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887號
中直管理局,中央黨校,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總工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教育局:
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規范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收費行為,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確定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
根據國家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有關意見,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高等學校向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新入學研究生收取學費。研究生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綜合考慮培養層次、學習方式、學科特點、專業屬性、辦學質量、當地物價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培養單位、不同專業的學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其中,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學費標準,現階段分別按照每生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10000元確定。研究生學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2014年秋季學期前入學的研究生仍執行原收費政策。各地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變動情況以及受教育者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學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二、研究生學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實行屬地化管理。
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所在地高等學校申請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備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制定或調整研究生學費標準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研究生教育培養成本監審,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嚴格審批程序,堅決杜絕各種違規審批行為的發生。
三、加強高等學校研究生教育收費管理。
高等學校在招生簡章中必須注明研究生學費具體標準。研究生學費原則上按學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業或經批準轉學等,高等學校應根據研究生在校實際學習時間、學習階段,計退部分學費。高等學校收取研究生學費、住宿費、考試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接受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高等學校對研究生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時,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按規定使用票據。高等學校要嚴格落實原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計價格[2002]792號)有關規定,將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研究生收費項目、標準向學生和社會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四、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黨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單位,對研究生的收費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民辦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單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費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華僑學生來內地(祖國大陸)接受研究生教育,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五、切實保證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貫徹落實。
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于今年8月底前出臺當地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加強對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相關責任,提高執行力,切實保障高等學校研究生招生和培養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教育部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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