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適應創新型國家建設需要,完善我國工程技術人才培養體系,設置工程博士專業學位。
二、工程博士專業學位英文名稱為“Doctor of Engineering”,英文縮寫為D.Eng。
三、工程博士專業學位獲得者應具有相關工程技術領域堅實寬廣的理論基礎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備解決復雜工程技術問題、進行工程技術創新以及規劃和組織實施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能力;在推動產業發展和工程技術進步方面作出創造性成果。
四、工程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由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與企業聯合培養。工程博士專業學位由高等學校授予。
五、工程博士專業學位的招生對象,一般應已獲得碩士學位,并具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理論基礎和較強的工程實踐能力。
六、工程博士專業學位課程體系應根據培養對象的特點和培養目標要求設計。實行多學科交叉培養和導師團隊聯合指導。
七、工程博士的學位論文工作應與解決重大工程技術問題、實現企業技術進步和推動產業升級緊密結合,學位論文能反映學位申請者的貢獻及創造性成果。
八、工程博士專業學位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
九、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成立全國工程博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對工程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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