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發展,經濟運行,法治必須跟隨經濟的步伐,否則勢必束縛國家的發展。基于此,法治國家的建立近年被不斷的提及,必將推動法學作出調整。2017年法碩考試大綱就體現這一變化,整體章節從21章變動為20章。銜接上次6-10章,具體變動如下:
2017年考試大綱中第十一章為用益物權,在2016年考試大綱中屬于第十三章,用益物權在整體內容沒有作出調整,只是調整了它在民法章節中的順位。不過“重者恒重”是我們民法考試的特點,用益物權在2017年法碩考試民法部分仍屬于重點章節。重點知識點除了新增部分,還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役權。新考點必背,老考點依舊重點。
原屬于第十四章的擔保物權,在2017年考試大綱民法部分被放置在了第十二章,順位進行調整的同時,內容也進行了變動,增加了擔保物權的消滅與抵押權的順位兩個知識點。本章屬于民法考試中的重點,重點依舊抵押權、質權以及留置權,抵押權中的抵押權順位屬于新增考點的同時也是重點,根據新增考點必考的規律,抵押權的順位在今年更為重要,一定要熟練掌握。
原先在2016年考試大綱中第十五章占有,在2017年考試大綱中變動為第十三章,內容做了微調,刪除了占有的效力部分,重點仍是占有的分類。
2017年考試大綱知識產權部分也做了調整,將原2016年考試大綱中第十九章知識產權變動為第十四章。形式微調的同時內容也做了較大的變化,增加了知識產權的范圍以及注冊商標無效申請、宣告,著重明確了法定許可的適用,定要區分法定許可與合理適用的區別,同時刪除了知識產權轉讓和知識產權的作用。
2016年考試大綱中第十六章債權概述變動為2017年考試大綱中變動為第十五章,內容沒有太多變化,增加了債的內容部分,對于本章我們在掌握新知識點的同時,重點掌握債的分類、債的主體變更、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部分即可。
從第一章至第十五章的變動中可知,民法的考試已經越來越貼近生活,遠離我們生活的法律將不再是考試的重點,大家務必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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