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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研究生復試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有效考查考生的專業素養、科研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是實現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科學選才、提高招生質量的重要保障。為做好學校2020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9〕6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0〕4號)和《關于做好我區2020年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的通知》(內教研函〔2020〕6號)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下基本原則,穩妥做好學校2020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
(一)嚴格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切實保障考生和涉考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嚴格復試組織管理,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規范、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嚴格執行“隨機確定考生復試順序”“隨機確定復試小組組成人員”“隨機抽取復試試題”的“三隨機”工作機制,堅決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公平公正及考生的合法權益。堅持以考生為本,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三)嚴格復試考核標準,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確保招生質量。
(四)所有擬錄取的考生均須參加復試,復試合格后方能被錄取。
(五)參加復試人數與招生規模的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差額復試。原則上參加復試的考生總數不低于學校招生總規模的120%,各學科可根據生源情況適度調整比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二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領導與統籌管理,制定復試錄取工作辦法,組織開展復試各項工作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審議和決定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生學院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復試工作。
第三條 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各學位點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負責制訂本單位復試工作具體方案并按學校要求開展復試錄取工作。
第四條 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要結合招生學科專業特點,組織成立各二級學科專業復試小組,在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的指導下,負責本學科專業考生實踐技能操作考核和綜合素質面試工作。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要提前建立各學科專業復試小組教師庫(不少于8人),復試小組教師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辦事公正、無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報考本專業研究生。在復試當日,由各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負責人從復試小組教師庫或相近學科復試小組教師庫隨機抽取教師組成各專業復試小組開展復試工作。各復試小組至少應有5名教師組成,設組長1人,另設記錄員1人(不列入復試小組成員),各復試小組在復試前應明確評判規則、評判標準以及小組成員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復試小組成員現場實名制獨立評分,并形成復試小組意見。
第五條 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要于復試前3天將以下材料送交至學校研究生學院:
(一)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名單。
(二)本單位的復試實施細則(辦法)及各學科專業復試標準。
(三)各學科專業復試小組教師庫名單。
(四)各學科專業復試日程表。
第六條 復試各環節須全程使用專用攝像機和錄音設備,全程、全覆蓋清晰錄像和錄音。所有復試所涉考試材料(包含答卷、成績評定書面記錄等)、視頻監控資料、影像及錄音資料等須保存至復試結束后3年。答卷、成績評定書面記錄等由研究生學院統一保管,音視頻材料由各單位妥善保管。與考生復試成績相關的所有復試書面記錄材料均不得存在缺項、涂改等情形。
第三章 復試時間
第七條 考慮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應急響應級別、學校研究生招生規模及研招網調劑系統開放時間,按照分區分級、精準防控、錯時錯峰、防止聚集的要求,定于5月下旬開始復試工作、6月底完成復試擬錄取工作。
第四章 復試考生基本條件
第八條 初試成績要求:
(一)非專項計劃考生初試成績必須符合教育部公布的《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批次復試時,各單位、各專業一志愿考生復試名單按照初試總成績排序確定。
(二)“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考生初試成績總分不得低于235分,外國語和思想政治理論成績不得低于25分,專業課不得低于75分。
(三)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和“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或稱職以上的考生,必須在國家教育部提供的名單中,同時初試成績在享受加分政策后達到國家規定的二區基本成績要求。
第九條 思想品德和政審合格。
第十條 所提供的各項材料真實有效。
第五章 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根據確定的復試名單,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憑《準考證》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到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報到并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內蒙古醫科大學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政治審查表》。
(二)應屆生提供學生證、《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大學階段成績單。
(三)往屆生提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大學階段成績單。
(四)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還需提供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
(五)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應交驗本人《入伍批準書》《退出現役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須提供能證明自己符合加分政策的相關證件和材料。
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由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進行初審,研究生學院進行復審。
第六章 復試內容及組織
第十三條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及學科特點,2020年碩士研究生復試采取現場復試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復試內容:
(一)外語筆試。采取閉卷筆試形式考試,時間為60分鐘,滿分為100分。難度相當于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水平,考試內容包括公共外語及醫學外語。
(二)專業課理論筆試。采取閉卷筆試形式,考試時間為90分鐘,滿分100分。主要考核考生對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學科前沿動態掌握的程度以及運用知識和理論來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實踐技能操作考試。主要了解考生的實際操作和動手能力,滿分100分。各學科專業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有針對性地設置考核內容和形式。
(四)綜合素質能力面試。主要考查考生思想品德、身心健康、人文素養、表達能力、專業知識、外語口語等方面內容,滿分為100分。每位考生面試時間不少于15分鐘。
第十五條 復試組織:
(一)外語筆試、專業理論筆試、實踐技能操作考核、綜合素質能力面試均在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進行。
(二)外語筆試、專業理論筆試試卷由學校統一印制,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負責組織考試及試卷評閱。實踐技能操作考核、綜合素質能力面試試題由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命制。
(三)先安排各單位、各專業一志愿考生復試,再進行缺額專業調劑考生復試。
(四)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要提前建立復試考生釘釘群或微信群,并及時發布相關信息。提前通過問卷星或釘釘讓考生準確填報復試前7天的健康監測數據和行程。
(五)考生直接到所屬的復試單位報到并進行資格審查(各項資格審查材料的復印件裝入檔案袋,在檔案袋封面標注復試院系所、專業、姓名、考生編號)。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對考生提交的資格審查材料進行初審后提交研究生學院進行復審。
