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2017年接收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復試工作辦法
一、總則
復試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源質量的關鍵環節。為進一步規范我校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招生復試工作,促進學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質量,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學〔2006〕1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辦法的通知》(教學廳〔2014〕5號)和《教育部關于做好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的精神和要求,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推免生復試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堅持科學選拔,采用多樣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確保生源質量。
第二條參加推免生復試的考生必須是經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生工作資格)選拔并確認資格的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
第三條參加推免生復試的考生人數原則上應為該學科當年推免生招生名額的130%,實行差額復試。如某些學科符合條件的考生人數較少或成績偏低,為保證質量,參加推免生復試的人數可適當調整比例。
第四條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下,各學科專業一般只能接收同一學科門類相同或相近專業、或不同學科門類相關或相近專業的推免生。所有擬錄取的推免生都必須參加復試,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
第五條我校接收推免生的專業(領域)及人數見當年公布的海南大學接收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專業目錄。
二、復試組織管理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推免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院系成立推免生復試工作小組,招生復試工作要求集體議事和集體決策。
第七條學校推免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推免生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成員由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學院負責研究生教育的領導組成。
第八條各學院(中心)應按學科或學科門類成立推免生復試工作小組。成員應包括相關專業的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干、研究生指導教師等;復試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本單位復試工作的具體方案,并指導復試小組進行相應的復試考核工作。
第九條復試小組一般應由5~7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組成,其中組長1人,另須配備1名記錄員。復試小組成員在評分前應召開復試小組會議,明確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規范其工作行為。復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
三、復試
第十條推免生通過“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推免服務系統”,網址:http://yz.chsi.com.cn/tm,開通時間9月28日)報考我校相關專業,各二級學院通過“推免服務系統”對報考我校的考生進行審核,并通過該系統給符合條件的考生發復試通知。
第十一條復試內容包括專業知識、綜合素質及英語水平三個方面。其中專業知識主要考察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對本學科、專業發展動態的了解和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綜合素質是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質、本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和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等方面的經歷、個性心理特征、誠信狀況、意志品質等。英語水平主要考察學生應用語言的能力。
第十二條復試的具體方式由各二級學院自主確定,復試成績為百分制,復試內容分值分配及計算方法由二級學院自主制定。
第十三條復試定于10月17日前完成,具體復試時間和地點由學院自定。二級學院制定復試安排及復試工作實施細則,及時公布并通知考生。
(1)復試開始前應先審核考生的相關信息、有效身份證等相關材料,以防冒名頂替。
(2)收取考生申請材料:
a.學生證、身份證復印件(1份);
b.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公章的本科成績單(原件1份);
c.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或錄用通知書)、科研成果、獲獎證書等(復印件1份);
d.其它能證明申請者能力的材料(復印件1份)
(3)每位考生的綜合面試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
(4)面試情況要有記錄,綜合面試結束后應認真填寫《海南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記錄表》(見附件),并當場給出評語和分數。
(5)考生須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具體體檢時間由學院和校醫院商定并通知考生。
四、錄取
第十四條各學院推免生復試工作小組根據學校推免生招生計劃、推免生總成績排名確定擬錄取名單,10月19日前將《海南大學2017推免生復試成績及擬錄取名單匯總表》報送研究生處審核(電子版發送到yjs66251735@163.com),審核通過后通知學院通過“推免服務系統”給考生發待錄取通知,并由學校統一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提請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按要求報相關部門審批。
五、其他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不予錄取
(1)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推薦免試條件;
(2)身體及政治思想道德狀況等不符合錄取要求的;
(3)復試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對復試不合格、決定不予錄取的考生,各單位應第一時間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七條所有參加復試及錄取工作的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地執行教育部有關碩士生招生錄取工作的各項規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試題和故意提高或壓低考分的行為。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對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單位和當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學校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督。
海南大學研究生處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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