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語學院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細則
為進一步做好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促進推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激勵在校本科生勤奮學習、勇于創新、全面發展,根據《沈陽建筑大學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推薦辦法》(沈建教字〔2018〕50號),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一條 學院成立以行政一把手為組長的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由負責本科教學、研究生教學和學生工作的學院負責人、系主任和教師代表組成,落實集體議事和集體決策制度。小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條 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制定和審查推薦工作細則,組織和實施學生的遴選與推薦,審核和確定擬推薦人員名單,受理申訴與投訴。
第三條 學院紀檢工作人員對推免工作進行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推免生申請條件
第四條 普通推免生申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成績優異。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間未因考試嚴重違紀或作弊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無違反學術誠信道德的行為。
(三)前三學年平均學分績在本專業同年級排名在前10%(四舍五入,下同)以內。
(四)英語專業四級成績達到60分(100分制)。
(五)大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成績達標。
(六)本科畢業后沒有出國留學、就業、創業計劃。
第五條 服兵役推免生申請條件符合研究生報名條件、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獎勵。
第三章 綜合測評
第六條 學生綜合測評成績排序是決定其是否取得推薦資格的主要依據。綜合測評成績主要由推薦對象的學業成績(教務管理系統記載成績)、綜合獎勵等指標組成。學業成績考核以平均學分績為依據,綜合獎勵項目主要包括大學生創新創業競賽獲獎、榮譽稱號、學術論文及授權專利等。
推免生的綜合測評成績為平均學分績*90%+綜合獎勵分*10%。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
按學生學業成績(即教務管理系統記載成績)計算各專業學生的平均學分績。參加國(境)內、外校際交流項目的學生,在交流期間的課程如在推免工作開始前完成學分轉換的,統一納入專業排名范疇,未在推免工作開始前完成學分轉換的,不納入專業排名范疇。
第四章 推免生名額分配原則
第七條 學院推免生名額指標每年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分配。只設立普通推免生推薦名額,不設立學術專長推免生推薦名額。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普通推免生申請人按所在專業綜合測評成績排序并確定擬推薦人員名單。若兩名及兩名以上申請人的綜合測評成績相同,則依次按平均學分績、綜合獎勵分確定排序。
第九條 服兵役推免生名額由學校單獨設置并確定推薦人員名單。
第五章 推薦工作程序
第十條 排名公示。計算各專業學生的平均學分績,由高到低進行排序,并公布各專業排名在前30%以內的學生名單及平均學分績,在校園網學院主頁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天。同時受理學生的查詢和咨詢。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符合推薦條件的學生填寫《沈陽建筑大學推薦優秀應屆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申請表》、《沈陽建筑大學推免生綜合獎勵分計算明細表》、《沈陽建筑大學推免生綜合獎勵項目匯總表》等,向學院提交申請。同時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質、特長的證明材料,包括英語專業四級考試成績單、獲得的校級及以上榮譽稱號、創新創業競賽獲獎、科技創新(含授權專利、公開發表論文)成果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 學院審核。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嚴格按照學校“推免工作辦法”及本細則進行審核,確定擬推薦人員名單,審核結果和擬推薦人員名單在校園網學院主頁公示3天。未經公示的推免生名單無效。
(一)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對審核結果負責,審核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申請條件與資格。
2.申請人綜合獎勵項目及獎勵賦分情況;綜合獎勵項目經學院核查原件和復印件,確認無誤后,核查人在復印件上簽名并加蓋學院公章。
3.平均學分績、綜合測評成績及綜合測評成績排名。
(二)公示內容:參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請人名單(含姓名,學號、專業,平均學分績、綜合獎勵分、綜合測評成績、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請人綜合獎勵項目明細。服兵役推免生還須公示在部隊獲獎證明材料。
未經公示的信息視為無效信息。
(三)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學院根據本細則確定擬推薦人員名單,同時按要求將擬推薦人員名單(排序)及相關材料報送教務處。
第六章 監督、申訴和投訴
第十三條 與推免生申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教職工須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四條 學院嚴格按照學校“推免工作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對申請推免生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發現有審查不嚴,營私舞弊,違反操作程序,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各專業推免生申請人的推薦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學生對推薦過程和選拔結果或相關材料有疑議,可在學院公示期內向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或投訴,領導小組接受并及時處理學生的訴求。具體程序如下:
(一)訴求人向所在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或投訴;
(二)領導小組接受訴求并及時調查處理;
(三)領導小組將處理結果反饋訴求人。
第十七條 若學生對處理結果仍有疑問,可在學校審核前期進一步向學校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或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未盡事宜按學校“推免工作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外國語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附件:推免生綜合測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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