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同,出納工作的組織內容也不盡相同,但無論哪一種形式,一般都要設置合理的出納機構,配備必要的出納人員,并建立各種內部工作規章制度等。
出納機構一般設置在會計機構內部,如各企事業單位財務科、財務處內部設置專門處理出納業務的出納組、出納室。《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會計法對各單位會計、出納機構與人員的設置并沒有硬性規定,而是讓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實際需要來設定。因此企業應結合自身經濟活動的規模、特點、業務量的大小等進行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
以工業企業為例,大型企業可在財務處下設出納科;中型企業可在財務科下設出納室;小型企業可在財務股下配備專職出納員。有些主管公司,為了資金的有效管理和總體利用效益,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納業務(或部分出納業務)集中起來辦理,成立專門的內部“結算中心”。這種“結算中心”,實際上也是出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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