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考研作弊再次引發人們關注。在2012年至2017年的全國研究生考試中,均出現過有人向考場內考生通過無線電傳遞答案、考前直接提供答案等情況。甚至在2017年,考研答案考前已被預售。相關涉案人員分別被判非法出售答案罪和非法提供答案罪。而判決書顯示,多名被告人來自培訓機構,甚至包括著名的考研培訓機構。
作為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無疑規格極高、要求極嚴、保密性極強。但即便如此,仍然未能杜絕作弊現象。如此重要的考試竟然能夠泄題,如此嚴格的監考竟然還能作弊,種種怪相亂象不禁令人咋舌。
不同于以前的“獨狼式作弊”,近年來,考研作弊越來越有組織,逐漸產業化、規模化,甚至形成“作弊產業鏈”,提供所謂“一條龍服務”。社會需求催生出一個“考試經濟”,許多培訓機構以為考生提供輔導,猜題押題等來謀利,這些都是合法的,也都可以理解。但有的培訓機構被利欲沖昏頭腦,為一己之私而破壞考試公平。他們千方百計幫助考生作弊,竊題、替考、小抄、高科技等無所不用其極。
相較于個人作弊,有組織的作弊危害更大。有組織的作弊往往會將答案提供給大批量考生,這對考試公平破壞極大。如據媒體報道,文都考研一次就給QQ群里的864名考生提供英語答案,如此大量的考生集體作弊,令人震驚。作弊機構通過各種途徑打廣告,會誘導眾多心志不堅考生作弊,進一步敗壞考試環境。而如果考生作弊成功,會起到“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果,形成惡性循環,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作弊既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1條對國家考試中的作弊問題有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盡管法律已對作弊有明確規定,但在現實中,法律執行有一定困難。抓不住現行、難形成證據鏈是法律執行上的主要問題。正如湖北省公安廳網監總隊一級警長劉長久所說,“考試作弊被發現的幾率低,如果考生不承認作弊,公安機關不能抓住現行,事后很難形成完整的犯罪證據鏈條。”而法律執行上的難度,再加上巨額的利益,令作弊組織心存僥幸組織作弊。作弊組織大發不義之財的背后,則是社會公平的不斷喪失。
整治作弊,既要對考生進行道德法律上的約束,更要提高作弊組織的違法成本,從源頭上掐滅作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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