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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現場確認 來源: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2018-11-01 相關院校: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一、歡迎報考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考生報考前,應仔細閱讀《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告》和《北京市2019年碩士研究生報考須知》(http://yz.chsi.com.cn/sswbgg),確認符合在京報考條件方可選擇我校為報考點。報考我校但選擇外地報考點考生,應按照當地具體規定進行現場確認,并到所選擇報考點參加考試。
二、現場確認時間、地點
時間:2018年11月8-1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地點: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清河小營校區)第一教學樓121房間三、現場確認須攜帶以下證件及證明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2)往屆生畢業證書原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校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持當學期已注冊的學生證。未按要求提供學生證、相關證明或學歷證書的考生不予確認,報名無效。
(3)未能通過學歷(學籍)網上校驗的考生,須提供學歷(學籍)認證報告,以供核驗。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證號碼導致的學歷(學籍)校驗未通過的考生,還須提供具有更改記錄的戶口本(簿)或公安機關開具的相關證明及復印件。
(4)在校碩士生報考者,必須提供研究生就讀學校培養辦允許報考的正式公函。
四、流程
流程說明
(1)驗身份證
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2)照相
憑報名號和本人二代身份證到“照相處”照相,并領取打印出來的帶照片的《報名信息登記表》一份。
(3)核對、簽名
認真核對《報名信息登記表》上的信息。
根據北京市研招辦文件規定,原則上考生不得修改報考信息。如確系填報的自然情況(如性別、民族、證件號碼、出生日期、考生來源等)有誤,考生須提交證明材料原件,在《報名信息登記表》上更改并簽名后,到“改錯處”改錯。
改錯后領取重新打印的《報名信息登記表》。確認信息真實、準確后,考生本人簽名。
(4)交表、交驗畢業證
將簽名后的表交到“交表處”,并交驗學生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出示當學期已注冊的學生證),工作人員驗收合格后,報名結束。
(5)未完成以上報名手續者,報名無效。現場確認結束后,未交費考生的報考信息無效。五、注意事項:
(1)現場確認期間,考試方式、報考單位、報考點、院系所、專業、研究方向和考試科目等信息一律不得修改。
(2)經現場確認后,考生保留好網上報名的用戶名、密碼和報名號等信息,并在2018年12
月14日至12月24日期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http://yz.chsi.com.cn)下載打印本人《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復試。初試時間2018年12月22日-23日。六、特別提示:
(1)現場確認時,請考生本人認真核對現場打印的確認信息表,現場確認結束后,考生報名信息在考試、復試及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擔。
(2)考生報名時填報虛假信息、現場確認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屬于作弊行為。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準予考試。
(3)在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停考的和往年作弊停考期限未滿的考生,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允許參加現場確認,請考生如實填寫往年考試違規情況。
(4)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
[2018]5號)規定:“考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否則錄取資格無效。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研究生招生與培養辦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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