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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答題:第31~34小題,每小題10分,共40分。
31.實質一罪的概念及類型。
參考:
"實質一罪"是刑法學中的一個概念,主要用于處理犯罪行為的定性問題。實質一罪是指行為人在一次行為過程中,雖然侵犯了多個法益,但是只構成一種犯罪的情況。
實質一罪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同一法益被侵犯多次:在一次行為過程中,行為人多次侵犯同一法益,如多次盜竊同一人財物,只構成一次盜竊罪。
2. 多個法益被侵犯:在一次行為過程中,行為人侵犯了多個法益,但是這些法益被刑法規定為同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搶劫罪同時侵犯了財產權和人身權,但只構成一次搶劫罪。
3. 多次行為侵犯同一法益:行為人在不同時間、地點,通過不同行為侵犯同一法益,如連續盜竊,只構成一次盜竊罪。
4. 多次行為侵犯多個法益:行為人在不同時間、地點,通過不同行為侵犯多個法益,但這些法益被刑法規定為同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如連續搶劫,只構成一次搶劫罪。
以上就是實質一罪的概念及其類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32.利用未公開信息罪與泄露內幕交易罪的區別。
參考:
"利用未公開信息罪"和"泄露內幕交易罪"都是中國刑法中關于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規定,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和犯罪的對象。
1. 利用未公開信息罪:這個罪名主要針對的是那些利用尚未公開的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這些信息通常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行為人利用這些信息進行交易,可以獲取不公平的交易優勢,破壞了證券市場的公平性。
2. 泄露內幕交易罪:這個罪名主要針對的是那些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行為人通常是公司的內部人員或者其他有權接觸到內幕信息的人,他們泄露這些信息給其他人,使得其他人可以利用這些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從而獲取不公平的交易優勢。
總的來說,利用未公開信息罪的主要行為是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而泄露內幕交易罪的主要行為是泄露內幕信息。前者主要破壞的是證券市場的公平性,后者主要破壞的是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證券市場的信息透明度。
33.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和特征。
參考: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在中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下,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或農民。這是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概念。
特征如下:
1. 獨立的法人地位:農村承包經營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可以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 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承包經營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3. 經營自主權:農村承包經營戶具有經營自主權,可以依法自主決定生產經營的種類、規模、方式等。
4. 承擔風險:農村承包經營戶需要自行承擔生產經營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自然風險等。
5. 有限的土地流轉權: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但流轉的方式、期限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34.轉繼承的概念和條件。
參考:轉繼承,又稱代位繼承,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當原繼承人不能或者不愿接受遺產時,其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代替其繼承遺產的法律制度。
轉繼承的條件如下:
1. 原繼承人死亡:如果原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死亡,且在其死亡時尚未對遺產表示放棄,那么其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代替其繼承遺產。
2. 原繼承人放棄繼承:如果原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那么其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代替其繼承遺產。
3. 原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如果原繼承人因為犯罪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繼承資格,那么其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代替其繼承遺產。
4. 原繼承人不存在:如果原繼承人不存在,那么其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代替其繼承遺產。
需要注意的是,轉繼承的實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四、論述題:第35~36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35.試論自首的如實供述。
參考: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起訴、審判或者執行過程中,主動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的如實供述是指自首的人對自己的罪行進行真實、完整的陳述,不隱瞞、不歪曲事實。
自首的如實供述在法律上有重要的意義:
1. 體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悔罪態度,有利于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公正、公平的審判。
