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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收碩士研究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寧缺勿濫的原則。
第三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有權授予碩士學位,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列入當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學科專業。
第四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
第五條 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和推薦免試。復試由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組織進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及其研究生招生工作組,負責全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下設校研究生復試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研究生復試工作。
第七條 學校成立招生監察工作組,負責對研究生招生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八條 研究生招生工作組下設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設專職招生工作崗位,具體負責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組織和招生計劃的執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專業的招生人數。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并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和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同時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第十一條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應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現場確認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準予考試。
第十二條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在復試時對考生的報考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再次審查,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不予復試。
第五章 命題、初試與評卷
第十三條 研究生入學考試命題由研究生院通知學院提供命題人員名單,經研究生院審核后確定。命題人員名單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四條 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命題人員應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十五條 自命題工作應嚴格遵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入學考試試卷保密保管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自命題試題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按照保密規定完成印制、密封、包裝,通過機要方式按時寄往各報考點。
第十七條 試卷評閱工作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閱卷應在指定地點進行。閱卷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有關閱卷工作的任何情況。
第六章 復試與調劑
第十八條 復試實行差額制,復試人數與招生人數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各專業的具體比例由研究生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規定,復試采取筆試和面試兩種形式。
第二十條 學校、學院分別成立由分管校領導和院長任組長的研究生復試工作小組和各學位點負責人任組長的復試面試小組。
第二十一條 由研究生院通知學院提供復試面試小組成員名單,每個專業復試面試小組成員一般為5人,報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院和學院均不得向外泄露復試面試小組成員名單。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院在第一志愿考生復試名單確定后向學院復試面試小組提供參加復試考生的個人情況簡介和考生復試審查匯總表。調劑考生的復試審查匯總表由學院參照第一志愿考生復試審查匯總表的樣式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 每個復試面試小組應配備記錄員,以錄像、錄音的形式記錄復試過程和內容。復試面試記錄在復試后交研究生院保存,保存期3年。
第二十四條 復試面試教師應在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重點考查考生理論聯系實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創新能力。
第二十五條 各復試面試小組在復試面試過程中應對考生進行英語面試。外語專業考生二外復試要求根據教育部要求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每個復試面試教師應根據考生的復試面試表現獨立打分,復試面試小組組長在復試面試結束時應綜合每個復試面試教師的分數,評定每個考生的最終分數。最終分數應反映在考生的復試審查匯總表上。
第二十七條 復試總成績為100分。考生復試筆試的成績占40%,專業面試(含非外語專業含英語面試)的成績占60%。
第二十八條 對同等學力考生,除復試筆試和專業面試外,還須加試兩門所報考學科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方式為筆試,考試時間每科為3小時,每科成績滿分為100分。
第二十九條 校復試工作小組應巡視各復試筆試考場和復試面試現場。
第三十條 根據學校每年招生實際情況,可在校內外相近學科或考試科目相同的專業之間調劑生源。調劑復試的考生必須達到教育部規定的調劑復試標準。
第三十一條 根據考生初試情況和我校每年研究生招生計劃安排,原則上不對全日制研究生進行破格復試。破格復試標準遵循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破格復試名單由學院推薦,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組審核后報學校審批。
第七章 錄取
第三十二條 總成績=折算成100分的初試成績×60%+復試總成績×40%。
第三十三條 復試總成績不及格(60分以下)者以及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錄取。
第三十四條 政審或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三十五條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根據學校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第八章 推免生的接收
第三十六條 學校所有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專業以及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專業領域均接收外校推薦免試研究生,招生人數一般控制在招生規模的50%左右。
第三十七條 推免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和人民的社會責任感,積極向上,身心健康。誠實守信,學風端正,勤奮學習,成績優良,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綜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具備作為碩士研究生培養的能力和素質,具有當年免試生推薦資格的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或本校優秀應屆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獨立學院學生)。
(二)申請人在校1-6學期學習成績優秀,無不及格或重修科目,無任何考試作弊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學習成績為本專業學生排名前30%。
(三)通過國家大學英語六級考試(參加總分為100分的六級考試成績不低于60分,參加總分為710分的成績不低于425分;參加小語種考試的必須取得相應語種同等水平的合格證書)。
(四)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第三十八條 擬錄取的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擬錄取資格:
(一)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
(二)畢業論文未取得70分以上(含70分)成績。
(三)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證書或受到處分。
(四)本科大四成績有不及格或重修的。
第九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三十九條 提前在學校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和專業招生計劃。
第四十條 研究生院統一公示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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