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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同等學力法學綜合考試大綱(第五版)終于和大家見面了,考試大綱變化調整很大,老師第一時間為大家整理了考試大綱調整內容,以第四版考綱及第五版新考綱的對比,幫助考生復習。在此提醒廣大考生,一定要注意考試大綱變化部分,往往考試大綱增加及修改的內容會受到出題者的青睞。
2012年同等學力法學綜合考試大綱(第五版)大綱變化內容如下:
同等學力考試內容包含刑法、憲法、法制史、法理學及民法五個部分,我們僅從考試大綱(非復習指南中涵蓋的詳細內容)內容進行對比,從大綱的目錄中來看,其中法理學及大綱變化不大;法制史內容上好后略微修訂;憲法及民法變化較大,分別從標題和內容上做了修訂,其中刑法中一罪與數罪的修訂變化較大,并且在刑法中的各種罪的分類變化也較大,重點講授的犯罪的章節內容增加,如瀆職罪由原來的36種修訂為37種;貪污受賄罪包含12種罪名修訂為為13種。在重點講授的犯罪中增加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一罪;民法中增加了第二十五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這一章節;第二十六章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修訂內容較多,另外訴訟時效由第四版大綱的第二十五章調整為第五版大綱的第七章,在考試要求上也有部分內容修改。
本次大綱修訂內容較多,出版時間較晚,并且本書非常厚重,在短短的兩個月內準備考試,還是需要大家在剩下的時間中抓緊時間進行復習,希望我們的總結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2同等學力法學綜合考試新舊大綱對比變化 | ||||
考試部分 | 考試內容(章節) | 考試內容(以新大綱標題命名) | 第四版 | 第五版 |
刑法 | 第一章 刑法概述 | 第三節刑法的根據、任務和機能 | 第三節 刑法的根據和任務 二、刑法的任務 刑法的任務是乘法犯罪與保護人民的統一,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的統一。 |
第三節 刑法的根據、任務和機能 二、刑法的任務和機能 刑法的四項任務和三種機能 |
第四章 犯罪與刑事責任 | 第二節 犯罪構成 三、犯罪構成的分類 標準的犯罪構成與派生的犯罪構成 |
三、犯罪構成的分類 普通的犯罪構成與派生的犯罪構成 |
三、犯罪構成的分類 標準的犯罪構成與派生的犯罪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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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客體 | 第二節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 | 二、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 二、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系與區別 | |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觀方面 | 第二節 危害行為 |
三、 不作為 不作為的含義。不作為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條件。不作為特定義務來源。 |
三、 不作為 不作為的含義。不作為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條件。不作為特定義務來源。刑法理論對不作為犯罪的區分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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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
刪除:四、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 七、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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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十一章 一罪與數罪 | 第十一章 罪數形態 | 第十一章 一罪與數罪 | |
第一節 一罪與數罪概述 | 第一節 罪數判斷標準 刑法學理論關于罪數判斷標準的幾種觀點。犯罪構成標準說的內容和含義。 |
第一節 一罪與數罪概述 一、一罪與數罪的概念 二、罪數判斷標準 三、異種數罪與同種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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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 | 第二節 一罪的類型 | 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 | ||
第三節 數罪的類型 | 異種數罪和同種數罪。并罰的數罪和非并罰的數罪。判決宣告以前的數罪和刑罰執行期間的數罪。 | 異種數罪和同種數罪調整至第一節,其余內容刪除,新考綱無第三節。 | ||
第十五章 刑罰裁量 | 第一節 刑罰裁量概述 |
三、量刑情節的概念和類型 量刑情節的概念。區分量刑情節類型的標準。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從寬情節與從寬情節。應當型情節與可以型情節。單功能情節與多功能情節。 四、量刑情節的適用規則 從輕處罰情節、從重處罰情節、減輕處罰情節和免除處罰情節的適用規則。 |
三、量刑情節 量刑情節的概念。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法定量刑情節的適用規則。 | |
第二節 刑罰裁量制度 |
二、自首 自首的概念、種類、成立條件和刑事責任。 三、立功 立功的概念、種類。一般立功的表現形式和法律后果。 重大立功的表現形式和法律后果。 五、緩刑 緩刑的概念、種類和特征。一般緩刑的概念、適用條件、考驗期限和法律后果。緩刑的撤銷條件及撤銷的后果。一般緩刑犯應當遵守的規定。戰時緩刑的概念、適用條件和法律后果。 |
二、自首 自首的概念、種類、成立條件和刑事責任。對坦白者從寬處罰的規定。 三、立功 立功的概念、種類。立功的法律后果。 五、緩刑 緩刑的概念、種類和特征。一般緩刑的概念、適用條件、考驗期限、緩刑犯應當遵守的規定、緩刑考察。緩刑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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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十六章 刑罰執行和刑罰消滅 | 第一節 刑罰執行制度 |
一、減刑 的概念。減刑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法定程序。 |
一、減刑 減刑的概念。減刑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法定程序、減刑后的刑期計算。 |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種類 |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46種罪名。 |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47種罪名。 | |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二節 重點講授的犯罪 |
增加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 | ||
第三節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8種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7種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 第一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種類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含103種罪名。 |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種類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含108種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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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重點講授的犯罪 |
增加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貸款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偷稅罪修改為:逃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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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87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88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第一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
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種類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含38種罪名。 | 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種類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含42種罪名。 | |
刑法 | 第二節 重點講授的犯罪 |
增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 ||
第三節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26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28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二章 侵犯財產罪 | 第一節 侵犯財產罪概述 |
二、侵犯財產罪的種類 侵犯財產罪包含12種罪名 |
二、侵犯財產罪的種類 侵犯財產罪包含13種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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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5種侵犯財產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6種侵犯財產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第一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 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種類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含123種罪名。 |
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種類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含125種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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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重點講授的犯罪 |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 修改為:污染環境罪; 增加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拒不執行裁決、裁定罪,傳播淫穢物品罪。 | ||
第三節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07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05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概念。 | ||
刑法 | 第二十四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 第一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述 | 二、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種類 危害國防利益罪包含22種罪名。 |
二、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種類 危害國防利益罪包含23種罪名。 |
第三節 其他犯罪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8種危害國防利益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19種危害國防利益犯罪的概念。 | ||
第二十五章 貪污受賄罪 | 第一節 貪污受賄罪概述 | 二、貪污受賄罪 貪污受賄罪包含12種罪名。 |