2. 有助于司法機關查明事實,找出證據,便于對案件進行準確、公正的判斷。
3.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本人,自首的如實供述可以作為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依據。
4. 自首的如實供述有助于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認同,有利于社會穩定和法治建設。
需要注意的是,自首的如實供述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可以隨意供述,必須對自己的罪行進行真實、完整的陳述,不得隱瞞、歪曲事實。同時,自首的如實供述也不能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避法律責任的手段。
36.試論述民法典中有關耕地保護制度。
參考:在中國的《民法典》中,對于耕地保護制度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土地所有權:《民法典》明確規定,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全體人民,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權。這是我國土地制度的基礎,也是耕地保護制度的基礎。
2. 土地使用權:《民法典》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使用土地,但不能違反土地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原則。這就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在使用土地時,要保護土地,特別是耕地,不能破壞土地的生態環境,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
3. 土地承包經營權:《民法典》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經營。這就要求承包人在經營土地時,要保護土地,特別是耕地,不能破壞土地的生態環境,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
4. 土地保護:《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地、節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這就要求所有的土地使用者,都要保護土地,特別是耕地,不能破壞土地的生態環境,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
總的來說,《民法典》中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是通過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以及對土地保護的要求,來實現耕地的保護,保證我國的糧食安全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五、案例分析題:第37~38小題,每小題20分,共40分。
37.甲女與乙男系戀人關系,乙男提出分手,甲女向乙男索要青春損失費,乙男不給,甲女將其鎖在衛生間。兩天后,甲女給朋友丙打電話,丙踹了乙男一腳,導致其死亡。時候查明,乙男患有腫瘤疾病。
(1)甲的辯護人認為甲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是犯罪。
參考:在這個情況下,甲女的行為很難被視為正當防衛。正當防衛通常是指在面臨非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采取的反擊行為。在這個案例中,乙男提出分手并不構成對甲女的非法侵害,因此甲女將乙男鎖在衛生間的行為不能被視為正當防衛。這可能構成非法禁錮或者其他相關的犯罪行為。
(2)
(3)甲女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參考:在這個情況下,犯罪中止通常是指犯罪行為在完成之前由于犯罪人自己的原因而停止,或者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在這個案例中,甲女將乙男鎖在衛生間,并且乙男最終死亡,這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并且犯罪結果已經發生,因此很難說甲女的行為構成犯罪中止。
(4)丙(處于緩刑考驗期)是否成立累犯。
參考:累犯通常是指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者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的行為。在這個案例中,如果丙在緩刑考驗期內踹死了乙男,那么他的行為可能構成累犯。但是,具體是否構成累犯,以及累犯的法律責任如何,需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來判斷。
38.A公司和B公司挨在一塊,排放經過處理以后的廢水,久而久之新村里的水井的水就開始變質了。然后村民就開始用礦泉水,不敢用水水井的水用礦泉水喝。經過媒體發酵,c村小賣部一個美食街好停止運營了,沒有顧客光顧了停了。
問題:
(1)村民能不能就是村民用礦泉水的錢,能不能找A公司B公司賠償?
參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村民們能夠證明A公司和B公司的廢水排放是導致水井水質變差的直接原因,并且這種變質導致他們不得不購買礦泉水來替代,那么他們可能有權要求這兩家公司賠償他們購買礦泉水的費用。
(2)美食街的損失能不能由A公司和B公司賠?
參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美食街的運營者能夠證明其經營損失是由于A公司和B公司的廢水排放導致的水質變差,進而影響了他們的生意,那么他們可能有權要求這兩家公司賠償他們的經營損失。
(3)B公司是否在因果關系的證明上,是否承擔舉證責任倒置?
參考: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B公司來證明其行為并未導致水質變差和后續的損失,這取決于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環境污染案件中,由于污染源的追蹤和證明通常具有一定的難度,法院可能會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要求被告公司證明其行為并未導致污染。
(4)A公司,認為其排放的污染物經過國家標準的,然后是否還需要承擔責任?
參考:即使A公司的廢水排放達到了國家標準,但如果其排放的廢水確實導致了水井水質的變差,并對村民和美食街造成了損失,那么A公司可能仍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是因為,即使廢水排放達到了國家標準,但如果其排放的廢水對環境造成了實際的傷害,那么公司可能仍需要對這種傷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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