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選拔和培養優秀人才,維護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根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號)和《廈門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廈大教〔2009〕29號)和《關于推薦二〇一三年免試研究生工作安排的通知》(廈大教〔2012〕30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推免生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和擇優選拔原則。
第三條 推免生工作應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第四條 提倡優勢互補、加強交流,鼓勵推免生在不同地區間、招生單位間及不同學科間的交流。
第二章 推免生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設有本科專業的學院應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組,由院長或分管教學的院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具體負責該年級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相關碩士點的負責人以及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小組成員名單及組長聯系電話報教務處備案。
我院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趙振祥(分管本科教學副院長)
組員:黃合水(學院副院長)
林盛銓(學院分管本科工作黨委副書記)
莊鴻明(新聞學系系主任)
李展(傳播學系副主任)
林升棟(廣告學系主任)
秘書:胡澤紅(輔導員)
第三章 推免生的名額和條件
第六條 全校推免生的總名額由教育部每年度下達,學校根據總名額將名額分配到各學院,其中,國家人才培養基地的推免生推薦比例一般為基地班規模學生數的50%,國家人才基地之外各專業推免生比例,依當年教育部下達給我校的推免生名額而定。
第七條 各單位推薦校外單位的人數應不低于推薦總數35%。學院可以根據學校相關文件精神和本院實際,將推薦本校和校外單位的推免生名額分配到相關專業。
第八條 推免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國家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我校本科應屆畢業生,經學院初審,預期在專業學制年限內能夠正常畢業(公共基本課程、學科類通修課程和方向性課程未有掛科記錄)。
2.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道德品質好;勤學敬業,富有上進心和團結合作精神;身心健康,符合報考研究生的體檢標準。
3.有較高的外語應用水平和能力。全國大學英語四級成績達500分以上(含500分),或六級成績達425分以上(含425分)。第一外語為其它語種的,需提供等同全國大學外語四、六級考試的成績證明。
4.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專業基礎扎實,成績優秀,學業成績在本專業同年級同學中名列前40%;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
第九條 具備推免生基本條件,經考核獲準參加國家支邊支教工作的應屆優秀本科畢業生,可以申請保留免試攻讀碩士學位資格一年,其推薦指標由國家計劃單列,學校專門組織考核選拔。
第四章 推免生工作的流程
第十條 8月底9月初,以學院網站公布的學業成績為準,開始受理學生的個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可以向學院提交申請,填寫《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表式由學校制定,公布在學校教務處網站上,由申請者自行下載),(可以使用復印件)。申請材料上交學院。
第十一條 8月底9月初,分管教學院領導主持召開推免生工作小組會議,完成對報名者的初審,按推薦名額(根據學校分配的推薦名額)1:1.5的比例擬定入圍面試的候選人名單,并在學院張榜公布。
第十二條 9月9日,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負責組織面試小組對進入面試范圍的候選學生進行面試,考察專業知識素養及英語能力。具體流程及操作辦法詳見學院的通知。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按學業成績80%、面試成績20%,擇優確定推免生名單及其排序。連續兩年被評為校級或校級以上的優秀三好學生、三好學生、優秀黨員、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或優秀團干部,同時學業成績又符合推免生條件的,最終排名名次向前遞進一位。
第十三條 根據教務處保送校內和校外的名額確定各專業保送本校和保送外校的名額,結合總成績排名、學校的分配比例以及學生的志愿,確定保送本校和保送外校的名單。保內和保外名單確定后將不再更改。
第十四條 學校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單位上報名單進行審批,并在教務處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正式發文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經確定為保送校內的免試生,應統一參加我院9月底進行的廈門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接受外校推免生考試。
第十六條 經確定為免試生的學生,應填寫教育部統一制定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由學校統一報省級招生辦公室審定資格。
第十七條 獲得推免生資格的學生均須參加研究生招生網上報名,并按招生網上的有關規定按時到指定報考點現場確認。
第五章 推免生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推免生工作應嚴格按規定辦事,堅決抵制營私舞弊等不正之風。學院推免生工作小組應認真受理師生的申訴,確保推免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凡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學校將按有關紀律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已獲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資格的學生,在正式入學前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資格:
1.不能按時完成本科階段學業并取得學士學位者;
2.因生理或心理健康問題需要休學者;
3.因違紀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行政處罰或學校紀律處分者;
4.凡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即取消所獲推免生資格,并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追究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院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以學校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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