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允(化名)的父母5年前離婚,她跟著母親生活,約定讀書和生活費用由父親承擔。去年8月,已在西安讀研的小允一紙訴狀將生父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讀研期間的費用及利息損失。
近日,寧波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宣判,支持了小允的訴求,其父須給付小允讀研2年的讀書和生活費共計2萬元。
女兒起訴討要撫育費
小允的父母于2010年3月離婚,當時她已18歲。在協議書上,父母約定:女兒由母親撫養成人,父親王某承擔女兒每年讀書費及生活費1萬元,直至女兒學業完成,每年年底前付清。
當年9月,小允考入西安某高校本科就讀。然而,父親給付教育和生活費用的承諾并沒有完全兌現。討要未果后,2013年5月,正讀大三的小允第一 次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撫養費25500元。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王某支付小允教育費、生活費25500元,每月月底前支付500元直至付 清。
2014年9月,小允考入母校研究生就讀,學制三年。由于母親無力承擔,小允希望父親能繼續給付其讀研期間的費用。這一點,沒有得到王某的應允。王某認為,撫養至學業完成一般是指高中,最多是大學讀完,讀研更不在此范圍了,不愿支付。
去年8月,小允再次走進法院,第二次起訴父親,要求其支付讀書費、生活費共20000元。小允認為,她就讀期間沒有經濟能力,大學本科讀完并不是學業已完成的標準線。既然父親在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已有承諾,就應該兌現。
仍在校就讀視作學業未完
王某對此并不認同,他在庭審中稱:法律并未強制要求父母在子女已就讀大學及以上學歷時,仍負撫養義務。“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她媽媽撫養成人,相應地,作為父親的義務也僅是承擔讀書費及生活費至其成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離婚協議書上關于承擔女兒讀書費、生活費至學業完成之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王某應按約履行。法 官認為,其女仍在校就讀,視作學業尚未完成。王某辯稱學業完成僅限大學本科,不包括就讀研究生期間的費用,與上述離婚協議的約定不符。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小允訴求,王某支付小允的讀書費及生活費合計2萬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在日前開庭審理的終審中,寧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已有約定應不折不扣履行
此案焦點,即在于協議中“學業完成”的節點。《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2條有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其中第二條即為“尚在校就讀的”。
浙江尚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壩認為,《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此案中,王某已在先前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給付女兒教育、生活費至“學業完成”。綜上,其女成年或者已經高中畢業,并不成為其拒絕給付費用的理由。“總而言之,類似子女主張撫育費主要考量的是合理原則,只要是合理的訴求,法院是會支持的。”李壩解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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