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學2012年考研復試辦法
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是保證生源質量、考查考生綜合素質與能力的關鍵環節,是錄取工作的重要依據。為保證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完善拔尖創新人才的選拔機制,依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和陜西省關于碩士生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復試組織管理
第一條學校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從行政管理和學術管理兩個方面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研究生部招生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復試的各項工作,協調落實復試工作所需的人員、場地、設備、經費支持等。
第二條各學院成立由主管院長為負責人的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并相應按照一級學科組建專家復試小組,專家復試小組組長為學院復試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第三條專家復試小組由不少于5名副高級職稱以上無直系親屬報考的教師組成,組長由院系領導、學科帶頭人擔任,其中有1人專門負責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復試小組設秘書一名,負責復試情況記錄、匯總等相關事宜。
第四條專家復試小組負責確定考生面試和實踐能力考核的具體內容、評分標準、程序,并具體組織實施。專家復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可以召開復試小組會議,研究對考生的考察評價意見。
第五條專家復試小組要規范操作,做好試題保密、隨機抽題、復試記錄等工作,保證復試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第六條各學院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學院考生的復試結果負責。當參加復試未被錄取的考生提出質疑時,各學院負責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釋。
第七條各學院研究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根據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規定和本單位學科特點,制定復試錄取標準和復試辦法;按照一級學科成立專家復試小組。
2.負責本單位復試工作中筆試、面試和外語能力測試。
3.負責審核各學科(專業)復試小組的復試記錄和復試結果。
4.負責組織對考生其他情況的審查和認定工作。
5.確定擬錄取考生名單及錄取類別。
6.對參加復試而未被錄取考生的必要解釋和遺留問題的處理。
7.及時上報所有與復試錄取有關的材料。
第二章復試形式和內容
第八條主要形式
1.筆試
主要為專業課測試。對同等學力考生須加試至少兩門不同于初試科目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考試時間每門為3小時,試卷滿分為100分。
2.面試
具體要求:每生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對每位考生的作答情況進行現場記錄,并妥存備查;同一學科(專業)各復試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原則上應統一。
3.外語能力測試
包括外語口語、聽力、翻譯等。
第九條主要內容
為提高復試的有效性,各院系可以根據學科(專業)特點決定復試內容。一般應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專業素質和能力
(1)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 (2)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 (3)外語應用能力; (4)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2.綜合素質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人事檔案審查或政審必須在發放錄取通知書之前完成); (2)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愿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 (3)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 (4)人文素養; (5)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第十條體檢
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安排。
第三章復試成績的使用
第十一條復試專業課筆試、面試、外語測試各部分所占分值分別為:50分,30分,20分。復試成績為復試各環節考核成績之和。復試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復試成績和初試成績按權重相加,得出入學考試總成績。復試成績占總成績的權重一般為30%。
第十三條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以及在科研或相關實踐中表現突出者,經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適當加分,計入復試成績,并由復試小組會議提交說明材料備查。
第十四條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及體檢不作量化計入總成績,但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五條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課程的成績可不計入復試成績,但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四章復試的監督和復議
第十六條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加強對復試工作過程的監督,嚴肅處理違紀違規事件。
第十七條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學校組織紀委監察部門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選派專門人員到復試現場巡視,必要時還可派出監察員進行現場監察。
第十八條實行信息公布制度。復試基本分數線、復試工作辦法、復試結果等信息及時公布。
第十九條實行復議制度。如考生對復試結果有異議,在復試結果公布之日起5個人工作日內,可向學校投訴或申訴。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責成院系復試工作小組進行復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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