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報考華東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的考生
調劑往其他招生單位擬錄取后的試卷調寄辦法
華東師范大學2013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基本結束,凡一志愿報考華東師范大學未參加華東師范大學復試的、或經華東師范大學復試未錄取的考生,經“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的“網上調劑”系統,調劑往其他研究生招生單位復試被擬錄取后,需從華東師范大學調寄初試試卷寄往擬錄取單位,現將此事項的辦理詳述如下。
教育部關于調劑工作中調寄試卷的規定是:
“調劑工作由各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歸口管理并統一辦理相關手續。考生調出單位根據考生調劑申請和調入單位接收函寄送考生試卷等相關材料。試卷等相關材料不得由個人攜帶”。
此規定摘自教育部教學[2013]1號文“教育部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
我校調寄調劑考生試卷的辦法是:
1.原報考華東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如調劑往其他招生單位,經申請調劑、通知復試、復試并被擬錄取,調劑考生和調劑錄取單位應在調劑、復試、錄取的全過程中,在“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的“網上調劑”系統內,就調劑、復試、錄取的各環節進行操作(點擊)。而后擬錄取單位的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必須出具蓋章的書面公函,公函名稱為“調檔函”“調劑調檔函”、“試卷調檔函”、“調試卷函”、“調劑接收函”、“試卷調閱函”......不等,公函內容應有考生姓名、考生編號(準考證號)、擬錄取單位名稱地址郵編。此公函即為教育部文件中“調入單位接收函”。
2.如調劑考生已持此公函,須在此函空白位置書寫本人意愿“本人同意自華東師范大學調劑往*****院校(復試并被擬錄取單位)”,并簽上本人姓名和日期,及本人聯系電話,如此公函內容已有考生本人意愿(含簽名),則不需書寫此內容。此內容即為教育部文件中“考生調劑申請”。
3.調劑考生將上述公函復印留存本人,將公函原件寄或送“200241上海市東川路500號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收信人欄寫“負責人”,不可作傳真至我辦。
4.如調劑考生獲知擬錄取單位已將公函寄我辦,而考生無法在公函上書寫本人意愿,則請考生另書寫一紙徑寄或送我辦(不可作傳真至我辦),內容:考生姓名、考生編號(準考證號)、并寫明“本人同意自華東師范大學調劑往*****院校”、聯系電話、簽名、日期。如擬錄取單位寄來我辦的公函已有考生本人的意愿,則考生不需辦理此環節。
5.我辦必須收集到調劑單位的公函和調劑考生本人的意愿后,再通過我校“機要”部門寄出調劑考生的初試試卷(不含網上閱卷的統考卷),收件人為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辦公室,不寄往院系所等具體部門。我辦通過“機要”通道寄出試卷,不使用郵局的“特快專遞(EMS)”或“掛號”,不使用非郵局類的各種快遞或速運,也不同意將試卷交與個人攜帶。調劑考生無需向我辦支付任何費用。因我校此項工作涉及考生較多,恕難做到即收集信息即寄出試卷,我辦一般在4月下旬至5月中旬寄出。
6.調劑考生僅需完成上述1、2、3、4項內容,無需再來電來函來人至調出單位或調入單位,查問調劑考生的試卷“何日寄出”“寄往何處”“何日可到”等情況,按教育部的工作精神,調寄試卷屬招生單位(調出單位、調入單位)間的工作,寄出和收到日期的先后、寄出試卷份數的多少,不影響調入單位將調入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的上報工作。
請調劑考生了解本文辦法,并按本文辦法辦理。
一志愿為我校以外單位、經調劑來我校、通過我校復試并給予擬錄取的考生,試卷調寄辦法,亦按本文辦法進行。
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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