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學校精品建校,陽光治校的方略,促進優秀人才培養,第四軍醫大學設立“第四軍醫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具體要求請參見《第四軍醫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軍醫大學研究生獎學金、助學金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校研[2009]54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精品戰略,提高學校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家和軍隊關于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在研究生教育中建立科學、高效的激勵機制,更好地激發研究生在學習科研中的積極性和創新性,進一步吸引優秀生源、促進優秀人才的成長,特設“第四軍醫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
第二條 為加強對“第四軍醫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學金)的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參照國內高校獎助學金制度和培養機制改革中的成功經驗和具體做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以鼓勵創新,提高質量為指導思想,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
第二章 獎助學金類別
第四條 獎學金分博士、碩士兩個層次,每個層次設三個等級。
第五條 助學金分為:一類助學金、二類助學金。
第三章 獎助學金申請對象
第六條 凡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團結協作精神,立志為國家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服務,學習刻苦,勇于進取,敢于創新,成績優異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獎助學金。其中,助學金以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在校無軍籍地方研究生為主要發放對象,有軍籍研究生原則上不得申請。
第七條 課程班學員、非脫產的在職研究生和延期畢業的研究生不能申請獎助學金。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無資格參加年度研究生獎助學金的評定:
1.受到警告(含)以上處分;
2.有考試舞弊行為;
3.學位課程有成績不合格科目;
4.剽竊、偽造實驗數據或有其它違背學術道德行為;
5.未經請假擅自離校;
6.一學期請假累計超過四周;
7.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各級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四章 獎助學金名額、發放標準及經費來源
第九條 獎學金名額按照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在讀全日制研究生總數的15%~20%設立,其中一、二、三等獎學金名額按1:3:6的比例分配。獎學金經費由學校統籌,列入年度預算。具體發放標準如下:
博士一等獎學金6000元/人·學年
博士二等獎學金4000元/人·學年
博士三等獎學金3000元/人·學年
碩士一等獎學金4000元/人·學年
碩士二等獎學金3000元/人·學年
碩士三等獎學金2000元/人·學年
第十條 助學金名額按照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在讀全日制無軍籍地方研究生總數設立。其中一、二類助學金名額按1:3的比例分配。校直各單位研究生助學金經費由學校統籌,三所附屬醫院研究生助學金經費由各醫院統籌,列入年度預算。具體發放標準如下:
一類助學金3000元/人·學年
二類助學金2000元/人·學年
第五章 獎助學金評選方法
第十一條 申請、考核程序獎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研究生院根據實際在校研究生人數,按比例將獎助學金名額(等級)分配到各部院系和研究生管理大隊,由各單位按程序具體組織考核推薦。
1.個人申請研究生填寫申請表。
2.導師和科室推薦申請人員需得到導師和科室的同意認可,由導師和科室負責人填寫推薦或審核意見后,報各部院系或研究生管理大隊。
3.部院系、大隊評議各部院系和研究生管理大隊組成考核小組,根據推薦意見和分配名額,組織審核評議,確定獎助學金初評名單,經公示后報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審核公示研究生院對各單位上報的獎助學金初評名單進行審核,并在全校范圍公示。對有異議者,研究生院會同有關單位裁決。
5.學校審批實施公示期滿無異議者,報校首長審批后實施。
第十二條 獎學金評定依據第一學年根據入學考試初試、復試成績和入學入伍教育訓練表現,確定獎學金等級;第二、第三學年根據上學年綜合考核情況(課程成績、課題研究、教學臨床實踐、中期考核等情況),分年度確定獎學金等級。推薦免試的碩士生第一學年原則上享受碩士三等以上獎學金,碩博連讀生和通過中期考核的直博生第一學年原則上享受博士三等以上獎學金。
第十三條 助學金評定依據根據家庭經濟情況、個人經濟來源(須當地民政部門開具相關證明),由各單位綜合其它日常表現等考核情況,按程序評定。
第六章 獎助學金發放、停發、恢復及終止
第十四條 獎學金和校直研究生助學金的發放由研究生院教學培養處會同校務部財務軍需處組織實施,各附屬醫院助學金的發放由各醫院醫教部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獎學金按年度一次性發放和領取;助學金每學年按月平均發放和領取(1學年按10個月算)。
第十六條 研究生受到某種處分,有關單位將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財務處根據研究生院書面意見停發其助學金。
1.受到通報批評者,停發1個月助學金;
2.受到警告處分者,停發3個月助學金;
3.受到嚴重警告處分者,停發4個月助學金;
4.受到記過處分者,停發6個月助學金;
5.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停發當年助學金,并不得申請下一年度獎助學金。
第十七條 受處分停發助學金的研究生恢復助學金,須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和科室同意后,由各單位向研究生院提出報告,經批準后,由財務軍需處執行。
第十八條 研究生出國或者參加國內交流三個月以上的不予發放離校期間的助學金,自離校手續辦理完成日的下個月起停發,回校后自報到手續辦理完成日的下個月起恢復發放。研究生畢業即終止發放助學金。
第十九條申請休學的研究生,自同意其休學之日的下個月起停發助學金,未發部分待復學后轉作當學年的助學金,復學后不再參評當年助學金。
第二十條中途退學的研究生,自退學之日起停發助學金,并退回在學期間所得全部獎助學金。
第二十一條其他特殊情形的研究生獎助學金的發放辦法由研究生院審議確定。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各部院系、研究生管理大隊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獎助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研究生教學的主管領導擔任。
第二十三條在有利于激發研究生學習積極性和科研創造性,有利于研究生教學管理與日常管理,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原則下,各單位可根據學科、專業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獎助學金以外,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擴大獎助學金范圍或提高獎助學金標準。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從2009年招收的研究生開始試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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