(六)各單位各二級學科專業復試小組要隨機確定實踐技能操作、綜合素質面試考生的復試順序,并由考生隨機抽取試題進行作答。
(七)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復試及成績計算等工作并將以下有關復試材料送交至研究生學院。
1.復試考核記分表。
2.2020年各學科、專業參加碩士研究生復試考生情況匯總表。
3.外國語、專業理論筆試考生答卷。
4.考生實踐技能操作文字記錄。
5.考生綜合素質能力面試問答記錄。
6.各學科專業復試小組成員名單。
第七章 破格復試
第十六條 對初試公共科目成績略低于《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但專業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允許其破格參加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復試(簡稱破格復試)。合格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不再進行破格復試。破格復試錄取總人數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給學校碩士生招生總規模的3%。
第八章 調劑
第十七條 變更培養單位或專業即為調劑。調劑人數的確定嚴格按照學校審定核準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
第十八條 調劑政策:
(一)調劑考生須登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調劑,具體程序按照本方案要求執行。享受少數民族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自治區相關規定進行調劑。
(二)調劑考生須符合教育部調劑政策和學校各專業基本報考條件(詳見學校2020年招生章程及招生專業目錄)。
(三)單科成績、總分必須符合申請調劑專業二類地區《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忌瓐罂紝I與申請調劑專業相同或相近。初試統考科目與申請調入專業初試統考科目相同,自命題科目考試內容相同或相近。
(四)各專業調劑優先選擇全日制統招本科生(非成人學歷形式)且具有學士學位者,不接收同等學力考生。應屆畢業生必須在畢業時獲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若在畢業時未能取得學位證書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五)臨床醫學類(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專業學位只接收五年制醫學學位考生。醫學學位考生調劑生源充足的情況下,基礎醫學各專業在調劑時應選擇五年制醫學學位本科生。
(六)每次調劑時,學校提前8小時在研究生學院網頁公布調劑系統開網時間及相關專業缺額情況。
(七)調劑系統每次持續開通12小時后關閉。
第十九條 調劑考生志愿確定:
(一)調劑系統關閉后,學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按照學院代碼及專業代碼順序進行調劑考生資格審核和相關統計工作。
(二)對申請同一專業、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且符合上述條件的調劑考生,學校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遴選進入復試名單。
(三)對申請同一專業、初試科目不同的且符合上述條件的調劑考生,參照分數、專業背景等綜合考慮,選擇考生進入復試名單。
第九章 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招生
第二十條 為貫徹落實征兵工作有關精神,鼓勵更多大學生參軍入伍,并為退役大學生士兵提供更多成長成才通道,教育部設立“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以下簡稱“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專門招收退役大學生士兵攻讀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條 “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為專項計劃,專項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的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錄取,其初試成績須達到學校相關專業所在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第二十三條 報考普通計劃的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可申請調劑到“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錄取,其初試成績須符合學校確定的“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初試成績要求。
第二十四條 納入“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招錄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加分政策。
第二十五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政策,學校自主確定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
第十章 總成績計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復試總成績為外語筆試、專業理論筆試、實踐技能操作考核、綜合素質面試四項成績之和。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且畢業后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其復試總成績基礎上再加上當年國家民族政策照顧分數。
第二十七條 入學考試總成績按下列公式以百分制形式計算表達:
初試總成績# (復試總分+民族政策分*)
入學總成績 = —————×60% + ———————————×40%
5 4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享受在初試成績基礎上加10分的政策照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享受在初試成績基礎上加10分的政策照顧。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享受在初試成績基礎上加10分的政策照顧。
*2020年少數民族考生民族政策分分別為醫學42分、理學30分、中醫學門類42分。只有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且畢業后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的少數民族考生享受該民族政策分。
第十一章 錄取原則
第二十八條 考生錄取以各批次本單位本專業復試合格考生總成績排名為序,按分數從高到低依次錄取。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各專業錄取人數按照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分單位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
第十二章 不予錄取的條件
第三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錄。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專業理論考試成績<50分。
(三)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考生的外國語成績<30,其他考生外國語成績<38。
(四)實踐技能操作、綜合素質面試任何一項不及格者(<60分)。
(五)在復試過程中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規定條件、弄虛作假、考試違紀、作弊、替考。
(六)經資格復查后不符合擬錄取專業對考生的前置學歷、學位、專業要求者。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凡在復試中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分的考生均須確定為定向就業,有工作單位且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均須確定為定向就業。其余情況按考生填報的信息確定。
第三十二條 所有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前,須由所在單位認真填寫《內蒙古醫科大學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政治審查表》并確認錄取類別(非定向就業、定向就業)。
第三十三條 定向就業培養研究生應在錄取前簽訂定向培養合同。
第三十四條 對于非定向就業培養的考生以及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錄取的定向培養生在錄取前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其他類型的定向就業研究生的人事檔案,在錄取時可由原單位保管其檔案。
第十四章 復試的監督和復議
第三十五條 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對本單位復試考生結果負責。
第三十六條 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將指派專人赴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現場巡視。
第三十七條 實行信息公布制度。各指定復試培養單位在復試、錄取中的復試工作辦法、復試成績、復試結果等信息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八條 實行復議制度。對于個別考生,如果通過一次復試無法確定能否錄取或考生對復試結果提出異議,可由本人或培養單位提出重新復試申請,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核準后,有關復試單位可對其組織進行二次復試。
第三十九條 在研究生復試期間,要保證投訴、申訴和監督渠道的暢通,并應有專人受理。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責成相關復試單位進行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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