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斷分析(20)
1.民事訴訟正當當事人一定具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
2.當事人為調解或和解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無論調解協議是否達成,都可能作為今后對其不利的證據。
3.贍養費糾紛,判決發生效力后,發生新的情況,當事人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4.合議庭評議案件,按照多數人意見;不同意見,不寫在評議筆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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