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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考研法律碩士(法學)大綱已公布,與2016比較,變化如下:
科目 | 2016年 | 2017年 | 變化情況分析 | ||
章節 | 知識點 | 章節 | 知識點 | ||
刑法 | 第一章 緒論 | 第一節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務 四.刑法與刑法學的意義 | 第一章 緒論 | 第一節 二.刑法的任務和機能 刪除此考點 | 本章變化不大 1.刪除刑法的目的和刑法與刑法學的意義,增加刑法的機能,此處考查題型為選擇和簡答。 |
第二章 犯罪概念 | 第一節 二.我國刑法中的犯罪定義: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的犯罪定義及其意義 | 第二章 犯罪概念 | 第一節 二.我國刑法中的犯罪定義: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的犯罪定義及其意義,“但書”的意義 | 本章變化不大 1.增加“但書”的意義 | |
第三章 犯罪構成 | 第一節 一.犯罪構成的概念:犯罪構成與犯罪的聯系和區別 | 第三章 犯罪構成 | 第一節 一.犯罪構成的概念: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聯系和區別 | 本章變化較大 1.將犯罪改成犯罪概念; 2.犯罪客觀方面概述的具體內容刪除 3.刑法中因果關系的集中主要學說刪除 4.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的法律意義刪除 5.將刑事責任年齡的四分法變更為法律規定 6.增加其他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7.刪除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的確認考點 8.增加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 |
第三節 一.犯罪客觀方面概述 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犯罪客觀方面的意義 四.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刑法中因果關系的幾種主要學說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 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的法律意義 | 第三節 二.犯罪客觀方面概述 四.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 | ||||
第四節 二.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四分法規定,即:不滿14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為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司法解釋中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三.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的確認;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五.單位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的概念、要件、處罰。 | 第四節 二.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中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三.刑事責任能力和其他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刑事責任問題;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五.單位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的概念、要件、處罰;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 ||||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 第二節 二.犯罪既遂的形態 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的定義及其特征。 三.對既遂犯的處罰 對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 第二節 二.犯罪既遂的形態 三.對既遂犯的處罰 | 本章變化不大,集中在刪除考點中具體內容的規定 1.刪除犯罪既遂形態的具體內容考點 2.刪除對既遂犯的處罰具體內容的規定考點 3.刪除對預備犯的處罰的具體內容考點 4.刪除對未遂犯的處罰具體內容的考點 5.刪除犯罪中止分類的具體內容考點 6.刪除對中止犯的處罰的具體內容的考點 | |
第三節 三.對預備犯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處罰原則。 第四節 三.對未遂犯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的處罰原則。 | 第三節 三.對預備犯的處罰 第四節 三.對未遂犯的處罰 | ||||
第五節 二.犯罪中止的分類 預備階段的中止和實行階段的中止。 三.對中止犯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的處罰原則。 | 第五節 二.犯罪中止的分類 三.對中止犯的處罰 | ||||
第六章 共同犯罪 | 第一節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特征 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 第一節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特征 | 本章不大 1.刪除共同犯罪的構成特征的具體內容考點 2.刪除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下具體內容的規定 3.刪除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下具體內容的規定 4.刪除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具體內容的考點 5.刪除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具體內容的規定 6.增加共同犯罪與犯罪的停止形態的具體內容: 共同犯罪與犯罪預備、未遂;共同犯罪與犯罪中止 | ||
第二節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必要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三.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 簡單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復雜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特殊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二節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三.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 ||||
第三節 五、共同犯罪與犯罪的停止形態 | 第三節 五、共同犯罪與犯罪的停止形態 共同犯罪與犯罪預備、未遂;共同犯罪與犯罪中止 | ||||
第九章 刑法概述 | 第一節 一、刑罰的概念 二、刑罰的特征 三、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區別 第二節 一、刑罰功能的概念 二、刑罰的基本功能 刑罰對犯罪人的功能;刑罰對被害人的功能;刑罰對社會的功能。 第三節 一、刑罰目的的概念 二、刑罰報應的觀念 三、預防犯罪的目的 特殊預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內容;一般預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內容;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關系。 第十章我國刑罰的種類和體系 第一節刑罰種類概述 一、刑罰的種類 二、學理分類 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 三、刑法中的分類 主刑;附加刑。 第二節主刑 一、管制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的執行。 二、拘役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的執行。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的執行。 四、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無期徒刑的執行。 五、死刑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死刑的適用;死刑的限制;死刑的執行方法。 第三節附加刑 一、罰金 罰金的概念;罰金的適用方式;罰金數額的確定;罰金刑的執行。 二、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范圍與適用對象;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三、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的概念;沒收財產的適用方式;沒收財產的范圍;沒收財產的執行。 四、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的概念;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 | 第一節 一、刑罰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罰的目的 刑罰目的的概念;刑法報應的觀念;預防犯罪的目的;特殊預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內容;一般預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內容;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關系 第二節 一、刑罰種類概述 二、我國刑罰體系的特點 三、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的執 行和禁止令;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的執行;無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的概念和特征;死刑的適用;死刑的限制;死刑的執行方法。 四、附加刑 罰金的概念;罰金的適用方 式;罰金數額的確定;罰金刑的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范圍與適用對象;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沒收財產的概念;沒收財產的適用方式;沒收財產的范圍;沒收財產的執行;驅逐出境的概念;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 | 本章結構變化大,具體內容變化不大。 1.將原來第九章和第十章合并成一章。 2.內容層面刪除刑罰的學理分類 3.增加禁止令的規定 | ||
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沒有逃稅罪 | 第十六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增加逃稅罪 | 本章調整了1個知識點。增加了逃稅罪。 | |
第十八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 第十七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變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增加猥褻兒童罪 | 本章變化2點: 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變成強制侮辱婦女罪; 2.增加猥褻兒童罪 | |
第二十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第十九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增加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增加組織考試舞弊罪 增加代替考試罪 增加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增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增加虛假訴訟罪 增加擾亂法庭秩序罪 增加污染環境罪 刪除嫖宿幼女罪 | 本章變化較大,增加罪名較多。 1.增加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2.增加組織考試舞弊罪 3.增加代替考試罪 4.增加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5.增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6.增加虛假訴訟罪 7.增加擾亂法庭秩序罪 8.增加污染環境罪 刪除嫖宿幼女罪 | ||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 刪除此章節 | 本章被全部刪除 | |||
第二十四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 刪除此章 | 本章被全部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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