合報考第一志愿專業和擬調入專業的復試分數線;考生初試科目須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初試科目中未設置數學的考生,調入初試科目設有數學的專業,需在復試中加試數學。
2、調入原則:首選本科畢業于985或211學校、優先考慮省市重點院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3、申請調劑全日制專業學位的考生可申請調入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學科專業領域。
4、調劑復試工作必須通過“全國碩士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未經調劑系統錄取的調劑考生一律不予承認。
4、報考工商管理(MBA)專業的考生不能調入其他專業。
5、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不得調劑。
6、調劑至外校考生的初試成績須符合教育部確定的復試分數線。
第六條 統考(聯考)線下生的復試
1、對初試成績略低于國家復試分數線,但專業成績相對名列前茅的少數考生或具有科研創新等特殊才能,且僅一項成績低于學校復試分數線5分之內的第一志愿考生,允許其提出申請破格參加復試。
2、破格由本人在規定時限(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遞交有關材料,經相關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初審通過后,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其復試資格。
3、破格審批優先考慮基礎學科、艱苦專業以及國家急需但生源相對不足的學科、專業;優先考慮本科畢業于985或211學校的全日制考生。
第七條 復試的監督與復議
1、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全權負責本學院的復試過程,解決復試錄取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的問題,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復試期間,應增強復試錄取工作透明度,堅決抵制不正之風,做到工作程序公開、錄取標準公開。
2、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學校的紀檢、監察處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學校巡視組到復試現場巡視,加強監管,以確保復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3、實行信息公布制度。復試基本分數線、復試工作辦法、復試結果等信息及時公布。
4、實行復議制度。保證投訴、申訴和監督渠道的暢通。對在規定時限(自公布復試成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受理的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或復試專家小組進行復議。
第八條 錄取
1、招生計劃
各學院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下達的招生規模。學術型招生規模可調整到專業學位專業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規模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使用。
2、錄取原則
各學院在確定錄取名單時,應確定考生錄取為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或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同時,按照學校學業獎學金評定辦法和獲獎比例,確定獲得獎學金的考生名單。
凡自主選擇攻讀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各專業按照總成績排序(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分列),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凡報考和自主選擇攻讀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含外校調劑考生)均屬于第一志愿,報考和自主選擇攻讀全日制專業學位的考生分別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復試后由學術型調入全日制專業學位的考生均屬于第二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復試中綜合面試平均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同等學力加試科目考試成績低于60分者不予錄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或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如教育部有新文件精神,按教育部新文件精神執行。
本辦法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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