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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2考研報名現場確認須知已公布,詳情如下:
關于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網報確認相關事宜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
網上報名現場確認程序
我所于11月10日至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在三層324室為考生辦理現場確認的有關手續,報考點選報我所的考生均須于11月10日-14日到我所進行現場確認網報信息。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學歷證書和網上報名編號,由工作人員核對后,考生確認本人網報信息、采集考生本人圖像信息。自考本科生和網絡教育本科生還須憑已經取得的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辦理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手續。
具體步驟如下:
1、查驗考生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軍官證、文職干部證、軍校學員證),學歷證書、學生證(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供學生證)。未按要求提供學生證和學歷證書的考生不予確認,報名無效。
2、證件檢查無誤后,根據考生提供的“報名號”,檢索考生報名信息。
3、“已交費”考生直接進行照相、確認報名信息;“未交費”考生現場補交報考費、添加“已交費”標記,“交費成功”后,再照相、確認報名信息。
4、打印“報名情況登記表”、考生簽字確認后交回。
提示:考生保留好網上報名的用戶名、密碼和報名號等信息,并在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1月6日期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下載打印本人《準考證》。
現場確認中學歷認證的有關規定
1、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同等學力報考。
2、遠程教育(含網絡學院)畢業生學歷認定:根據教育部要求,遠程教育(含網絡學院)畢業生,不論當年以何種方式入學,報名現場確認時必須提供本人本科或專科畢業證書原件。
3、通過國家自學考試的考生,現場確認時必須提供本科或專科畢業證書原件,否則不予確認。
4、中共中央黨校學歷的認定:現場確認時只認可其頒發的研究生或成人教育學歷證書(或在校成人教育學生證),不承認其函授或其他結業、畢業證書。
5、關于在校碩士生報考資格的確認:考生須提供在讀招生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同意其報考碩士生的證明,否則不予確認。
6、關于非應屆本科在校生(大學三年級或以下考生)報考資格的確認:此類考生所在普通高校應為實行學分制的學校。要求提供所在學校同意報考的函并加蓋學校公章、學校實行學分制的辦法,以及學生按學分制要求已完成的課程和成績證明等材料,方可準許其參加考試。被錄取后,如入學報到時不能提供畢業證書等材料原件,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注意事項
現場確認期間,原則上不為考生修改報考信息。如確系考生填報的自然情況(如性別、民族、證件號碼、出生日期、考生來源等)有誤,本人提出修改的,需提交由考生本人簽字的書面申請,經認真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留取復印件后方可更正。但考試方式、報考單位、專業、院系所、研究方向和考試科目等信息一律不得修改。
考風考紀教育公告
一、考生樹立誠信考試觀念,遵守本人簽署的誠信考試承諾書,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
二、考生認真閱讀〈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中第五至十二條: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三、考生不要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以免上當受騙。
四、考生不要尋求“槍手”替考,也不要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考,違者將受到嚴厲查處。
五、考生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考生的人事檔案,當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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