二、貪污受賄罪 貪污受賄罪包含13種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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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重點講授的犯罪 | 增加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 |||
第二十六章 瀆職罪 | 第一節 瀆職罪概述 | 瀆職罪包含36種罪名 | 瀆職罪包含37種罪名 | |
第二十六章 瀆職罪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2種瀆職犯罪的概念。 | 除上述重點講授的犯罪以外的其他33種瀆職犯罪的概念。 | ||
憲法 |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 第四節我國的選舉制度 | 增加了: 五、我國《選舉法》的修改(2010年) 六、我國《代表法》的修改(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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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 第二節 民族區域自治 | 四、民族自治權 民族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自治權。 |
四、民族自治權 民族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自治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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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 |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 四、人身自由 | 四、人身自由 增加:人身自由的內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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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 |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 六、文化教育權利 文化教育權利的概念與具體內容 七、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和申訴權。獲得國家賠償權的概念。 |
六、文化權 | |
七、受教育權 | ||||
八、監督權 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和申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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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得國家賠償權 獲得國家賠償權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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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十、私有財產權 | ||||
第六章 國家機構 | 第二節 國家權利機關 |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全國人大的委員會可以分為常設性委員會和臨時性委員會 |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全國人大的委員會可以分為常設性委員會和臨時性委員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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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八、法律、地方性法規 | ||||
增加:九、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權行使的方式 | ||||
第四節 國家行政機關 | 增加: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 |||
中國法制史 | 第七章 | 第二節 法律的基本內容 | 三、經濟法規 | 三、社會經濟法規 |
第八章 | 第二節 清律的基本內容 | 三、限制資本主義萌芽發展 | 三、限制民間商事活動的發展 | |
第九章 | 第二節 清末修律的重要活動與影響 | 二、修律的重要活動 訴訟體制的變化:司法機關的獨立,法部與大理院,近代意義的訴訟制度的確立 |
司法體制的變化:中央司法體制的變革;改革訴訟及獄政制度 | |
民法 | 考試內容(章節) | 考試內容(以新大綱標題命名) | 第四版 | 第五版 |
第七章 訴訟時效 | 第二十五章 訴訟時效 | 由原來的第25章修改為第七章 訴訟時效 | ||
第一節 時效制度概述 | 三、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 | 三、取得時效與訴訟時效 | ||
第二節 訴訟時效概述 |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三、訴訟時效的意義 |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與效力 (1)訴訟時效的概念 (2)訴訟時效的效力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三、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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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訴訟時效的完成 | 刪除本節 | |||
第八章 物權和物權法的概述 | 第二節 物權法概述 | 二、物權法的歷史沿革 | 二、我國物權立法的發展 | |
第三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 增加了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 |||
第四節 物權的變動 | 三、動產交付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三、動產交付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返還請求權之轉讓;占有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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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所有權 | 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 | 四、所有權取得 | 增加:所有權取得概述 | |
第十六章 著作權法 | 第二節 著作權的客體 | 三、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已過保護期的作品。 |
三、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已過保護期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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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專利法 | 第二節 專利權的客體 | 四、不受專利法保護的智力成果 | 增加了: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 |
第三節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 一、新穎性 專利法上的公開形式;喪失新穎性的例外 |
一、新穎性 現有技術與公開; 喪失新穎性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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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專利權的限制 | 一、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
一、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增加了“博拉例外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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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 第四節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 第四節 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 一、抗辯事由的概念 二、正當理由 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受害人同意 三、外來原因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行為 |
第四節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一、基本概念 二、受害人的故意與過失 三、第三人的行為 四、不可抗力 五、正當防衛 六、緊急避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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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 新增章節 | 第一節 涉及民事行為能力的特殊規定 第二節 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 第三節 個人勞務關系情形下的侵權責任 第四節 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責任 第五節 管理者與組織者的侵權責任 第六節 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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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 第一節 產品責任 | 原有的第一節 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刪除; 第二節 產品致損的民事責任 |
原有第二節內容修改為第一節產品責任 | |
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
增加: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一、一般規定 二、機動車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間的關系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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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醫療損害責任 |
增加:第三節 醫療損害責任 一、基本規定 二、幾個重要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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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高度危險責任 | 第三節 高度危險作業致損的民事責任 一、適用范圍 二、適用范圍及責任要件 三、免責事由 |
第五節 高度危險責任 一、適用范圍 二、責任要件 三、免責和減輕責任 四、連帶責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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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 第七節 動物致損的民事責任 一、適用范圍 二、動物致損民事責任的適用范圍及責任要件 三、免責事由 |
第六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一、適用范圍 二、責任要件 三、免責或減輕責任 四、第三人的過錯問題 五、關于動物園的特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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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物件損害責任 | 第五節 地面施工致損的民事責任 第六節 建筑物致損的民事責任 | 一、 地面施工致損的民事責任 二、建筑物致損的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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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被監護人致損的民事責任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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