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于印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學〔2006〕14號)、《教育部關于印發《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8]5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9年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8〕10號),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哈爾濱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信息”、“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哈爾濱理工大學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黨委書記、主管研究生招生和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校紀委書記任副組長,研究生部主任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領導學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四條 哈爾濱理工大學成立招生監察領導小組,黨委書記任組長,校長任副組長,校紀委書記、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領導學校的招生監察工作。
第五條 研究生部招生辦公室是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進行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學校自然狀況
第六條 學校名稱:哈爾濱理工大學,代碼:10214
第七條 哈爾濱理工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黑龍江省國內“雙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共建高校。
第八條 哈爾濱理工大學共有4個辦學區,其中在哈爾濱市有東、西、南3個辦學區,在山東省榮成市設有哈爾濱理工大學榮成校區。
校本部位于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52號,哈爾濱理工大學(西區)。
所有研究生教學活動均在哈爾濱市內各辦學區進行。
第四章 接收推免生條件
第九條 申請推薦免試攻讀我校研究生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
2.取得具有推薦免試權的高校推免資格的2019年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2015年入學的四年制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或2014年入學的五年制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
3.勤奮學習,刻苦鉆研,考試成績全部合格;
4.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無違紀處分;
5.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行為;
6.具有健康的心理和身體素質,通過國家規定的體育鍛煉標準;
7.所申請院系或學科專業確定的、與上述條件不相違背的其它條件;
8.本科畢業專業與申請研究生專業原則上應同屬一個一級學科。
第五章 接收專業與學制與修學年限
第十條 我校15個院(所)所有全日制專業(方向),除工程管理(MEM)和項目管理專業外,均接收推免生。
第十一條 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專業的學制,除法律(非法學)為三年、翻譯碩士為兩年外,其它專業的學制均為2.5年。各專業最長修學年限均為四年,休學時間計入修學年限。
第六章 接收程序與時間安排
第十二條 報考哈爾濱理工大學的考生,均須在9月28日至10月20日間通過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yz.chsi.com.cn) “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推免服務系統”)進行網上報名,并繳納報名費。
第十三條 通過對申請者信息進行審查、評議,確定復試名單,我校直接在“推免服務系統”內向申請者發送復試時間、地點等有關通知。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接受復試”的考生,視為主動放棄復試資格。
第十四條 通過復試后,由我校發出“待錄取”通知,考生進行確認后即完成錄取;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待錄取”的考生,視為主動放棄待錄取,不再進行補錄。
第七章 學費標準與獎助辦法
第十五條 根據《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教育廳關于研究生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黑價聯[2014]73)》,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全日制專業型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年9000元。
第十六條 凡是報考我校并被我校接收的推薦免試生,入學后一次性獎勵10000元/人。
第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助學金”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十個月發放。
第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十九條 學業綜合獎學金設三個等級:一等獎學金每生每年 10000元(占本屆研究生人數的5%);二等獎學金每生每年9000元(占10%);三等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占30%)。
第二十條 “助教、助研、助管”的崗位津貼不高于每人每月500元,每學期按5個月發放,如不滿月標準工作量,則按實際完成比例發放。
第二十一條 針對研究生經濟困難的情況,實施特困補助、臨時困難補助,用于幫助研究生解決暫時性、臨時性困難。特困補助每學年實施一次,人數不多于研究生總人數的10%,補助標準為500元/人;臨時困難補助為一次性發放,補助標準為500元、1000元、2000元三個等級。
第二十二條 依據《哈爾濱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國家助學貸款,確保符合條件的研究生及時獲得國家助學貸款順利完成研究生學業。
第八章 取消待錄取資格與錄取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將取消其推免生待錄取資格,對已錄取的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
(1)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在入學前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3)在入學前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或學士學位的。
(4)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否則取消其推免錄取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最新政策變化和文件精神指導進行修訂。
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作出修改,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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