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法碩考研中不可避免的一個知識點,幾乎每年都會考到,雖然如此還是很多考生掌握的不是很好。對此,幫助大家來掌握訴訟實效的問題,在考試中遇到訴訟時效的問題能夠做好,不會失分。
訴訟時效案例的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面的案例。包括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中止、中斷和延長等方面的問題;另一種是有關特殊訴訟時效方面的案例。
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甲向乙供應一套設備并負責送貨、安裝,貨款總額300萬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將 設備運抵乙方,設備安裝后,調試運轉正常。乙公司即付貨款280萬元,雙方同意剩余20萬元待設備運轉3個月后如果沒有質量問題時再行支付。3個月后,乙 未向甲提出質量問題,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萬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設備有無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再等3個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遲到1991年2 月10日前結清全部貨款及遲延利息。乙未答復。此后3年內,雙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時發現乙公司尚欠其20萬元設備款,遂派 人到乙公司追討,經雙方協商,于1994年5月30日達成書面協議,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貨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 款。
甲公司遂起訴于法院。問:
①甲乙于1990年7月10日所簽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應截止于何時?
②設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發現設備有質量問題,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③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訴訟時效已過,乙公司有權拒付余款20萬元,這種意見是否對?為什么?
④如何看待甲乙雙方于1994年5月30日達成的協議?
分析方法:對于普通訴訟時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確定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時間,一般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開始計算;第二步要 看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如果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年不行使權利的,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如果發生了可以中止、中斷或 延長的法定事由的,則應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應當注意的是,訴訟時效為1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也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有關規定。上述案例中,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時間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為2年,截止時間應為1993年1月10 日。本案的訴訟時效在甲提起訴訟時已經超過,但是,作為權利人甲,喪失的僅僅是程度上的訴權,實體上的權利并不因此消滅,甲仍然有權要求乙清償債權,乙也 有義務清償。雙方在訴訟時效之外的時間內達成還款協議,應視為是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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