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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學報考點2012年考研報名現場確認須知已公布,詳情如下:
2012年研究生報名南京理工大學考點現場確認公告
各位考生:
歡迎報考2012年碩士研究生!現將報名工作現場確認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報考點接收現場確認考生范圍
網上報名時選擇南京理工大學報考點的報考南京理工大學、南京農業大學、南京體育學院考生。
報考以上三校單獨考試、工商管理碩士(MBA)、公共管理碩士(MPA)、旅游管理碩士和工程管理碩士的考生須在南京理工大學報考點報名和現場確認信息。
二、現場確認地點
南京理工大學化工學院一樓大廳(校內一號路)
三、現場確認時間
11月10日-14日 8:30-17:00
南京理工大學應屆生10日-11日現場確認
四、考生須攜帶以下材料進行現場確認:
1) 考生有效身份證件
2) 應屆畢業生出示學生證;非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和非成人高校應屆畢業生須出示畢業證書
3) 報名費
4)網上報名編號
特別提醒:
準考證由考生在2011年12月25日-2012年1月9日登陸中國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
經考生本人確認的報名信息此后一律不作修改,由于報名信息有誤而導致考生不能參加考試或不能被錄取,責任由考生自己承擔。
報考碩士研究生現場確認程序
1、驗證繳費:
憑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或學生證及網上報名編號(3204*****后五位)到確認現場“繳費處”,核驗證件、繳納報名費(全國統考、聯考、單獨考試120元/人,推薦免試60元/人),領取發票。
2、拍照領表:
經繳費確認后,憑本人身份證及繳費收據到 “拍照處”拍照,領取打印的《報名信息簡表》。
3、簽字確認:
認真閱讀《報名信息簡表》及《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正反面),若信息無誤,在《報名信息簡表》及《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上本人姓名,確認信息;若信息有誤,應立即在《報名信息簡表》上予以更正(按教育部規定:報考單位、院系、專業、研究方向、考試科目、考試方式、專項計劃不能更改),并將改正后的《報名信息簡表》交回 “信息修改處”,信息修改后,重新打印《報名信息簡表》,確認無誤后,簽字認可。
4、交登記表:
到 “交表處”交《報名信息簡表》,完成報名手續(不交《報名信息簡表》者報名無效)。
江蘇省報考點設置
2012年江蘇省碩士研究生22個報考點設置如下(報考點名稱后為考生所要報考的招生單位范圍):
3201 南京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
3202 東南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
320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
3204 南京理工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南京農業大學、南京體育學院;
3205 南京工業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江蘇省內南京市以外的招生單位(不含蘇州大學)、南京市內部分非報考點單位(南京中醫藥大學、南京財經大學、科研院所、中共江蘇省委黨校);
3206 河海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南京藝術學院;
3207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
3208 南京師范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
3209 南京林業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蘇州大學、南京郵電大學、南京醫科大學、中國藥科大學;
3211 南京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報考點:報考全國地方招生單位(不含江蘇)、報考全國(含江蘇)軍隊系統招生單位;
3212 江蘇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全國;
3213 揚州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全國;
3214 蘇州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報考點:報考全國;
3215 無錫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報考點:報考全國;
3216 常州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全國;
3217 中國礦業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江蘇省外單位;
3218 徐州師范大學報考點:報考該校、江蘇省內單位(不含中國礦業大學);
3219 淮安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報考點:報考全國;
3220 鹽城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報考點:報考全國;
3221 連云港高校招生辦公室報考點:報考全國;
3222 南通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報考點:報考全國。
3223 泰州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報考點:報考全國。
2012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考生誠信考試公告
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選拔高層次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手段,其試題在啟封和使用完畢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公平公正的考試競爭環境,良好的考風考紀氛圍,試題的安全保密直接關系到國家考試公信力和新生入學質量,涉及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影響著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涉及國家秘密的重要活動,主辦單位可以制定專項保密方案并組織實施”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現對我省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考生誠信考試公告如下:
一、熱忱歡迎廣大考生參加國家高層次專門人才選拔考試。請考生憑《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持“軍官證”和“文職干部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生應嚴格遵守《考場規則》,認真履行本人簽署的《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相關承諾,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爭當誠信公民。
二、考生入場時只能攜帶考試規定的必須物品,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如誤帶上述物品,請在入場前存放在禁帶物品擺放處;如帶入考場,不論是否有意,一律視為違紀;如使用上述物品,一律視為違規。
三、第一科開考前30分鐘,其他科目開考前2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監考人員將使用金屬探測器檢查違規物品,考生必須無條件協助和配合接受檢查。為節省考生寶貴的時間,提高檢查效率,考生著裝應盡量不穿戴配有金屬物件的衣帽鞋襪。考試過程中,我省各考點還將使用其他探測儀器,監測使用無線通訊工具等違規行為。每科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四、對考生違反考試紀律和規定的行為,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予以處理。作弊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并將處理結果通報作弊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紀檢監察和人事部門;同時,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供高等學校、用人單位查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者,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報考碩士研究生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我是參加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的考生,我已認真閱讀 《2012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章》 、《考場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等有關報考規定,為維護此次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平性,確保考試的順利進行,鄭重承諾以下事項:
1.保證報名時所提交的報考信息和證件真實、準確。經本人確認的報名信息此后不作修改,如因信息有誤,導致不能參加考試或不能被錄取,由本人承擔一切后果。
2.自覺服從考試組織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接受監考人員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3.保證不將書刊、報紙、稿紙、資料、無線通訊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小靈通、耳機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等違規物品帶入考場。
4.保證在考試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研究生招生考試法規、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如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自愿服從監考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所作出的處罰決定,接受處罰。
考生簽名
2011年11月 日
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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