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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701《法學綜合(一)》考試大綱
第一部分 考試說明
一、考試目的
法學綜合(一)考試是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招收法學碩士研究生而設置的具有選拔性質的全國統一入學考試科目,其目的是科學、公平、有效地測試學生掌握大學本科階段法學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以及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評價的標準是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能達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保證被錄取者具有基本的法學理論素質,并具有理解和分析現實法律現象和現實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查范圍
法學綜合(一)考試涵蓋法理學、民法學兩部分。其中民法學考試范圍包括民法總論、物權法、合同法總則。
三、考試基本要求
(一)準確地理解、掌握和再現法學的有關知識。
(二)準確、恰當地使用法學的專業術語,正確理解和掌握法學的有關范疇、規律和論斷。
(三)運用有關法學原理,解釋和論證某種觀點,辨明理論是非。
(四)運用法學的方法,比較和分析有關法律現象及法律問題。
四、考試形式與試卷結構
(一)答卷方式:閉卷,筆試
(二)答題時間:180分鐘
(三)滿分:150分
(四)各部分內容考查比例:
法理學 占75分
民法學 占75分
(五)題型及分值
1、名詞解釋,8小題,每題5分,共40分。
2、簡答題,6小題,每題10分,共60分。
3、案例分析題或論述題,每題25分,共50分。
五、參考書目
(一)法理學:《法理學》(第五版)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7月版。
(二)民法學:《民法學》,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民法學編寫組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
第二部分 考試內容
一、法理學
主要考試內容如下。
第一編 法理學導論
第二章 法理學的性質與對象
第三章 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編 法理學基本概念
第四章 法、法律
第五章 法的淵源、分類和效力
第六章 法律體系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八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編 法的起源和發展
第十三章 法律演進
第十四章 全球化與世界法律發展
第四編 法的運行
第十五章 法的制定
第十六章 法的實施
第十七章 法律程序
第十八章 法律職業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五編 法的價值
第二十章 法的價值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價值
第六編 法治與法治中國
第二十三章 法治原理
第二十五章 法治與社會發展
第二十六章 全面依法治國 建設法治中國
二、民法
考試范圍:民法總論、物權法、合同法總則。
參考教材:《民法學》馬工程教材
主要考試內容如下:
第一章 民法總論
第一節 民法概述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節 民事權利
第四節 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第五節 民事主體
第六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節 代理
第八節 時效
第三章 物權法
第一節 物權和物權法概述
第二節 所有權
第三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四節 相鄰關系
第五節 共有
第六節 用益物權
第七節 擔保物權
第八節 占有
第四章 債與合同法
第一節 債的概述
第二節 債的發生原因
第三節 債的分類
第四節 債的履行
第五節 債的保全
第六節 債的擔保
第七節 債的移轉
第八節 債的消滅
第九節 合同法概述
第十節 合同的分類
第十一節 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節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十三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四節 違約責任
第十五節 合同法分則概述
第三部分 題型示例
一、名詞解釋
民事權利(5分)
答題思路:民事權利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實現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二、 簡答
1、法作用的局限性。(10分)
法的作用(2分):法的作用是國家權力運行過程的體現;是社會生產方式自身力量的體現。
法作用的局限性體現在:
1. 法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中的一種。(2分)
2. 法作用的范圍不是無限的,(2分)
3. 法對千姿百態、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的涵蓋性和適應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2分)
4. 在實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資源、精神條件和物質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法不可能充分發揮作用。(2分)
2、簡述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概念、內容及功能。
誠實信用原則常常被稱為民法(特別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 “帝王規則”。(2分)《民法總則》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就在法律上確認了誠信原則。(3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如下內容和功能:
一是確立行為規則的功能;(1分)
二是解釋的功能;(1分)
三是衡平的功能;(1分)
四是填補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1分)
五是降低交易費用和增進效率的功能。(1分)
三、 案例分析
2000年,劉某的孩子出國留學急需用錢,劉某打算賣掉自己在另一個城市市區的一套三室一廳的住房。劉某委托親戚張某幫忙賣房,張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張某,表示要買這套住房,并表示要給張某5000元好處費,讓張某以低價賣給自己。張某答應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場價的價錢把這套住房賣給高某,高某給張某5000元的好處費。張某把賣房的事告訴劉某,由于劉某不知道該城市市區的房價,同意張某把房賣給高某。2001年,劉某出差來到該市區,其他親戚告訴劉某,張某以低于市場價的價錢把房子賣給高某并收取好處費一事。劉某找到張某,想要回房子。張某表示房子后來又被賣給了王某。劉某遂要求張某和高某賠償其損失,在被拒絕后,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據調查,高某在買房后迅速通過中介公司,將房子高價賣給了王某。實際房屋成交價格為300萬元,但王某為了避稅,網簽價格為100萬元。目前王某已經裝修后入住。(25分)
請回答以下問題:
(1)張某的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2)劉某的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為什么?劉某能否要求高某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為什么?
(3)高某與王某的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題思路:
(1)張某的代理行為無效(2分) 因為張某和高某是惡意串通,參見合同法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5分)
(2)劉某的損失由張某和高某承擔(2分)二者承擔連帶責任,參見合同法第59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4分)
劉某能向高某要求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3分) 因為二者是連帶責任,劉某可以向兩人之中的任意一人主張賠償全部損害。(在兩人內部才依過錯承擔按份責任)(3分)
(3)高某與王某的合同為無效合同。(3分)雙方簽訂的合同是以合法名義掩蓋非法目的的陰陽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偷稅漏稅損害國家利益,合同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3分)
四、 論述題
試述《民法通則》對人格權保護的貢獻及不足。(25分)
答題思路:
《民法通則》對人格權保護的貢獻主要體現為:
第一,第一次規定了人格權,并確立了相對獨立的人格權體系。《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四節專門規定了人格權,并將其與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這些基本權利并列規定,形成了相對獨立的人格權體系。(5分)
第二,較為完整地規定了人格權的基本內容。《民法通則》對于人格權主要規定了兩組權利:一組是物質性的人格權,即生命健康權,另一組是精神性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4分)
第三,確定了人格權保護的基本方法。《民法通則》確定了對人格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方法。《民法通則》確定了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方法包括對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物質性賠償和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4分)
《民法通則》對于人格權的保護的不足主要體現為:
第一,對人格權內容的規定還不夠完整。《民法通則》在物質性人格權中欠缺對身體權的明確規定;在精神性人格權中,一些重要的人格權如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沒有規定。(4分)
第二,沒有對一般人格權作出明確規定。《民法通則》只是對具體人格權做出了列舉性規定,缺乏對作為一般人格權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的規定。(4分)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過窄。《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于對精神性人格權的侵害,而不適用于對物質性人格權的侵害。尤其對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未規定撫慰金。(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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